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2014-10-2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36034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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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揆掛保證沒問題的正義油品,果然不出全民所料,大有問題;

事件爆發後,

馬總統忘了執政本分,

反而以路人甲身分加入「全民滅頂」的討伐,

令人嘆為觀止。

 

所幸司法追訴尚有進展,

彰化地院以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等由,

羈押了頂新集團總裁魏應充。

 

先前魏總左右手也因相同罪名而經聲押獲准。

這些追訴罪名和所涉犯行是否相當呢?

 

食品犯罪的追訴侷限

先從食品安全的管制分流說起。

 

不法食品類型眾多,但其不法內涵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

以A食物名義販售的B「食物」,

包含攙加B食物或根本就是B食物。

 

例如去年底的頂新、大統大豆油(或葵花油)

攙入並混充橄欖油販售事件。

 

大豆油和橄欖油皆是可食用之食物,

因此,如果不涉及飲食文化的侵犯

(例如欺騙回教徒吃混充於牛肉製品的豬肉)

或違法添加物(如銅葉綠素),

那麼,主要是侵害財產法益而已。

 

簡言之,就是欺瞞消費者,

使其用高檔橄欖油的價格購買廉價的大豆油,

業者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取財或得利罪,

以及食安法的攙偽或假冒食物罪。

 

此外,進口報關或標示上架等不實文件,

猶如以下兩種類型,

另有偽造文書及標示不實的刑責問題。

 

第二、

成分超標食物,

尤其是可攙於食物但成分已超標的添加物,

例如俗稱的防腐劑、起雲劑。

 

這部分已非單純財產法益的侵害,

而是涉及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的侵害。

 

第三、

食物攙加了「非食物」。

所謂的非食物,定義上包含毒物,但不以此為限;

攙加毒物者,如先前爆發的塑化劑飲料事件,

再如多氯聯苯滲入食用油的台灣和日本油症事件。

 

德國及歐洲食安法管制的關鍵防線是:

禁止攙加「非食物」於食物,且禁止的「非食物」並不以毒物

(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物質)為限。

 

因此,實務追究此種不法類型,

並不生國家或消費者必須證明該「非食物」

確實有害人體健康之舉證責任問題。

 

用刑法的術語來說,

這是一種「行為犯」而非結果犯的處罰類型,

業者一有此行為即屬不法,不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

 

政府衛福部門再三陷入到底人體吃多少才有害健康的論證,

並且進一步誤導了司法實務。

 

強冠地溝油和頂新飼料油事件,

本質上正是這種攙加「非食物」於食物的不法類型。

 

因此,非難重點是地溝油屬產業廢棄物,

而飼料油顯然也不是給人吃的食物

(更別提連豬吃了都會生病的劣質飼料油),

所以本來不生損害健康的證明問題。

 

然而,我國現行法令足以嚇阻這類黑心行徑嗎?

首先,若僅以保護財產法益的刑法詐欺罪來追訴,

追訴強度及保護法益皆嫌不足。

其次,食安法雖然罰則一再加重,但行政怠惰無能,

立法又未曾系統性檢討上開三種不法類型的輕重有別,

以至於司法實務左支右絀,只好一再將第三種非食物類型,

一併混入第一種類型(攙偽或假冒食物罪)

或第二種類型(違法添加物罪)來處罰;

而以上三種罪名的最重本刑,

皆和普通竊盜罪一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持續荼毒全民健康長達數年的黑心大廠,

和一時貪利將馬肉混充牛肉販售的個別肉販,

罪名和刑責並無不同。這樣相當嗎?

 

魔高一丈,那麼,「道高」能有幾尺?

 

在現行立法格局及罪刑法定要求之下,

追訴實務若要課予黑心廠商罪刑相當之責,

恐怕必須從犯行個數突破,

善用主流實務的一罪一罰主義之說理,

以數罪併罰來追訴再三違犯的不良業者

(最重可加至三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業者是否構成食安法的加重刑罰類型及其故意或過失,

也是未來訴訟的攻防重點。

 

刑罰本來就只是最後手段。

 

儘管食安法賦予各種行政管制與處罰措施,

其中不乏兩下子就可以讓廠商退場的嚴厲手段,

但擔負食安第一線任務的行政部門卻失職失能,

這才是台灣食不設防的病灶主因。

 

台灣公民最該從黑油事件學到的教訓,

或許是:「有什麼樣的政府,吃什麼樣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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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專家會議疑替廠商護航 ]

<< 餿水油根本不能吃 >>

食藥署找專家聲明餿水油對健康危害小,

講好聽是避免民眾恐慌,實際想自保,

全沒站在捍衛2300萬人的立場;

 

[食藥署專家會議疑替廠商護航>>不認為餿水油根本不能吃 ]

 

[ 相關 ] 何止食藥署長 「統統該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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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表示,

那些說地溝油對人體產生傷害的機率很低,

大家不要驚慌的學者與官僚,我真的不知道要說些什麼」,

並以排泄物比喻, 強調

明知道吃了大便對身體不會有太大的傷害,

但是仍舊不會去吃大便

的一般老百姓真的很可憐,

怒批「繳稅金養這些人不知道是用來幹嘛!」

 

