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6/today-o1.htm

◎ 黃瑞華

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確定坐牢。

該案基本事實

吳淑珍牽線幫辜家以市價賣土地給政府,收取辜家二億元」;

珍稱此屬民間土地仲介佣金,

最高法院則認珍是透過扁的影響力才使政府決定購買,

扁珍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本 案(包括收受陳敏薰款項事)有罪與否關鍵,

在「何謂職務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自二四台上三六○三、五八台上八八四判例起,

均採「法定職權說」,

更在諸多判決闡明必須是

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具體特定職務行為

(七二台上二四○○、七三台上三二七三、九八台上三九五、

九九台上九四○判決);

且判例 明揭:

不法報酬苟非關於職務行為,即不得謂為賄賂」(七○台上一一八六判例),

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問題。

總統法定職權載明於憲法及增修條文,

政府是否購買私有土地並非總統法定職權。

若採最高法院判例及一貫見解,

本案即不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

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

(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職務上行為

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 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

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何謂「實質影響力」言人人殊,將使公務員「職務界限」不明,

形同沒有「職務範圍」,違背判例所揭「職務範圍」明確性意旨。

以「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擴大「職務上行為」內涵

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事項不得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原則。

本案在程序上也有可議處。

最高法院刑事庭曾多次行言詞辯論,

本件對「職務上行為定義捨棄一貫見解,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其法律見解之變更顯具「原則重要性」,

理應行言詞辯論,落實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未行言詞辯論逕採「實質影響力說」定扁於罪,為突襲性裁判

資料顯示,

最高法院自為實體有罪判決迄今僅七件,其中六件案情單純,

本件判決共八萬餘字,案情繁雜,

卻割裂處理,部分自為有罪判決

此處理方式實務上罕見。

本案於地院「中途換法官」,

最高法院判決實體上違反判例及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規定;

程序上則違司法慣例。

令人想問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作者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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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

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

(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職務上行為

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 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

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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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目前為止只有兩個案子判阿扁有罪。

龍潭購地案」的重要證人辜仲諒已公開坦承在特偵組的教唆下偽證

依照毒果樹理論,阿扁此案應改判無罪

另一個「陳敏薰案」涉及總統職權的認定 兩位承審法官的見解南轅北轍,

故這個案子的判決有很大的爭議。

如果小英被阿扁呢? [ 郭正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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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塑造貪腐未審先判  利用總統職權介入司法表達判決不符人民期待 ]

阿扁被「中華民國司法」褫奪的是「公權」而不是「基本人權

<<<   政府聲稱要遵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毫無意義 >>>

[ FAPA: 許多國際觀察家及法律學者皆認為陳的貪污罪刑是有政治動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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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兩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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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扁連署 本土社團︰可破10萬

民進黨煞不住 「一邊一國」照推赦扁連署

特赦扁連署 陳唐山︰多名泛綠立委加入

牧師談阿扁的人權 [  張德謙   ]

阿扁的醫療人權 [ 許森彥  ]

本土社團連署 爭取讓扁保外就醫 串聯綠委 優先搶救扁命

釋放阿扁人權 [ 楊劉秀華  ]

特赦扁 許信良促綠勇敢提要求

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 洪英花法官 ]

救扁 本土社團 籲保外就醫

特赦扁 今起第二波連署 [   ??自由時報 ]

特赦扁? 民進黨團主張移監或保外就醫 黨團決議「團進團出」

陳水扁被監獄長期投以精神藥物遭質疑 [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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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陳水扁 敬邀參與網路連署:

http://pardon-chen.appspot.com/static/index.html

特赦陳水扁 連署書-政治和解 終止對抗-[ 北社 ]

被控洩露檢舉人 周占春獲判無罪

被控洩露檢舉人

周占春獲判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9/today-p6.htm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

遭檢察官起訴洩露毒品案證人身分案,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

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

證人身分即非秘密,

昨判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無罪;

可上訴。

周占春昨表示,謝謝法官明察。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說,

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

海巡署九十八年接獲檢舉指稱男子盧俊華

在自宅種大麻,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但後來盧某找到檢舉人,並放話要「斃了你」。

檢察官認為周核發搜索票時,

剪開密封信封袋後,

未將信封中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

盧某律師閱卷時,將名單影印外流,

證人因此遭恐嚇,

將周及書記官依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

律師遭移送懲戒。

因周占春曾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又在二次金改案中,判扁無罪,

外界質疑周占春是遭「秋後算帳」;

周主張,檢察官打擊犯罪要遵守法律,

若認本案檢舉人有保護必要,

就要依證人保護法辦理,但本案沒有,

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未違法。

判決書指出,經詢問檢察官,

檢方回應此毒品案在偵辦至審理期間,

均未聲請對證人保護,且檢方也回函指出,

檢舉人沒有依證人保護法予以保護的必要。

法官認為依上述,

本件毒品案證人即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

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

並非洩密,若未交付,

反有妨害憲法對被告訴訟權保護,

有礙國家刑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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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案 法官︰檢院律三方皆輸

