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花法官論: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洪英花法官論: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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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英花   2012/03/19, Monday

 

打開監獄的黑盒子-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洪英花

 一、

扁總統的生命權呈現危機

-檢視監獄對扁總統健康照護及醫 療保健之闕漏,

侵害扁總統生命健康權,及踐踏人性尊嚴。

二、

監獄─>教化兼懲罰受刑人的背後,

潛藏矮化人性尊嚴踐踏基本人權之危機。

三、

人性尊嚴與生倶來和生命同價,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定

人 性尊嚴不可侵犯」、

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 嚴之義務」。

 司法院解釋

釋字第327號

「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第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乃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四、

生命權固有權

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生存權應保障,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之一種,

包括人民健康照護及醫療保健等基本權利,為生存權的延伸。

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

 憲法第157條規定: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 發展。」

 李震山教授認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 、8、9、12項之規定,

可推出所謂「健康權」,基於國家有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之義務,

亦可藉由憲法第22條之媒介功能 ,

將基本國策保障未列舉的健康權之功能充分發揮。

五、

國家機關應善盡保護國民之義務

國家機關若一再暴露打擊 被告或受刑人之狂熱,

將減損國家司法威信,

唯有臝得人民信賴、尊重的司法,

才是國家最完善的利益。

 

醫療人權意義係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

而尊嚴地接受妥當 醫療照顧,

陳水扁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

在這樣長期的監禁之下,

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沒有 遭到剝奪、甚至踐踏,

其生命、健康權是否受到醫療上妥善 照護及保健?!

 

我國獄政系統在陳前總統的個案下,

已突顯 内部管理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病,實應正視與反省。

六、

對扁總統之處遇,

馬英九總統違反自己99年5月》4日簽署( 同年12月10日施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0條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第6條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

 七、

據報載,法務部長

日前一再忽略扁總統之醫療請求,為「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我國獄政醫療人權不彰,

依美國各州及聯邦法令規定,

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

若醫療保健不當,

將構成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1976年Estelle V Gamble一案,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德案(Rhodes V. Chappman,1981)中

針對監獄擁擠指出  憲法固未明定『 舒適的監獄』,

但監獄擁播如過於惡劣,將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報載扁總統缺乏完善的醫療服務、及在舍房居住時間過長等問題,

法務部對扁總統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 懲罰。」

八、

德國監獄行刑法第144條是有關牢房空間及配置規定,

第144 條第1項未明定牢房面積大小,

受刑人休息、自由活動空間應符合健康生活,

 聯邦憲法法院2002年2月27日判決

「1個短暫拘禁5天的受刑人和另一受刑人被安排在一個7.6平方公 尺的牢房」

表示「對於受刑人的安排以及牢房的配置,行刑機關雖有裁量權限,

但必須在顧及人性尊嚴下的受刑人權利為其界限,人性尊嚴是不可侵犯的。」

 依上揭判決的看法,

兩個受刑人在7.6平方公尺(按:7平方公尺等於2.1175坪)面積的牢房中

共同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

九、

法務部違反聯合國及我國收容標準規定:

報載「立委蔡正元指出,

美國友人形容扁舍房美國五十年前的監獄設備

法務部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約使用 0.56坪面積,

比起聯合國規定每人應有約1.3坪,顯然有待改善。」

 

而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

 

Source: 臺灣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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