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2015-12-02 11:4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6334

本文授權轉載自全面真軍 

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作者:全面真軍

 

全面真軍》

 

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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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薩瓦亞、溪州白蘭地

彰化地院判決頂新無罪後, 引起社會震撼,

鄉民們除了憤怒,也感到百般無奈。

 

筆者初見新聞時,也一陣無奈,

難道台灣的食品安全真的是一灘死水?

 

我們真的擁有選擇食物內容的自由?

 

如果現況叫自由,那不是自由,而是無奈。

 

不過全面真軍的宗旨向來是不打假球,只說真話,

筆者原本在判決出來時就先寫了感想,

但秉持「冤有頭、債有主」的精神,找出彰化地檢署的新聞稿,

現在又看了彰化地院的新聞稿,冷靜分析在本案之中,

真的又是「恐龍法官」的錯嗎?

 

跟「魏家、頂新」一起引發這次風暴的「災難配方(recipe for disaster)」

到底是什麼?

 

一、檢察官的起訴罪名決定法官的審判對象有哪些?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

法官只能夠審判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

所以我們要先確認檢察官到底起訴了哪些犯罪事實,

如此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法官隨便擴張審判的範圍。

 

假設某位鄉民只被起訴了一個毀損黨校蔣介石銅像,

結果法官擅自決定要去查他有沒有毀損全台灣其他上千座銅像,

那這個鄉民的訴訟就打不完了,

每天都要請假拿著傳票去法院,

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法律設有這樣的限制。

 

檢察官這次起訴的範圍是「透過內容不實之檢驗報告欺瞞食品主管機關,

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再予精煉降酸以規避檢查,

進而製造供人食用油脂銷售」,

所以法官只能夠審判用假的檢驗報告欺騙食品主管機關,

用不能吃的油假扮可以吃的油輸入台灣,

然後精煉來逃避檢查之後,

做成可以吃的油賣給大家這個部分的事實。

 

因為檢察官並沒有起訴「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

(把過期的油精煉之後賣給大家),

所以法官依法也無法審判的原因,

這是彰化地院新聞稿第(八)段也說明的事情。

 

如果鄉民們對於法官沒有審判「吃到過期的屎」感到憤怒,

這部分並不是法官的責任,他也沒有選擇的自由,只有無奈。

 

二、偽造文書、詐欺與請大家吃屎的無罪理由是什麼???

檢察官起訴的部分包括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嫌」,

簡單整理就是「檢驗過程報告作假(偽造文書)」、

「用大便進口之後精鍊成好油賣給大家(妨害衛生飲食品與摻偽假冒)」

與「大便裝好油(詐欺得利)」。

 

因為大家最關心的是請大家吃屎,所以筆者也把重點放在這部分。

 

對此,檢察官的起訴中總共提到四個理由,我們先簡單整理在下表中:

久利生檢察官難道只有日劇裡才有嗎…?

 

(一)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鄉民們經常指責負責審判的法官,

但是法庭上除了法官跟被告(與律師)之外,

還存在檢察官這個角色。

 

法官要判決一個壞人有罪,必須要由檢察官提出證據,

證明被告有罪,法官不可以沒有證據就胡亂判決,

這就是檢察官在法庭上「舉證的責任」,

在彰化地院新聞稿第(九)段

提到的無罪推定原則就與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有關。

 

所謂的無罪推定並不是隨便把壞人放走,

真正的目的是要求檢察官好好偵查與搜集證據,

之後在法庭上提出足以服人的證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規定以及近年最高法院的決議,

檢察官要擔負的「實質舉證責任」中,

包括「檢察官提出證據」與「透過該證據說服法院被告有罪」兩個工作。

 

如果檢察官胡亂丟出一百個證據,可是證據都很薄弱,無法說服法官時,

法官依然無法判被告有罪,這種情況就是檢察官盡了「提出的責任」,

但沒有扛起「說服的責任」。

 

了解這個概念,更可以理解這次的判決問題在哪裡。

 

(二)檢察官有沒有舉證不足?

