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最高法院裁定 陳水扁家族不法所得應還台灣

2015-04-29  16:27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1834

 

瑞士最高法院裁定

陳水扁家族不法所得應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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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前第一家庭成員,

因涉犯二次金改貪污案

將海角七億匯往瑞士,瑞士最高法院已裁定,

有關陳水扁家族因二次金改弊案匯至瑞士的不法所得,

其中台灣已判決確定的元大併復華案不法所得合計674萬6840美元,

折合新台幣約2億元,應返還台灣。

瑞士最高法院裁定,有關陳水扁家族因二次金改弊案匯至瑞士的不法所得,其中台灣已判決確定的元大併復華案不法所得合計674萬6840美元,折合新台幣約2億元,應返還台灣。(資料照)

瑞士最高法院裁定,

有關陳水扁家族因二次金改弊案匯至瑞士的不法所得,

其中台灣已判決確定的元大併復華案不法所得合計674萬6840美元,

折合新台幣約2億元,應返還台灣。

(資料照)

 

97年9月22日及12月5日,

特偵組兩度向瑞士司法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

經瑞士司法當局協助凍結陳致中、黃睿靚所掌控

設於瑞士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Bank(Suisse)SA)之Bouchon帳戶、

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RBS Coutts Bank AG)之Galahad Management帳戶下

之資產及設於瑞士威格林銀行(Wegelin and Co. Private Bankers)

之Avallo、Bravo帳戶下之資產。

 

其中,

Bouchon、Galahad等2個帳戶

涉及龍潭案、南港案、國務機要費案

及相關洗錢案等不法所得,

合計約2261萬485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6億8986萬5993元,

即所謂「海角七億」,

經特偵組多次與陳致中夫婦協調,

陳致中夫婦已在99年3月間,

簽署自願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授權書,

99年5月起,

相關款項已陸續從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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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名嘴說得更好:

有黨證,

笨是不用坐牢的,

裝笨一定可免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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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Yang · 留言最多的人

 

阿扁已付出坐牢六年的代價~~~~這是整肅政敵耶!

特偵組配合演出呢!

阿扁的污名比較多~~~~~~~~~~~這是整肅政敵耶!

泛藍媒體配合演出呢!

阿扁目前的判刑只有一條,

是法官突發起想用『實質影響力』起訴耶!

咱們就好好來用『質實影響力』來套用在馬英九身上,

來看看馬英九有多少的『實質影響力』吧!

內容絕對~精采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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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高鋒 ·

 

我不相信馬的下場與扁一樣


政權交接半小時馬上限制出境

不會發生的

台灣人是會整台灣人

但是不會整到高級外省人

不相信

那你問問當時特偵組的台灣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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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土地當初以交通用地的名義,

用一坪七萬元的超低價徵收,

如今多數卻蓋成住宅、商場、辦公室,

是不是違法違憲,

損及人民的權益,不辯自明。

 

馬英九是此案的始作俑者,

他嗜錢如命,捨不得花錢,但一個錯誤決策,

卻讓民眾的財產一夕之間貶得一文不值,

這是有良心的政治人物所該做的事嗎?

 

馬英九及市府承辦人員是否貪瀆,吾人不敢妄論。

 

名嘴說得好,

笨是不用坐牢的,但是裝笨則不一定可免牢獄之災。

 

相關公文顯示

官員的喪權辱國,到底是笨或是裝笨,

在司法調查下應該很快可以得到答案。

 

 [ 相關 ] 裝笨,就不必坐牢?[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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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陷羅織陳水扁貪腐罪名 ]

 

司法對扁所起訴的案子,

侵占機密案2014年8月29日,特偵組查無犯罪事證,

全案簽結;

海外洗錢案2014年8月06日,特偵組查無不法實據,

全案簽結;

教唆幕僚偽證案2012年08月18日高院改判,逆轉改判扁無罪;

國務機要費案,2011年8月26日高院改判,無罪定讞;

