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周政達與唐玥寶一對

2017-10-17

http://wenichin.blogspot.tw/

《金恒煒》

 

周政達與唐玥寶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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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案

一審法官是唐玥,二審法官是周政達;大家要好好記住。

其實黨國法官多不可勝數,要一一列名,

恐怕系列專書也納不下。

 

但是柯對馬案,則是剛出爐的最佳反面教材。

 

先談荒謬之一。

其實高院法官重重打了地院法官大耳括,

也可以說周政達狠狠修理了唐玥。

不只是唐玥替馬脫罪援引的憲法四十四條不為周政達襲用,

更重要的是,周政達完全採用九七增修新憲版本。

國民黨制憲之初,為何有全世界獨一無二的

總統調和院際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即四十四條)?

因為總統是虛位的,沒有權力的,

這就是為什麼蔣介石當年要胡適去選總統;

蔣自言他是要做事的,寧願出任行政院長。

因為總統無權,所以可以擔任院際爭議的和事老,

就像泰國的皇帝或英國的女王。

 

九七年之後,總統已有實權,

那麼四十四條就像五十三條(行政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一樣,

都屬「死法條」。

周政達擺明訓示唐玥,要遵循的是九七新憲而不是原憲法。

這是高院教訓地院、周政達教訓唐玥!

 

再談荒謬之二。

九七新憲與憲法舊文本衝突時,應請大法官釋憲,

不能違憲自為判定;和唐玥一樣,這是肆意私引憲法。

僭越權限的攘奪大法官之權,在古代合該劾大不敬,要殺頭的。

 

荒謬之三,思惟謬誤。

周政達判決書所引總統獨一無二如民選皇帝的無上權力,

是因為這部憲法支離破碎;

不同總統、不同政情就有不同狀況,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中央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

併同行政院長處理,……,與憲政體制不相違逆」云云,

更是荒唐到極點。

 

首先,

立法院長是由立委互選出任,不歸總統權力所及;

更且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可以「論處」立法院長?

 

請問這合乎哪一條憲法法條,更遑論民主的制衡機制了。

 

第二,

政治權力的種種運作,或有「事實」可循,

但憲法、法律森嚴,不容破壞。

 

周政達的荒謬絕倫,就是用「事實」逆推「規範」,

「實然」侵害「應然」;「實然」豈能導出「應然」?

 

第三,

所有「應然」、所有「規範」,全遭一人壟斷、獨佔,

那就是「天無二日」;

與周政達藉口的避免總統成為「孤家」、「寡人」,

全然背反。

 

換句話說,周政達正是要證成「一人專政、一黨獨裁」的合理現象。

 

荒謬之四,

周政達以「八十八秒通話沒有監聽內容」做為缺乏證據力的判奪,

完全禁不起檢驗。

 

「八十八秒」是整個鬥爭事件的重要一環,

周政達不惜「去脈絡化」為馬脫罪,這叫做何患無辭!

 

可怕的是,這不是寶一對,而是黨國司法結構的通體呈現

 

這些法官們為什麼敢如此膽大包天?

 

台灣司法就是民主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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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國司法結構的通體呈現  ]

 

 

[ 相關 ]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周政達與唐玥寶一對法官[ 金恒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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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前董座二度以3.5億獲交保

2017年04月05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4926

上報快訊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左五)掏空公司127億,

一審被重判28年。

鄧上訴高等法院,獲予以3.5億交保,但檢方不服續提抗告。

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宣判,以鄧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

有猝死疑慮,再度裁定鄧男交保3.5億元。

圖為2011年1月鄧文聰成立「愛與和平基金會」,

邀請當時任國民黨榮譽主席的吳伯雄和江丙坤等人

慶祝酒會畫面。

(翻攝自愛與和平基金會)

 

怕在獄中猝死 

幸福人壽前董座二度以3.5億獲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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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涉嫌掏空公司127億,

一審被重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元。鄧上訴高等法院,

獲予以3.5億交保,但檢方不服續提抗告。

 

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宣判,以鄧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

有猝死疑慮,再度裁定鄧男交保3.5億元,

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須每天早晚向派出所報到。

對此裁定,晚間高檢署緊急即時提起抗告。

鄧文聰涉將幸福人壽資產匯往海外變現,挪到私人口袋,

一審法官認為其中飽私囊「無所不用其極」,

因此將其被重判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

創下國內掏空案判刑最重紀錄。不過鄧堅稱自己無罪,

一度上訴請求交保,但檢方不服提抗告,3月16日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4月5日高院更一審裁定出爐,裁定書指出,

鄧財力雄厚且有他國護照,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另外,鄧造成幸福人壽鉅額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

仍有羈押的必要。

 

不過高院認為,鄧自2015年4月2日起羈押至今,已滿2年,

多數證人已經過交互詰問調查完畢。

更嚴重的是,鄧患有重度呼吸中止症,

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

 

鄧於2016年8月28日凌晨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

經高院詢問醫院後,醫院認為有再發病的機會,

高院考量其病情,因此認定「無羈押必要」,

裁准鄧以3億5千萬元交保,且限制出境、出海和住居,

每天早、晚均須向住處的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到,以掌控行蹤。

檢方還可以抗告,但不影響鄧辦理交保,高院指出,

若鄧有辦法籌到3億5千萬元交保金,即可辦理交保手續,

由律師持釋票到台北看守所由所方放人。

(畢翔/綜合報導)

高等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新聞稿

有關被告鄧文聰因違反保險法等上訴案件

(本院105金上重訴3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

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鄧文聰提出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並應分別於每日上午八至十時、下午七至九時之間

到轄區派出所報到。

理由:

被告鄧文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

(案號: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本院合議庭(刑事第六庭)於民國106年4月5日,

基以:「本案被告鄧文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且其所為固造成幸福人壽公司鉅額財產損失,

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

惟被告自104年4月2日遭羈押迄今期間甚長,

而多數證人業經交互詰問調查完畢;

另被告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

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符合輕度呼吸障礙,

又被告於105年8月28日凌晨12時26分時許,

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掙扎,

經同舍收容人陳00發覺即刻以呼吸器對準其口鼻並喚醒,

始轉危為安等節,有聯欣診所、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北看守所函送之監視畫面光碟及同房收容人陳00自白書、

被告歷次門診紀錄單在卷可稽。

又本院另向臺北看守所函調被告就診紀錄,

並向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詢被告有無猝死可能。

據臺北看守所回函所附李00醫師出具門診紀錄單,

認被告有因呼吸中止症再次發作致窒息之可能性。

臺北榮民總醫院回函則稱:

「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有發生心因性猝死

(包含:心猝死、致死性心律不整、心跳停止、冠狀動脈心臟病、

心肌梗塞)

的機會此類患者有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更高」。

依上開醫院回函之內容,雖不認為被告病情已達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

但均認被告有再次發病之可能、

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與心血管疾病發生相關且可能導致猝死。

因此,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羈押時日、健康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全案卷證、目前案件審理進度等,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措施,足以替代羈押之執行,而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無理由。」因而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號00樓住處,並應分別於每日上午八至十時、下午七至九時之間,各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到。」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麗珠、陪席法官邱忠義、受命法官宋松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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