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之死的啟示

國慶」之死的啟示

陳水扁(上)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8556

二○○六年的十月十日「中華民國」的「國慶」大典

在總統府凱達格蘭廣場舉行,

有友邦元首及來自各國的貴賓參加,

結果紅衫軍大亂大會會場,

把中華民國的國慶「生日」

搞成中華民國的「祭日」。

二○一一年說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

馬英九政府將舉辦「精采一百」的紀念活動,

不惜斥資百億,除了包裝中華民國的「百年神話」外,

最主要是炮製「郝」會花錢,

以一五○億辦花博拼選舉,

二○一一年也想動支百億

來拚二○一二年總統大選的選舉動員拉票。

就在中華民國一○○年元旦當天,

專程來台參加建國百年活動的孫穗芬女士,

他是國父孫逸仙博士的孫女,

卻在台北建國高架橋往桃園的匝道發生嚴重車禍,

身受重傷。

經過多次手術,二十九天的急救,

仍因多重器官衰竭併發敗血症,

在一月二十九日不幸病逝於新光醫院。

有人說這是中華民國百年的不祥之兆,

孫女士經二十九天的急救,死在一二九,

都跟「九」有關。

中華民國百年適逢農曆歲次辛卯年,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在台灣「逢卯必變」。

十二年前己卯年是九二一百年大地震,

逾二千人的死亡。

二十四年前丁卯年蔣經國總統任內死亡。

三十六年前乙卯年蔣介石總統任內死亡。

四十八年前癸卯年陳誠副總統任內死亡。

今年辛卯年,各大寺廟都有抽國運籤,

台南北門南鯤鯓代天府

建廟三四九年首度求國運籤,

籤頭為《大鵬鳥亂宋朝》,

預測今年會有颱風天災與政局動盪。

台北大龍峒保安宮今年抽到中下籤,

籤詩顯示《巨川欲渡無舟楫,

大廈將成少棟樑》,是真是假,

只有天知道!

十五年前,

江國慶是服役於空軍作戰指揮部的上兵,

在九月十二日謝姓女童姦殺案發生時,

由於他被看到「神情呆滯」而遭檢舉是命案的兇嫌,

卻沒有直接間接的犯罪證據。

在十月二日被關禁閉,

十月四日寫下自白書,

十月二十二日軍法起訴,

十一月五日一審首次開庭翻供,

指稱是遭刑求才承認犯案,

十二月二十六日一審判處死刑,

隔年三月二十七日國防部覆判以證據不足

及江國慶被刑求發回更審,

仍交由初審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

六月十七日仍處死刑,八月十四日執行槍決,

江國慶在行刑前的最後筆錄再三強調「人不是我殺的」。

十五年後,

江國慶的上下鋪軍中同袍許榮洲

經掌紋比對與現場血掌紋相符,

許嫌終於認罪並被收押,

關鍵證物沾有血跡的衛生紙亦未驗出留有江國慶的精液。

在確定江國慶不是女童命案的真兇後,

馬總統率國防部高部長親向江母及家人「認錯道歉」,

並承諾「平反賠償」,

唯獨當年擔任空作部中將司令,

指示反情報總隊負責偵辦的陳肇敏迄堅不認錯,

對媒體提問是否對不起江國慶時,

還辯稱「現在言之過早」,

當年江國慶曾跟他「下跪道歉」。

江國慶何其不幸成為中國國民黨執政時,

李登輝政府動用國家公權力「合法謀殺」的槍下冤魂。

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將當年審案有關人員列名,

張貼在住家玄關,包括陳肇敏、許榮洲等人,

要江國慶對「判不公的狗官,沒有良心害您冤枉死,

您要找他們報仇,免客氣,一個一個找,還您清白」。

經過十五年,江國慶終於在中華民國百年「顯靈」,

即使陳肇敏在馬總統時官拜國防部長,

下台後仍難逃報應究責。

十五年來江國慶的冤魂未死,

他要活捉一干害他的狗官,

他死不瞑目就是要眼睜睜的看到這些狗官的下場。

這次江國慶冤死案能夠逆轉平反,

是包括司改會等很多團體的努力,

當然幾位負責調查的監委

江鵬堅、陳光宇、張德銘、古登美、

馬以工、沈美真、楊美鈴等也是功不可沒。

但如果不是陳肇敏已從國防部長下台,

監察院是否能有道德勇氣提出糾正案更令人懷疑。

江國慶的律師十年來鍥而不捨的力爭平反教人感佩,

黃達元律師感慨的說出:

「司法真的很恐怖,

明明有證據,

法官就是不採信,

而是採對被告不利且不實的證據。」

郭長豐醫師為文疾呼

《陳水扁有沒有被江國慶?》

其實在很恐怖的司法體系,

「被江國慶」的人又何止陳水扁一個人?

黃達元律師所說明明有證據,法官就是不採信,

指的是真正兇手留在現場的血掌紋這麼重要的證物,

竟是躺在卷宗裡十五年後才被發現。

刑事警察局在三個月前奉台中地檢署之命重啟調查,

不但重新採驗許榮洲的掌紋,

最後更確定有十二個特徵點相符,

是許榮洲在現場所留下的沒錯。

十五年前所以比對不出來,刑事局回覆,

「未發現相符」,

是因為軍方當年捺印許榮洲的指掌紋方式不夠精確,

比對特徵不足。

至少關鍵血掌紋絕對不是江國慶所留下的,

縱有自白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規定,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証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証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假如承辦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故入江國慶於罪,

諒必不只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二項

濫權追訴處罰的致死罪,

而是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的故意殺人罪。

關鍵證物除現場血掌紋未證明是江國慶所留下外,

警方當年從被害女童下體採集的男性體毛

亦確認並非江國慶所有。

關鍵衛生紙固沾有被害女童血液,但經檢方重新比對,

發現衛生紙上所採集到的並不是精液,

當然不會是江國慶的精液,而是體液,

可能只是鼻涕或汗水。

為何十五年前會驗成「江國慶DNA型別的精液」?

如此重大的誤差,是誰的責任?

有沒有人要故入江國慶於罪?

亦應一併追查。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軍事審判法第一一六條及第一六一條定有明文。

另案事實之認定,應屬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不能以抑制或推測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時,

及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故被告否定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使不能成立,

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証明犯罪行為,

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此即「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的法則。

準此,江國慶縱有自白,

仍缺乏江國慶涉犯姦殺女童的任何積極證據,

軍方不得逕為起訴並速審速決,

以致造成無可彌補的死刑冤獄。

但軍方不但起訴,更判處極刑並執行槍決,

軍方輕率偵審、漠視人權、草菅人命,莫此為甚,

難怪江國慶會含冤莫白大喊

﹁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編按:插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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