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辜仲諒二審重判 最高院發回更審

2014-08-14  16:57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81238

 

紅火案辜仲諒二審重判

最高院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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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下午將紅火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合議庭認為,

高院對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的犯罪事證,

未說明清楚,判刑理由也不夠充分,

因此要求高院重查,

一般認為,此判決結果偏向對辜有利。

最高法院下午將紅火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合議庭認為,高院對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的犯罪事證,未說明清楚,判刑理由也不夠充分,因此要求高院重查,一般認為,此判決結果偏向對辜有利。(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最高法院下午將紅火案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合議庭認為,高院對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的犯罪事證,

未說明清楚,判刑理由也不夠充分,因此要求高院重查,

一般認為,此判決結果偏向對辜有利。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二審時,

高院認為前中信金控副董辜仲諒居於本案的犯罪主導地位,

套取不法利益約10億元,

重判9年8月且併科1億5千萬元罰金,

一審台北地院則判9年徒刑。

 

二審指出,

94年間,中信金插旗兆豐金,

辜仲諒涉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

透過資產僅1美元的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

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3047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

 

案件曝光後,

辜即出境遭通緝,

偵辦扁案的特偵組赴日策動他返國,

辜才於97年11月返台,

以1億元交保,

98年12月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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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3案定讞 合併執行18年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2/today-p6.htm

扁3案定讞 合併執行18年半

〔記者楊國文、林恕暉/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昨天裁定,

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陳敏薰人事等兩案收賄不法,

原被判刑十七年六月,今年七月因扁又因龍潭洗錢案判兩年定讞,

高等法院昨將三罪合併訂定應執行十八年六月徒刑、併科一億五千六百萬元罰金,

罰金可易服勞役六月折抵。

龍潭案 扁律師聲請再審

扁委任律師石宜琳表示,律師團認為法院認定事實有錯誤,

因此對龍潭案昨已向高院遞送再審聲請狀,要求再審龍潭案,還扁清白。

他並反問,「判扁十七年半,或十八年半,對扁有何差別?」

律師團昨尚未接獲法院正式通知,只要在數罪併罰的量刑範圍內訂出執行刑,

律師團沒有特別意見。

已關四年 還有數案在審

陳水扁二○○八年五月卸任總統職務後,同年十一月十二日被羈押,

並經十度延押;

前年十二月二日因龍潭購地兩案定讞入獄,前後已服刑近四年,

目前仍有二次金改案、國務機要費案、偽證案、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

仍在法院審理中。

高檢署日前向高等法院聲請依「數罪併罰」規定,

替扁、珍兩人訂合併應執行刑期,高院分案由兩個不同合議庭審理裁定。

高院合議庭認為,扁所犯三罪,

分別是龍潭購地案判十一年、

收受陳敏薰賄款判八年

龍潭案中將四億元匯往海外被判兩年,

綜合考量後,裁定扁應服十八年半刑期。

高院裁定扁需併科一億五千六百萬元罰金,若扁要易服勞役折抵,

平均一天代價八十六萬多元。

不過比起經濟要犯、貪污犯還算是小咖,法務部官員指出,

涉國票案的楊瑞仁被併科卅億罰金,易服勞役折抵一天價值一千六百餘萬元,

電玩大亨周人蔘一天也有五百萬元。

另吳淑珍已被判刑十七年半,因被評估不適合服刑,形同「在家監禁」,

高檢署因她另犯龍潭洗錢案被判兩年、南港展覽館圖利案被判九年均定讞,

也向高院聲請訂合併應執行刑期,不過這件裁定還未出爐,

近日將有結果,因珍適用舊法規定,合併刑期最多限於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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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 在今天台灣社會民主自由的台灣社會,顯得格外荒謬與諷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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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陳水扁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說政治介入司法古今中外皆然只是程度問題]

[ 陳瑞仁說現在已經無法做通案性干預  案件可能是法官檢察官自行揣模上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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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前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在司改座談會上說,

政治介入司法古今中外皆然, 不同的只是程度多少的問題。

陳瑞仁說現在台灣已經無法從上而下做通案性的干預

有些案件可能是法官檢察官自行揣模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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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主席總統馬英九,一向表示從未以政治干預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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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夏威夷州立大學教授羅慕爾(R.J.Rummel)《Death b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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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 保重 [  謝清志  ]

謝清志  http://www.wretch.cc/blog/chinshieh/1907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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