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扁無罪/總統職權認定 法界見解不一

 

金改案扁無罪/

總統職權認定 法界見解不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6/today-p3.htm

前總統陳水扁(中)昨日到庭聆聽二次金改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時神情愉悅,對判決顯得十分樂觀。

(記者鹿俊為攝)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司法案件

檢審對總統職權歧異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北院合議庭昨判決涉及二次金改案的前總統陳水扁等廿一人都無罪,

引起法界熱烈討論,

有法律學者指

特偵組對於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觀念恐怕有誤,

也有司改團體代表指罪刑法定原則下,

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做嚴格解釋,

不令人意外,

但政治獻金若有私用情形,

則有政治道德瑕疵問題,

也有律師指出,

特偵組及承審合議庭從頭到尾都弄錯適用法條。

 

檢放大總統職權 值得商榷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表示,

特偵組對於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觀念恐怕有誤,

從憲政架構來看,

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

不能以民法的雇用人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觀念,

來類比國家元首的行政監督刑事責任。

況且,

總統有任命權並不代表有決策參與權,

檢方把總統職權無限上綱,

難免讓人有「先射箭,再畫靶」的聯想;

此外,

此案未來若出現重大憲政爭議,

他建議法官應停止審理,

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

合議庭對總統法定職權做嚴格認定,

法界中見解不一,

因此,

預料檢方將上訴二審,仍有一番攻防戰,

但如果因總統是全國職權最大的一人,

將其職權無限放大,

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林?正也說,另一項值得關注重點,

是扁法定職權等法律規定和政治道德範疇,

應分開探討,

政治獻金按理上不應該私用,

若有的話,則有道德瑕疵。

 

獻金若私用 恐有道德瑕疵

律師林憲同表示,此無罪判決相當荒謬,

因為,特偵組及承審合議庭從頭到尾都弄錯了適用法條。

林憲同說,金改權責屬於行政院及財政部,不必經過總統,

但總統有監管權責,而總統地位至高無上,

影響力無所不在,依此案的犯罪事實、形態及證據,

應屬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不然,就是屬於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林憲同也指出,

扁家指是公開募來的錢,

但收錢當時並沒有選舉,

當然不屬政治獻金,

而是不法利益,

而審判長周占春竟未主動變更起訴法條,

根本是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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