特偵教唆咬扁案簽結
法界︰官官相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5/today-p3.htm
〔記者林俊宏、楊國文、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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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被控教唆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咬扁案,
特偵組調查後,
認定越方如當初赴日本是勸辜仲諒返台面對司法,
沒有從中指導或要求辜仲諒把紅火案和扁案連結,
亦無條件交換,
加上辜仲諒確曾捐款兩億九千萬元給扁家,
當初咬扁的陳報狀
和律師後來在高院說法不同
乃屬辜仲諒紅火案的訴訟策略,
全案查無檢方教唆嫌疑,
昨晚予以簽結。
*
對此種偵查結果,
前台北地院法官陳博文律師認為,
特偵組調查此案,
並無法定「應迴避」的問題,
但外界仍不免會有「官官相護」的聯想,
特偵組調查了哪些事證、
傳訊人證等,
都是可受外界檢驗的,
但仍無法取信於大多數民眾,
原因應該和「自己人辦自己人」的做法有關,
最後可能會變成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結果。
「沒教唆偽證,白癡才會相信」
*
陳達成律師則說,
特偵組的結論,
指辜仲諒回台指證扁涉貪,
沒有交換條件,沒有教唆偽證,
「只有白癡才會相信」,
他說,
有時候檢察官為達目的,
通常是不擇手段,
辜仲諒家世好、頭腦也聰明,
特偵組一定是開出極優厚條件,
才說服他回台。
*
外界質疑辜仲諒律師
在九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
向特偵組提出不實陳報狀,
指稱辜仲諒利用紅火案獲利部分,
交付扁家兩億九千萬元,
將紅火案和扁案連結在一起,
讓特偵組取得紅火案管轄權,
並允諾辜仲諒返台後可免於被聲押、
不受限制出境及可交保的三條件說法。
*
辜仲諒委任律師金延華和陳明
日前均向特偵組否認
有和越方如達成任何協議,
辜仲諒也證稱,
檢方當時沒和他談任何條件,
對於他返台投案後能否再回日本,
檢方表示可以考慮,
但無法做任何保證。
*
此外,
陳明和金延華在高院審理時證稱,
紅火公司獲利鉅款未流進扁家,
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
加上當事人認為特偵組較為友善,
才請他們遞交不實陳報狀。
*
檢方調查後認為,
辜仲諒的陳報狀內容
是和律師討論後所寫,
並不代表特偵組的意見或建議,
而且陳明還稱
並無檢察官建議辜仲諒
必須供出紅火案的侵占款項和扁有關。
*
檢方說,
辜仲諒證稱陳報狀內容
是聽從律師建議,
不過,律師說,
陳報狀內容是向辜仲諒分析後,
由當事人決定,
雖然辜仲諒和律師對於陳報狀說法並不相符,
但究竟是由律師向辜仲諒分析
或由辜仲諒決定內容,
檢方認定此屬當事人訴訟策略,
研判是為迴避紅火案刑責,
宜由法院判斷真偽,
在調查過程中,
並未發現檢察官居中教唆辜仲諒進行不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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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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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後認為,
辜仲諒的陳報狀內容
是和律師討論後所寫,
並不代表特偵組的意見或建議,
而且陳明還稱
並無檢察官建議辜仲諒
必須供出紅火案的侵占款項和扁有關。
檢方認定此屬當事人訴訟策略,
研判是為迴避紅火案刑責,
宜由法院判斷真偽,
在調查過程中,
並未發現檢察官居中教唆辜仲諒進行不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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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
國務機要費案(特別費除罪不納國務機要費)
龍潭現金案(辜仲諒)
紅火案(辜仲諒)
開發金案(辜仲諒)
二次金改案(杜麗萍)
扁家洗錢案(杜麗萍)
機密外交款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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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辯論庭時,
杜麗萍當庭指出,
特偵組要她咬扁受賄,
否則就要予以羈押,
特偵組
違反程序正義不法辦案,
強欲入扁於罪已經罪證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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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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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馬統」築「藍牆」![金恒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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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