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似已放棄「一中各表」

外交部

似已放棄「一中各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today-o2.htm

◎ 李慶烈

 

謝長廷先生雖提出要以「憲法各表」取代馬政府「一中各表」,

但馬政府恐怕連「一中各表」也準備要放棄了。

外交部的「外民一字第09901266760號」公文,

於1月24日回覆國科會函詢

「有關我國學者投稿或與中國大陸學者

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事」,

該公文顯示馬政府似已放棄對「一中各表」的堅持。

茲將其主要內容說明二的全文引述如下:

「鑒於當前海峽兩岸互動交流日見頻繁,

我國學者投稿中國大陸學術期刊發表論文,

或兩岸學者共同具名於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之例亦所在多有。

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

本案建議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

則似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如以學術機構名加「城市名」似即可,兩岸均同,

但如對方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

我則宜堅持 “Taipei”後加“Taiwan”,

另我仍須注意延用我習慣用法,

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

須為「Taipei」、「Taichung」及「Kaohsiung」,

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及「Gaoxiong」等。」

試想,

當對方堅持於“Beijing”之後加“China”,

我方若只堅持於“Taipei”後加“Taiwan”,

這並不符合「一中各表」啊!

這更像「一中一台」的宣示吧?

但台灣是個國家名稱嗎?

答案自然不是—因此外交部才說

「似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但當對方堅持在“Beijing”之後出現國家名稱“China”之時,

我方竟然放棄並列自己的國家名稱(例如“ROC”),

如此作法真的沒有矮化自己的國格與人格嗎?

有達到兩岸對等的要求嗎?

中華民國的國民

(參見《台北和約》第十條)

真的可以不必拘泥於必須在論文中

並列雙方的國家名稱嗎?

外交部似已從ECFA簽約

雙方名稱的對等並呈作法開始倒退,

由原本不表各自的「一中」(只表海基、海協)之作法,

變成只表北京的“China”一中、不表台北的“ROC”一中;

為此,這只外交部的公文似宣告著

北京的「一中原則」正式跨入

自然、工程、人文、社會等科學學術領域的開始。

進一步,

讀者自可反思先前的ECFA簽約過程中,

中國的「一中原則」所扮演的角色了

(為此,中國商務部副部長高虎城

在簽約後曾明白表示ECFA是在一中原則下

兩岸簽署的一個不涉及主權協議)。

當然我們也需注意,

外交部只有在「城市名」的拼音堅持須延用我方習慣用法,

其餘則多處出現”似”與”宜”等字眼,

故令這種放棄「一中各表」的說法

變成只是外交部的初步建議,

最後的決定責任回到本來就有疑義的國科會,

而國科會又把未解的問題(及外交部的回覆訊息)

轉發給位階更低的民間或政府學術單位自行決定,

讓「兩岸」的學術單位去自行折衝、

進行弱肉強食的競逐,

至此,原來單純的學術焦點恐反將更加模糊吧!

台灣人民以及其子孫在《台北和約》第十條

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此而被視為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

據此衍變至今的中華民國民選政府,

在其對外折衝時,

卻無法堅持與保護其多數國民

常用以自我肯認的中華民國國格,

反要其國民似可不必拘泥

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果真如此,

台灣人民似也可以不必自陷或拘泥於

業已被日本宣布失效的《台北和約》

所賦予之中華民國國民資格了吧!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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