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一審宣判 辜仲諒被重判9年

紅火案一審宣判

辜仲諒被重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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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11:26】

辜仲諒2月10日出庭時遭限制出境,他神情嚴肅,

不發一語走出法院。(資料照,記者劉志原攝)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前中信金副董辜仲諒所涉紅火案,

台北地院認定辜仲諒不法獲利近10億,

今依違反證交法炒股罪判辜仲諒7年6個月、

銀行法背信罪判4年,兩罪應執行9年,

他的律師團表示「遺憾、尊重、上訴」,

辜仲諒本人則未出庭聽判。

檢方認為,

93年間陳水扁辦理二次金改期間,

當時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

涉嫌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

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違法透過子公司「紅火」

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

再將原應歸中信的3047萬美元

(約台幣10億元)挪為私用,

造成中信重大損害。

辜仲諒在案發前潛逃日本

遭台北地檢通緝,97年11月間,

特偵組偵辦扁案,

赴日策動辜仲諒返台作證,

並將紅火案從台北地檢署手中「接辦」,

辜仲諒返台至特偵組指證

扁向他收近3億及陳述龍潭案相關案情後,

特偵組予辜1億交保,未限制出境。

今年2月間,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

辜仲諒涉銀行法等重罪、有逃亡事實,

且破壞經濟安定,危害台灣經濟,

屬重大經濟罪犯,有逃亡可能,

當庭裁定將他限制出境。

判決書指出,

全案不法所得3047萬美元,

辜仲諒已將其中的2090萬美元

匯回中信的海外公司,

其餘957萬美元(約3億台幣),

原被辜仲諒用來回補91年至94年

他捐贊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的2億9000餘萬,

辜仲諒回國後,

也已將這957萬美元繳回,

故今天宣判未宣告追繳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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