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是政治性事件

2014-12-05  16:19

◎鄧鴻源

(大學教授)

 

扁案是政治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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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律師說:

阿扁的案子,與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

阿扁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竹科管理局,

究竟有沒有影響力?

 

我們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

還是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

 

我個人之所以比較傾向『實質影響力說』的原因在於,

總統對於這些部長們,當然會有影響力,

如果以阿扁只有憲法上的權力,

來認定阿扁不可能影響部長的合併金融機構決定或是人事任命案,

所以收錢不算收賄,我覺得說不過去。」

 

筆者認為呂律師之言差矣。

 

他可能將扁與兩蔣相提並論

以為總統影響力無遠弗界,

可以實質影響行政院各部會大小事情。

 

兩蔣時代,不要說是政務官啦,

連司法也照管不誤,

畢竟兩蔣自認在當「皇帝」,

國會與中常會只是橡皮圖章,

他們的話就是「聖旨」,誰敢違抗?

 

戒嚴時代,有人只因批評蔣家就被判有期徒刑,

案子呈送到蔣介石手中,蔣介石認為太輕,應判死刑,

法官連屁也不敢放就敬謹接受。

 

相信孫立人、彭明敏、李敖、施明德與美麗島人士等

政治犯與律師群們最能體會當時的荒謬。

 

其實民主時代的扁,有那麼大權力嗎?

 

有軍校教官在課堂公然侮辱扁,

有儀隊軍人上網PO文說恨不得用槍打爛扁的臭腦袋,

若是兩蔣時代,後果將如何?

 

然扁都寬容不予計較,又怎會霸道到插手地方的事務?

 

扁是法律出身,怎會不知總統權限?

 

法官說扁對龍潭購地等案子有實質影響力,

根本是過度解讀,

可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何況司法審理程序明顯有問題,

如馬曾連夜召開司法首長會議干預審判,

將判扁無罪之周占春法官臨時更換為蔡守訓,

這不是赤裸裸以行政權干預司法權嗎?

 

解嚴後的馬英九,

表面上沒有兩蔣那麼霸道,其實也差不多,

連司法也是一樣,許多司法官心態並沒有解嚴,

他們還是唯國民黨「主子」是從,

凡事遇到藍營人士的案子,

多半會自動轉彎,不是無罪,就是從輕發落,

否則當年同樣是「貪汙」,

為何馬之特別費無罪扁之國務機要費卻有罪

 

審判者還是同一位法官

 

反之,

那位曾經鐵面無私起訴馬的檢察官侯寬仁

最後下場為何?

 

甚麼司法獨立,簡直笑死人!

 

最後發現許多藍營人士也有特別費亂用問題,

所以特別立法免責,

奇怪卻獨漏國務機要費,

這不是雙重表準是甚麼?

 

不欺人太甚嗎?

 

論清廉,馬比得上扁嗎?

 

陳水扁一上任自動減薪一半(這可不是政見),

8年任期中他少領4000萬;

奉天專案1年孳息1億,8年8億,

總統可自由使用,不受任何規範,

他取消專案、繳回國庫;

選票補助一票 30元,

兩次總統大選,共得3億多,全數給民進黨中央黨部;

8年任期,

募款政治獻金贊助黨內及友黨同志大小選舉,約14億。

 

這樣的總統說他會貪國務機要費或收受賄絡,

其誰能信?

 

反觀馬英九,上任沒多久就企圖大幅增加國務機要費,

六三三政策跳票,

也沒遵守自己諾言減薪。

 

當經濟不好,全民都被企業主減薪時,

馬英九卻不斷幫自己、高官與公職人員加薪!

 

再看司法對扁所起訴的案子,

侵占機密案2014年8月29日,特偵組查無犯罪事證,

全案簽結;

海外洗錢案2014年8月06日,特偵組查無不法實據,

全案簽結;

教唆幕僚偽證案2012年08月18日高院改判,逆轉改判扁無罪;

國務機要費案,2011年8月26日高院改判,無罪定讞;

機密外交案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南港展覽館案2010年11月11日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唯一被定讞入罪的「龍潭案」,

涉案人辜仲諒委託律師兩度公開承認當年作「偽證」,

但法官不採信。

 

由此可見,

扁案是政治性判決,還是司法性判決,大家心知肚明。

 

馬政府應該早點讓扁回家吧!

 

否則是否認為現在還輸得不夠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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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陷羅織陳水扁貪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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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新聞媒體操縱司法系統構陷羅織陳水扁貪腐罪名 ]

 

台灣的《壹周刊》2009年報道稱,

前總統陳水扁利用2006年9月

訪問帕勞(台灣稱帛琉)的機會,

洗錢4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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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Outlaw, Harvard Law School ]

最基本的司法常識是按事實審理

簡直不可想像,

一個哈佛畢業、做過法務部長的現任總統,

居然要求司法界按所謂人群的「期待」判案

 

[ 相關 ]  「扁案」到底是什麼性質  [《台灣海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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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6/today-o1.htm

◎ 黃瑞華

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確定坐牢。

該案基本事實

吳淑珍牽線幫辜家以市價賣土地給政府,收取辜家二億元」;

珍稱此屬民間土地仲介佣金,

最高法院則認珍是透過扁的影響力才使政府決定購買,

扁珍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本 案(包括收受陳敏薰款項事)有罪與否關鍵,

在「何謂職務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自二四台上三六○三、五八台上八八四判例起,

均採「法定職權說」,

更在諸多判決闡明必須是

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具體特定職務行為

(七二台上二四○○、七三台上三二七三、九八台上三九五、

九九台上九四○判決);

且判例 明揭:

不法報酬苟非關於職務行為,即不得謂為賄賂」(七○台上一一八六判例),

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問題。

總統法定職權載明於憲法及增修條文,

政府是否購買私有土地並非總統法定職權。

若採最高法院判例及一貫見解,

本案即不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

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

(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職務上行為

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 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

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何謂「實質影響力」言人人殊,將使公務員「職務界限」不明,

形同沒有「職務範圍」,違背判例所揭「職務範圍」明確性意旨。

以「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擴大「職務上行為」內涵

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事項不得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原則。

本案在程序上也有可議處。

最高法院刑事庭曾多次行言詞辯論,

本件對「職務上行為定義捨棄一貫見解,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其法律見解之變更顯具「原則重要性」,

理應行言詞辯論,落實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未行言詞辯論逕採「實質影響力說」定扁於罪,為突襲性裁判

資料顯示,

最高法院自為實體有罪判決迄今僅七件,其中六件案情單純,

本件判決共八萬餘字,案情繁雜,

卻割裂處理,部分自為有罪判決

此處理方式實務上罕見。

本案於地院「中途換法官」,

最高法院判決實體上違反判例及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規定;

程序上則違司法慣例。

令人想問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作者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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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

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

(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職務上行為

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 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

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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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目前為止只有兩個案子判阿扁有罪。

龍潭購地案」的重要證人辜仲諒已公開坦承在特偵組的教唆下偽證

依照毒果樹理論,阿扁此案應改判無罪

另一個「陳敏薰案」涉及總統職權的認定 兩位承審法官的見解南轅北轍,

故這個案子的判決有很大的爭議。

如果小英被阿扁呢? [ 郭正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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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塑造貪腐未審先判  利用總統職權介入司法表達判決不符人民期待 ]

阿扁被「中華民國司法」褫奪的是「公權」而不是「基本人權

<<<   政府聲稱要遵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毫無意義 >>>

[ FAPA: 許多國際觀察家及法律學者皆認為陳的貪污罪刑是有政治動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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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兩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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