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扁無罪/
總統職權認定 法界見解不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6/today-p3.htm
前總統陳水扁(中)昨日到庭聆聽二次金改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時神情愉悅,對判決顯得十分樂觀。
(記者鹿俊為攝)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司法案件
檢審對總統職權歧異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北院合議庭昨判決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前總統陳水扁等廿一人都無罪,
引起法界熱烈討論,
有法律學者指
特偵組對於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觀念恐怕有誤,
也有司改團體代表指罪刑法定原則下,
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做嚴格解釋,
不令人意外,
但政治獻金若有私用情形,
則有政治道德瑕疵問題,
也有律師指出,
特偵組及承審合議庭從頭到尾都弄錯適用法條。
檢放大總統職權 值得商榷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表示,
特偵組對於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觀念恐怕有誤,
從憲政架構來看,
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
不能以民法的雇用人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觀念,
來類比國家元首的行政監督刑事責任。
況且,
總統有任命權並不代表有決策參與權,
檢方把總統職權無限上綱,
難免讓人有「先射箭,再畫靶」的聯想;
此外,
此案未來若出現重大憲政爭議,
他建議法官應停止審理,
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
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做嚴格認定,
法界中見解不一,
因此,
預料檢方將上訴二審,仍有一番攻防戰,
但如果因總統是全國職權最大的一人,
將其職權無限放大,
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林?正也說,另一項值得關注重點,
是扁法定職權等法律規定和政治道德範疇,
應分開探討,
政治獻金按理上不應該私用,
若有的話,則有道德瑕疵。
獻金若私用 恐有道德瑕疵
律師林憲同表示,此無罪判決相當荒謬,
因為,特偵組及承審合議庭從頭到尾都弄錯了適用法條。
林憲同說,金改權責屬於行政院及財政部,不必經過總統,
但總統有監管權責,而總統地位至高無上,
影響力無所不在,依此案的犯罪事實、形態及證據,
應屬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不然,就是屬於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林憲同也指出,
扁家指是公開募來的錢,
但收錢當時並沒有選舉,
當然不屬政治獻金,
而是不法利益,
而審判長周占春竟未主動變更起訴法條,
根本是錯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