機密外交案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南港展覽館案2010年11月11日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唯一被定讞入罪的「龍潭案」,

涉案人辜仲諒委託律師兩度公開承認當年作「偽證」,

但法官不採信。

 

[ 相關 ]  扁案是政治性事件[ 鄧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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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Outlaw, Harvard Law School ]

最基本的司法常識是按事實審理

簡直不可想像,

一個哈佛畢業、做過法務部長的現任總統,

居然要求司法界按所謂人群的「期待」判案

 

[ 相關 ]  「扁案」到底是什麼性質  [《台灣海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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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我無法想像這樣的政黨竟然還能夠繼續執政,

這是國民黨幸運,還是人民無知懦弱

在我眼中,台灣還不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你們的政府沒有還原歷史真相正式向人民道歉前,

怎麼還能大聲說台灣是一個民主的國家?」

——–>  只要控制新聞媒體

大聲說台灣是一個民主的國家 ???

包裝民主先生  ???

謊稱建國一百年 ???

構陷羅織貪腐罪名 ???

[  成龍 : 台灣的民主是個笑話 ]

[ 相關 ]  一位德國女士的直言 [   潘惠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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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

當地方法院對前總統陳水扁遭指控的一項罪名做出無罪判決時,

馬總統公開批評了此項判決,

表示司法系統不應「與現實脫節」及「違背社會期待」。

 

同月九日,

馬總統邀請了司法院長及檢察總長聚餐,

並且再次表達了對該判決的不滿。

 

而僅兩天後, 於十一日,

最高法院忽然宣布對陳前總統遭起訴另一案的最終「有罪」判決。

 

如果這不是關說,那甚麼才是關說?

 

[ 相關台灣憲政危機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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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得其所的酬庸?

2015-04-26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5006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 吳景欽

 

適得其所的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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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

現為士林地院院長的林俊益,

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

這到底是酬庸,還是適才適任?

 

二 ○○八年四月底,

最高法院針對馬英九於市長任內所涉及的特別費案,

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有無違法、是否有影響判決等理由來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此判決確實是以程序理由為駁回,似無涉案件實體內容之判斷,

就算無罪的結果有瑕疵,

也不能歸咎第三審審理法官有圖利被告之處。

 

惟從此判決理由觀察,

對於檢察官未詳查被告有無使用詐術、有無詐欺故意等實體事項,

不僅多有著墨,更對下級審對屬實質補貼之見解,不以為然。

 

故要說法官完全無接觸與判斷實體案件之內容,

恐屬掩耳盜鈴之說法。

 

只是於二○一二年前,

最高法院乃採取保密分案制度,

故無從得知該案件的主辦法官是誰。

 

甚且直至現今,

關於合議庭的評議內容,

除由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裁判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者外,

任何人都無從知曉五位合議庭法官對此案件的意見,

自也難證明有人有為被告護航之事實。

 

從此就凸顯出,

於現行法制,

將判決評議的過程與內容視為機密,

不僅有違公開審判原則,亦讓人有可乘之機。

 

故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的時間乃在馬總統就任前,

且其中的審理法官也被提名為大法官,

總不免讓人有酬庸之聯想,

卻因難於查證,就僅能是懷疑。

 

不過,另須特別關注的是

林俊益在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

確實力推了諸多的法案,

卻處處顯露出立法的急就章。

 

最明顯者,即是刑事妥速審判法,

美其名在保障被告的迅審權,

卻因重罪羈押有累計不得超過八年之規定,

就讓最高法院將某些陳年的死刑疑案,

在此條文生效前定讞,

致造成速審法變成速死法的荒謬結果。

 

總之,

林俊益法官或許展現了

推動立法與修法所需的高度效率與溝通長才,

卻亦顯現出強烈的行政官僚之特質,

能否適任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大法官一職,

肯定得受到最嚴厲的挑戰與檢視。

 

當然,這樣的嚴格檢驗不只是對林俊益,

於其他提名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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