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
吳淑珍執行刑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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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18:56】
高院今日晚間裁定吳淑珍執行刑17年6個月,
至於發監培德與否,則還在評估中。
(本報資料照,記者洪定宏攝)
〔本報訊〕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執行刑確定,
高院今(13)日晚間裁定執行17年6個月,
併科罰金1億5400萬元,
刑度和罰金都與前總統陳水扁相同。
至於發監培德與否,
雄檢尚在調閱相關病歷評估中。
吳淑珍由於涉及龍潭購地案、
陳敏薰案及洗錢案等三案,
分別被判刑11年、8年及7個月徒刑,
台灣高等地方法院今日訂出
吳淑珍合併執行刑共17年6個月,
原被併科罰金1億5500萬元
也酌減為1億5400萬元。
檢方同時指出,
吳淑珍另有國務機要費
及二次金改等案在審理,
未來如確定有罪遭判刑,
會向高院聲請訂出合併執行刑,
惟依法不得超過20年,
不過,
吳淑珍如遭判無期徒刑確定,
則兩者合併執刑為無期徒刑。
吳淑珍由於身體健康狀況欠佳,
因此吳淑珍發監與否問題,
也引發外界關注,
不僅陳水扁在獄中呼籲
雄檢調閱吳淑珍
在台大醫院的病歷來做審慎評估,
吳淑珍的子女陳幸妤和陳致中
也不只一次表示吳淑珍多次瀕臨生命危險,
身體狀況真的很差。
法務部長曾勇夫9日表示,
雄檢調閱病歷後將轉交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
由培德評估發監的可能性,
若培德不適合收容,
檢察官可以將吳淑珍送往「相當處所」養病,
包括吳淑珍住家在內,
但在家養病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