目前諸多媒體與評論都指向檢察官舉證不足,

筆者不打算給大家一個肯定的答案,

但可以提供一些線索給鄉民朋友們判斷。

 

1.連買一罐成品來驗都不行,拘泥於原料的舉證

首先,依照鑑定人意見,目前標準針對的適用對象是「成品(我們吃的油)」,

而非「原料(檢察官去搜集的那些製油原料)」。

 

如果各位鄉民是檢察官,要證明頂新給我們吃餿,

當然要針對「成品有毒」去舉證,

但這次檢察官的攻擊重點卻放在「原料有毒」,

就是一種老師覺得答案選B比較好,

你卻選A這條比較坎的路,無法舉證成功也不意外了。

 

而且從鑑定人的意見來看,如果精煉之後,

油是可以吃的(原料有毒→精煉→成品可能可以吃)。

 

也就是說,如上述,原本要用原料有毒來推論成品有毒,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已經非常難證明,經過鑑定人的鑑定意見,

就更難讓法官認定成品有問題了。除了酸價之外,重金屬也是一樣的問題,

法規與鑑定人與鑑定機關都清楚告訴大家,要判有罪的證據是「成品有毒」,

可是檢察官卻提出「原料」,這種舉證,要法官判有罪,真是比登天還難。

 

既然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未舉出

「有問題的成品」或「因為吃下有問題成品而發生健康受損的人」,

這樣一刀斃命的「結果」或是證據,

很難不說本案中檢方的舉證上有問題。

 

套用前面所說的概念,

檢察官這次大張旗鼓「提出」很多證據,

但完全沒有擔起「說服」的責任。

 

就像是堆滿了壘包又無人出局,

結果硬是打一支雙殺打,那當然是得不了分的。

有雷…(圖:取自網路)

 

2. 被鑑定人打臉的舉證

對於這麼難證明因果關係的案子,確實不該苛責檢察官,

但在這個案子裡,有幾個面向是筆者必須要提問的。

 

首先,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屬於行政部門,

既然並非食品專家,究竟「酸價」可否作為判斷標準,

應該可以函詢相關政府部門,總有專業人才給你問吧?

 

被三個鑑定人打臉,不覺得臉很腫嗎?

 

3.連驗孕都不會這樣驗的舉證

接著,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部分,

檢察官因為只用快篩結果就認定總極性化合物超標,

此種草率且不合規定的檢驗方式取得的證據,

在法庭上原本就有不被採為依據的風險。

 

更嚴重的是明明知道檢驗結果與「衛生署送驗結果」有出入,

理論上應該用更正確的檢驗方式,獲得較準確的結果,

卻仍採用一開始的快篩結果作為不利證據,

被法院打臉不採為裁判依據真是剛好而已。

 

用驗孕來比喻,一般人用驗孕棒要是兩次結果不一樣,

肯定會買第三支來驗一下或是去醫院驗驗看,

實在讓人無法理解檢方急就章的舉證是出於什麼想法?

 

以筆者個人對於毒品案件之經驗,

毒品鑑定除了快篩也多會再送實驗室鑑定,

怎麼遇到毒油,就這麼一反常態地輕率為之?

 

4.超效率起訴

根據彰化地檢署的新聞稿,

2014年10月10日開始偵查本案,

該地檢署於10月30日就提起公訴,不考慮例假日,

也僅僅二十天就起訴。

 

確實,此種高效能起訴在當時博得社會好評,

但是潮水退了就知道誰沒有穿褲子,依照筆者實際經驗,

比頂新案更簡單的案件,檢方偵查終結往往需耗費數月以上時間,

如此複雜案件卻短短二十天起訴,

其中的蒐證草率與舉證瑕疵,都在最終審判時暴露出來。

 

例如到了越南卻只蒐證「沒有檢疫人員的屠宰場」,

對於證人所羅列的整個越南屠宰流程卻沒有詳盡蒐證,

這種蒐證在當下可以得到社會「跨海辦案」的稱讚,

但在法庭上舉證不足被發現時,

實在令人質疑去越南所為為何?

 

(三)詐欺無罪的理由是?

最後筆者花一點小篇幅說明詐欺無罪的理由,

目前中華民國刑法339條詐欺的要件

包括「詐欺行為」「使受害人發生錯誤」以及其間的因果關係。

 

法官的理由是認為被害人陳述自己被騙,

是在事後東窗事發後受到媒體報導影響,

才覺得自己被騙,這部分並不合於上面的要件

(因為你買的當下沒有發生認知錯誤)。

 

關於此點是否合理,礙於篇幅,

筆者有時間再另外為文說明了。

 

三、判決之後,全民食安的下一步是什麼?