[ 相關 ] 專家稱餿水油危害有限 李茂生比喻「吃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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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定優良黑心企業 政商一家親 ]

黑心食用油事件的「大統長基公司」以及「強冠公司」,

都是頗舉規模的知名大廠,

而且還「榮獲」中華民國食品GMP認證。

 

「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甚至於還得過「金商獎」,

並與當時的副總統蕭萬長一同合影。

 

這樣的情景可說是與2011年「大統長基公司」醬油廠開幕時,

馬英九大姐馬以南、時任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太太蔡令怡

和交通部長毛治國等都親自前往站台剪綵,

政商一家親」的盛況,可說是完全一模一樣。

 

這種「官定優良黑心企業」的黑心商品對台灣消費者健康

與台灣整體經濟所造成的危害規模越來越大的情況,

就在2008年中國國民黨推出

被譽為「經濟總設計師」蕭萬長,

打著要以和中國建立「一中市場」來實現「633」政見,

從而讓主張「一中各表」的中國國民黨在選舉中

贏得壓倒性的勝利重新上台「完全執政」之後

一而再、再而三地陸續發生。

 

[相關 ]  黑心油品,「一中市場」進行式? [ 于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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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劣油輸台 3.3萬噸流向不明

2014-10-20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23007

 

越南劣油輸台

3.3萬噸流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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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幸福賣油 銷台灣近4.9萬噸

 

〔記者林惠琴、曹伯晏/綜合報導〕

 

越南飼料油混充食用油還有未爆彈?

 

越南大幸福油脂負責人呂氏幸(台商楊振益的同居人)透露,

二○一一年至今年七月,

共出口六千噸食用油與近四萬三千噸飼料油。

 

但衛福部僅掌握三千多噸食用油、

農委會清查近兩年進口非食用油也只掌握一萬三千噸,

合計約一萬六千噸,

尚有三萬三千餘噸問題油不知去向!

涉入台灣食用油風暴的越南大幸福油脂公司,自二○一一年至今年七月,共出口約四萬九千噸飼料油與食用油到台灣,但衛福部與農委會只掌握約一萬六千噸流向,尚有三萬三千餘噸問題油不知去向!圖為大幸福油脂工廠的油庫部分,內仍有許多油桶。(中央社)

涉入台灣食用油風暴的越南大幸福油脂公司,

自二○一一年至今年七月,

共出口約四萬九千噸飼料油與食用油到台灣,

但衛福部與農委會只掌握約一萬六千噸流向,

尚有三萬三千餘噸問題油不知去向!

圖為大幸福油脂工廠的油庫部分,內仍有許多油桶。

(中央社)

 
兩部會掌握流向 僅約1.6萬噸

不過,

我國駐越南官員說,大幸福自二○○六年後,

就沒有自行生產油品,而是蒐購後再轉賣。

 

自二○一一年至二○一四年六月間,

該公司出口飼料油約四萬兩千噸、食用油約六千噸,

不僅賣到台灣、也賣到馬來西亞等國,

其中飼料油到底輸台多少噸,仍然需要釐清。

 

我駐越南代表黃志鵬指出,

已請越南工商部儘快提出詳盡清單,

說明三年半來大幸福油品銷台情況,

包括數量、品項,

以及台灣方面進口商名單,

預計本週內可以完成。

 
3業者買食用油 這次都出包

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說,

自二○一一年食藥署接管食用油邊境檢查與申報以來,

僅三家公司與越南大幸福油脂有交易,

包含二○一二年至今年頂新廿六批、三二一六噸;

二○一三年正義一批、一五六噸;

二○一二年永成兩批、二二三噸,

都在這次黑心油事件中爆發。

 

與15業者交易 恐還有未爆彈

在飼料油部分,

根據農委會調查,

二○一○年至今年,

國內共十五家業者與越南大幸福油脂有交易記錄,

初步追查去年至今年八月,

除了頂新、正義以食用油名義報關外

有六家以非食用油名義入關,

去年與今年分別進口六七五五.二噸與六一七八.七噸,

合計近一萬三千噸。

 

其中,

永成共約九千多噸,占比超過七成,

其次是進威八百多噸,

相關資料已被檢方查扣。

 

另四家業者共進口二四八六噸油品,

其中一家曾進口一四四噸工業用魚油、牛油,

其餘主要為農業用途,流向下游為飼料、畜牧業者,

初步掌握,沒有流入食品鏈。

 

與越南大幸福油脂交易的十五家業者中,

合計八家為油品,

其餘七家均為進口非食用動物粉,

像是魚粉、油渣、糖蜜等貨品,並非油品。

 

即將接任衛生福利部長的

行政院政務委員蔣丙煌昨表示,

國內有十五家廠商和越南大幸福油脂

有油品及其他產品的交易記錄,

有的用於食品、有的用於飼料,

政府相關部門都有掌握資訊,

還在持續清查,預計月底完成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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