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 吳淑珍執行刑17年半

 

高院裁定 

吳淑珍執行刑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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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18:56】

高院今日晚間裁定吳淑珍執行刑17年6個月,

至於發監培德與否,則還在評估中。

(本報資料照,記者洪定宏攝)

〔本報訊〕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執行刑確定,

高院今(13)日晚間裁定執行17年6個月,

併科罰金1億5400萬元,

刑度和罰金都與前總統陳水扁相同。

至於發監培德與否,

雄檢尚在調閱相關病歷評估中。

吳淑珍由於涉及龍潭購地案、

陳敏薰案及洗錢案等三案,

分別被判刑11年、8年及7個月徒刑,

台灣高等地方法院今日訂出

吳淑珍合併執行刑共17年6個月,

原被併科罰金1億5500萬元

也酌減為1億5400萬元。

檢方同時指出,

吳淑珍另有國務機要費

及二次金改等案在審理,

未來如確定有罪遭判刑,

會向高院聲請訂出合併執行刑,

惟依法不得超過20年,

不過,

吳淑珍如遭判無期徒刑確定,

則兩者合併執刑為無期徒刑。

吳淑珍由於身體健康狀況欠佳,

因此吳淑珍發監與否問題,

也引發外界關注,

不僅陳水扁在獄中呼籲

雄檢調閱吳淑珍

在台大醫院的病歷來做審慎評估,

吳淑珍的子女陳幸妤和陳致中

也不只一次表示吳淑珍多次瀕臨生命危險,

身體狀況真的很差。

法務部長曾勇夫9日表示,

雄檢調閱病歷後將轉交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

由培德評估發監的可能性,

若培德不適合收容,

檢察官可以將吳淑珍送往「相當處所」養病,

包括吳淑珍住家在內,

但在家養病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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