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似已放棄「一中各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today-o2.htm
◎ 李慶烈
謝長廷先生雖提出要以「憲法各表」取代馬政府「一中各表」,
但馬政府恐怕連「一中各表」也準備要放棄了。
外交部的「外民一字第09901266760號」公文,
於1月24日回覆國科會函詢
「有關我國學者投稿或與中國大陸學者
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事」,
該公文顯示馬政府似已放棄對「一中各表」的堅持。
茲將其主要內容說明二的全文引述如下:
「鑒於當前海峽兩岸互動交流日見頻繁,
我國學者投稿中國大陸學術期刊發表論文,
或兩岸學者共同具名於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之例亦所在多有。
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
本案建議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
則似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如以學術機構名加「城市名」似即可,兩岸均同,
但如對方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
我則宜堅持 “Taipei”後加“Taiwan”,
另我仍須注意延用我習慣用法,
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
須為「Taipei」、「Taichung」及「Kaohsiung」,
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及「Gaoxiong」等。」
試想,
當對方堅持於“Beijing”之後加“China”,
我方若只堅持於“Taipei”後加“Taiwan”,
這並不符合「一中各表」啊!
這更像「一中一台」的宣示吧?
但台灣是個國家名稱嗎?
答案自然不是—因此外交部才說
「似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但當對方堅持在“Beijing”之後出現國家名稱“China”之時,
我方竟然放棄並列自己的國家名稱(例如“ROC”),
如此作法真的沒有矮化自己的國格與人格嗎?
有達到兩岸對等的要求嗎?
中華民國的國民
(參見《台北和約》第十條)
真的可以不必拘泥於必須在論文中
並列雙方的國家名稱嗎?
外交部似已從ECFA簽約
雙方名稱的對等並呈作法開始倒退,
由原本不表各自的「一中」(只表海基、海協)之作法,
變成只表北京的“China”一中、不表台北的“ROC”一中;
為此,這只外交部的公文似宣告著
北京的「一中原則」正式跨入
自然、工程、人文、社會等科學學術領域的開始。
進一步,
讀者自可反思先前的ECFA簽約過程中,
中國的「一中原則」所扮演的角色了
(為此,中國商務部副部長高虎城
在簽約後曾明白表示ECFA是在一中原則下,
兩岸簽署的一個不涉及主權協議)。
當然我們也需注意,
外交部只有在「城市名」的拼音堅持須延用我方習慣用法,
其餘則多處出現”似”與”宜”等字眼,
故令這種放棄「一中各表」的說法
變成只是外交部的初步建議,
最後的決定責任回到本來就有疑義的國科會,
而國科會又把未解的問題(及外交部的回覆訊息)
轉發給位階更低的民間或政府學術單位自行決定,
讓「兩岸」的學術單位去自行折衝、
進行弱肉強食的競逐,
至此,原來單純的學術焦點恐反將更加模糊吧!
台灣人民以及其子孫在《台北和約》第十條
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此而被視為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
據此衍變至今的中華民國民選政府,
在其對外折衝時,
卻無法堅持與保護其多數國民
常用以自我肯認的中華民國國格,
反要其國民似可不必拘泥
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果真如此,
台灣人民似也可以不必自陷或拘泥於
業已被日本宣布失效的《台北和約》
所賦予之中華民國國民資格了吧!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