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郭台銘家宴,奇怪的中國來人,詭異中國人的兩岸政商脈絡

2018-09-14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31996

記者鄒景雯/特稿

新聞幕後》

奇怪的中國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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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一則消息相當詭異,它最早出現在中國的新浪微博上,

一名香港企業女董事長刊登了一組照片,

把所謂的「郭台銘家宴」給曝了光,

雖然當事人盡在招待所、台灣夜市小吃上做文章,

但是傳回台灣經各媒體轉載之後,效應擴大,

大家看到的是奇怪的中國來人,以及詭異的兩岸政商脈絡

日前「郭台銘家宴」,大S與汪小菲熱貼馬英九。(翻攝自微博)

日前「郭台銘家宴」,

大S與汪小菲熱貼馬英九。

(翻攝自微博)

 

這些照片裡,除了郭台銘夫婦,也出現了前總統馬英九,

中國的地產龍頭萬科集團創始人王石以及他的藝人女友田朴珺,

還有大S、汪小菲夫婦,一般人看圖說故事,

總想是馬英九郭台銘本來就麻吉,

郭台銘還拿八五○張鴻海股票去質押,好捐款支持馬英九成立基金會,

而王石等一干人,想必當然是郭台銘的關係,

因為在中國,郭台銘與王石有業務關係。

 

只是自恃勤儉清廉馬英九混跡在這種場合,

實在是不小的突兀與不搭調,可以想像的空間僅此而已。

 

但是幾天過去,若干的真實輪廓似乎逐漸浮現,

根據一位與宴者的私下描述,原來當天在場的不只照片上這些人,

還有更多在框外的,就如PO文的港企女老闆。

 

事情的原委是,包括王石與田朴珺在內,

一團中國的小企業主到台灣來,安排了一系列的拜會活動,

對象除了台灣的企業界,還有政治人物。

 

這些人也想要拜訪郭台銘,郭台銘於是就乾脆請這群中國訪客吃飯,

於是有了這場聚會。

 

比較讓人意外的是,

馬英九當天之所以也會去「湊熱鬧」,是王石與女友約的,

不出於郭台銘主動,換言之,

馬英九是這個中國團的來台希望接觸對象之一。

 

在冷冽嚴峻的兩岸氛圍之下,民間交流,或者說得更直白一點,

政商往來,以這樣的熱絡喜感狀態,在台北街頭巷弄內流動著,

這不是非常耐人尋味嗎?

 

這裡面,既有國民黨之前八年執政的各種延續,

也有著當前新環境下的多方轉進。

 

像馬英九這樣「潔身自愛」的政治人物,

應該不會希望這種與富商、藝人(還是中國的)過從甚密的隱私活動

被攤在眾人目前,如今遭到有圖有真相,這叫鬼使神差,

問題是他為什麼要答應去?

 

堂堂卸任元首,什麼樣的人能使喚他?

 

背後有沒有更多的故事,實在值得好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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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中國人一丘之貉, 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    ]

 

一團中國的小企業主到台灣來,安排了一系列的拜會活動,

對象除了台灣的企業界,還有政治人物。

 

馬英九當天之所以也會去「湊熱鬧」,是王石與女友約的,

不出於郭台銘主動,換言之,

馬英九是這個中國團的來台希望接觸對象之一。

 

 [ 相關 ]

 2018郭台銘家宴,奇怪的中國來人,詭異的兩岸政商脈絡[ 鄒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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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一家親,  中共在台第五縱隊                  ]

 

台灣所有有影響力的政要到中國去,

「百分之百給你錄音,百分之五十以上給你錄像」,

當然劍在柯文哲。

 

最狠的一句是:「萬一錄像拿出來,選舉必敗無疑」。

郭文貴暗示不只文字而已,且有錄音、錄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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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從郭文貴爆料看柯文哲的補漏,中共在台代理人?[金恒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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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中案有得拖,

 

2018-07-14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6434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 吳景欽

 

自由廣場》

三中案 有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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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長朱立倫三中案遭起訴的馬前總統叫屈,

原因在於未有一毛錢落入其口袋。

 

惟以北檢起訴三中案,論告最多的非常規交易罪來看,

是否以獲取利益為要件,就有探討之餘地。

 

根據證券交易法(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依法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

致公司受重大損害,無論行為人有無因此獲得利益,

就成立所謂非常規交易罪。

 

故要說三中案裡,被告因無收受任何金錢,致不應成立犯罪,

顯是對現行法的不瞭解。

 

惟因馬前總統於案發當時,並非是國民黨任一黨營企業的董事或經理,

勢必得證明其對這些公司具有實質的控制權,

或與經營者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地位。

 

同時,因檢方未能查有任何因賤賣黨產而收回扣之情事,

就更得全力舉證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及公司的重大損害。

 

而從北檢所公布的錄音光碟或卷證資料,雖是合法搜索取得,

但其內容多屬傳聞,於法庭之上,就必然面臨有否證據能力的挑戰。

 

就算能提出於法庭,但這些零碎片段的錄音或文件內容,

到底是檢方去蕪存菁,抑或有目的的擷取與拼湊之結果,

被告方也會強烈質疑。

 

尤其是非常規交易罪

檢方就算提出賤賣差價、獨厚特定者、買方無資力

與損失的財產利益等等證據,

但基於私法自治以及估算方式未必只有一種,再加以不合常規、

重大損害等,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就難避免因法官而異的差別認定

 

又由於非常規交易罪,法律並不處罰被動的收受利益者,

再加上檢方未查有馬前總統收受利益之事實,

就無從適用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因犯罪獲取財物利益超過一億元,

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規定,

而回到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只是針對三中案包裹式的交易行為,

到底是數罪併罰而可累加至三十年,

或可適用已刪除的連續犯加重二分之一,抑或只是單純一罪,

在檢方未能清楚論告下,也替未來的訴訟,增添更多變數。

 

凡此問題,也注定三中案,必陷入不知何時終了的審判過程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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