周占春案 法官︰檢院律三方皆輸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二度開庭

審理審判長周占春被控洩漏證人身分案,

承審法官郭惠玲當庭說,

此案是「三方皆輸」(檢、院、律師),盼在此事後,

能重新出發,訂於三月廿八日宣判;

周占春的律師認為,應追究檢察官是否瀆職。

因周占春曾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又在二次金改案中,

判陳水扁無罪,不少法界人士懷疑周占春是遭秋後算帳。

周占春本人則說,檢察官打擊犯罪要遵守法律,

若認為本案檢舉人有保護必要,

就要依證人保護法辦理,但本案沒有,

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並未違法,自己無罪;

劉姓書記官泣訴自己嚴守本分卻被起訴,

她滿腹委屈,希望法官判無罪。

檢察官認為劉姓書記官是過失,建請法官判她緩刑,

但強調周占春一直說自己作法無誤,

日後恐還會有類似問題發生,建請法官「依法處理」,

未建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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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因周占春曾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又在二次金改案中,

判陳水扁無罪,

不少法界人士懷疑周占春是遭秋後算帳。

周占春被控洩密 法官當庭說遺憾

 

周占春被控洩密

法官當庭說遺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5/today-p4.htm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首度開庭審理

審判長周占春涉嫌洩漏證人身分案,

周占春當庭表示自己無罪;

承審法官郭惠玲也當庭指出,

對檢察官起訴本案感到遺憾,

她說:「周占春小心謹慎卻被起訴,檢察官沒審查卻沒事」。

郭惠玲表達出遺憾,是否預先透露「周占春無罪」的心證,

郭惠玲對此強調,並非如此,仍會釐清相關事實。

台北地檢署代理發言人黃謀信說,

承審法官對於偵辦案件的實質程序可能有所誤認,

公訴檢察官日後開庭時,將完整陳述偵辦流程。

檢察官起訴指出,

海巡署九十八年接獲檢舉指稱男子盧俊華在自宅種大麻,

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但後來盧某找到檢舉人,並放話要「斃了你」。

檢察官認為周占春法官核發搜索票時,

剪開密封信封袋後,未將信封中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

盧某律師閱卷後將名單影印外流,

依此將周及劉姓書記官依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

律師遭移送懲戒。

因周占春曾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又在二次金改案中判前總統陳水扁無罪,

法界質疑周占春是遭秋後算帳。

承審法官郭惠玲認為,

海巡署要求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時,

檢察官收到卷後,並沒有調查檢舉人真實性,

信封並未拆封,就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周占春受理時,謹慎調查而拆封查看,

因此她對檢察官起訴此案感到遺憾。

檢察官指控周占春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及「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

周的律師強調,這兩項規定均為行政規則,

並非法律位階,不能也不應拘束法院。

承審法官郭惠玲說,法院已經向台北地檢署函詢此案,

北檢回覆指出,此案沒有依證人保護法保護的必要。

周占春表示,這名檢舉人並非法定秘密證人,

他將信封拆開後雖未密封,

就將卷宗交給書記官,但他自己沒犯罪;

法院訂於三月七日再次開庭一次後即結案。

周占春不活該

 

周占春不活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9/today-f2.htm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起訴法官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馬上引發政治性的聯想,

不是沒有緣由;

此案重點在周占春不在劉麗英。

因為周占春審理二次金改案,

判決所有被告「全部沒罪」,

當然觸了「馬統」及「馬統」司法的逆鱗,

這下以微罪追殺,

連周占春都以「不方便揣測」

做為不肯定下的肯定,

這叫空谷足音,

益發令人揣測。

其實在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早做出判決,

認定

「檢察官並未將此案證人列為秘密證人,

周占春無疏失,決議不懲處。」

依地院自律委員會判定,

問題出在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因之犯了兩個錯:

第一個錯是,

該起訴的是此案的檢察官不是法官,

保護秘密證人明文規範在〈證人保護法〉,

周占春表示檢方未依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

故而證人不能秘而不宣;

第二錯是,

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此條例針對的是「各查緝機關、單位」,

保護證人當然責在檢調,

至於用「檢舉人身分保密個人資料保護」入罪,

但調查局以此做過「專案報告」,

可見檢調責任比法官大。

周占春案看來是檢察官對付周占春法官,

但也見其心虛,

否則如何會「建議法官宣判時宣告緩刑」?

所以發動此案目的在羞辱周占春。

問題是,

檢察官槓上的不只周占春「一人」,

而是法院整體,難怪有高院法官指出,

這是檢察官以行政權迫害司法權云云。

官司打到最後,結果不卜可知,一定是判無罪。

更值得觀察的是,

當初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也替周占春說話,

認為法官辦案,卷證太多難免疏失,

所以不應苛責周法官,最該批判的是律師。

這位檢察官已看到檢法大戰下,

地檢署佔不到便宜,

死在火線的可能是他本人。

可喜的是,檢調終於分家,「

二位」不再「一體」。

另一方面法官大人們

不知道有沒有從中得到教訓?

獨立審判一旦牴觸了「馬統」

及「馬統們」的檢調機制,

就會受到反噬;

與其被秋後算帳,

不如建構獨立審判的權威,

看「馬統」及「馬統們」還敢如此橫行?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