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htm

〔記者林國賢、鄭旭凱、項程鎮/雲林報導〕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

不同意見書屬於評議的一種,

本案目前尚未判決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不同意見書。

*

司院:本案尚未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

不過,

據了解,本案不同意見書,

經由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

才列入判決附件中;

林錦芳指出,

是否可以因此免責,

或有無違反法官自律規則,

司法院將等雲林地院對此事作出認定後,

再了解、研究該如何處理。

法官論壇上曾對判決可否公布不同意見書一事,

引發熱烈討論,不少法官認為,

如法令未規範可以公布,

承審法官就不該將評議內容

或不同意見放在判決書中;

依法官自律規則,如無正當理由,

法官不能洩漏職務上應保守的秘密,

如有損司法信譽,

須由法院內部的自律委員會議處。

*

蘇:理解審判長壓力 社會自有公論

雲林地方法院於

四月二十九日判決蘇治芬等人無罪,

合議庭由吳福森擔任審判長,

受命法官吳錦佳,

陪席法官楊皓潔。

蘇治芬被判無罪的理由是,

璟美案中無收賄之意、

長庚案中沒有收受賄款的事實。

蘇治芬昨表示,

她可以理解審判長的壓力,

但審判長意見在合議庭評議過程中,

已經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

相信社會自有公論,

她再度呼籲,

司法黑手及黑道勢力不應介入司法。

*

蘇律師顧立雄 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蘇治芬的委任律師顧立雄昨表示,

法院將合議庭不同評議意見公布於裁判書上,

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

各法官之評議意見,

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的規定,

他要求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

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根據法院組織法一○三、一○六條規定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應記載於評議簿,

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

得於裁判確定後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界認不妥 將影響後續法官心證

幾名資深法官表示,

吳福森此舉既違法也極不恰當,

而同件案子,法院判決書

卻同時出現「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

使得法院判決「定紛止爭」的機能出現變數,

也可能對後續的審判法官造成心證影響。

吳福森等三名承審法官昨

天下午並未在辦公室,

且依法法官不得對個案發表意見

地院民庭庭長兼發言人黃一馨表示,

目前法制解釋,

合議案件之裁判書表合議庭法院之意見,

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

吳福森的作法是「不適合」的,

至於是否違法,他不適合表示意見,

至於是否送自律委員會,

地院會進行討論。

黃一馨說,

合議庭如果同意

將個別法官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

基於獨立審判原則

法院不予干涉;

至於被告認為法官承受龐大壓力才做出此舉,

黃一馨表示,

國內目前司法制度,

從沒有感受承審案子時有不當壓力介入

這件案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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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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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集攔河堰小檔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4/today-fo4-3.htm

集集攔河堰(圖文:記者陳信仁)

 

為有效運用濁水溪流域的水資源,

水資源局於民國80年選定南投縣集集鎮林尾里集集大橋下,

規劃興建國內規模最大的攔河堰,堰長約353公尺,91年初啟用。

攔河堰主要將水資源分配供應農業、工業與民生使用,

農業部分主要供應彰化、雲林縣市約10萬公頃農田的灌溉用水,

供水比率佔92%;其次為供應麥寮離島地區工業用水,

供水比率佔6%;

另供應雲林縣自來水,

供水比率佔2%。

(圖文:記者陳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