筆者寫這篇文章並不是要為本案法官平反,

主要目的是清楚說明判決的論理依據,

供各位讀者明辨整個頂新案的審理中,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如果鄉民要抓戰犯的,也好有個判斷的依據。

 

對於這件事,筆者有幾點自己的想法與鄉民們分享:

1.我們從新聞都知道,

其實有問題的是在於油品「原料」的酸價、總極性化合物跟重金屬,

反而「成品」並沒有這些問題,也就是說「成品」在現行法規下屬於「合格」。

 

對於這種「黑心油品」,如果法規都認為合格,

法官著實難以下手判有罪。

 

或許會有鄉民朋友覺得這種法官簡直白癡,但請認真想想,

如果法官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隨便判決我們有罪,

依照大家在網路上發言的程度以及三不五時路過行政機關的狀況,

可能頂新被判有罪前,我們通通都在吃牢飯了,

因此法律依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既然如此,現行食安法規的不足應該立即修正,應當是未來的當務之急。

 

因為實際的狀況是隨著科技進步,千奇百怪的材料都可以做成飯桌上的食物,

因此要徹底禁絕食安問題是非常困難的,

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力去督促一個合理的食安法規不停進化,

包括前端的預防與後端的處罰,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這一點,就要請大家注意到法規制定者的立法委員,

我們是否曾漠視自己的一票,隨便投給包庇食安問題的立法委員?

 

我們是否不監督國會,放任立法委員對食安法規放水?

 

甚至是否有惡質立委阻擋食安法規?

 

甚至甚至是最近在黑箱談判的貨物貿易協議,

對於食安的傷害極大,我們是不是又不注意了?

 

這些疏忽是在處罰頂新的呼籲之外,自己可以做的事情。

 

2.對於檢察官的部分,或許也該值得大家注意。

 

台灣社會太過於注目法官,卻忽略了檢察官也是該被注意的對象。

 

侏羅紀公園裡面,恐龍蛋裡孵出來的有暴龍也有迅猛龍,

鄉民們太注意暴龍的結果,

會以為吃掉我們的只有暴龍,那迅猛龍呢?

 

回顧本案的偵查階段,對於檢察官的蒐證,以及本案審理中,

檢方的舉證,大家都是拼命監督法官,卻忘記檢察官的狀態。

另一種迅猛龍的示意圖(圖:取自網路)

 

當我們回顧偵查時的新聞,

當時竟然出現

「這一次偵辦頂新案的先鋒檢察官…平時笑臉迎人,辦案快狠準,

也因此魏應充偵訊時看到一堆證據攤在面前,

一時嚇得癱軟說不出話來」

 

這樣的報導,對照魏應充這兩天的笑臉,到底癱軟在哪?

 

他被嚇到什麼了?

 

還是其實是爽的說不出話來?

 

這件事也突顯出社會輿論對於司法的影響也有負面的一面,

過度關心可能導致檢方為了迎合輿論,

反而未能謹慎仔細地蒐證,為了快速博得美名的結果,

是留下更多的遺憾(還是覺得反正法官會扛被罵的責任,所以…?)。

 

這個案件有他的困難性,

也有他的指標意義(滅頂),

而這些事情檢察官也了然於胸,

但為何此案採證上如此輕率?

 

是否行政體系有意放水?

 

是否檢方有所忌憚?

 

這些疑問現在都已經不重要了,

筆者也無意指稱檢方蓄意放水。

 

畢竟向來檢察官都是正義的代表,

偵查中對於被告疾言厲色絕不嘴軟,

這是我們對檢察官的印象,所以要說放水,筆者也難以相信。

 

筆者只期待既然被告無罪,檢方慣例上訴,

我們僅能希望偵查檢察官能夠繼續努力不懈的搜集證據,

建立本案所欠缺的各項因果,讓蒞庭檢察官能大展身手,

同時承審法官也能不因社會輿論

向以媒體中心主義認定「判死就稱司法光明,判生就司法不公」

而改變依法審判的立場。

 

為了迎合輿論,

講出「精煉過的大便能吃」這種違背經驗法則的話,

更足以見我國法治教育,真的,一刻不能等。

 

(別忘了,太空人在外太空,可是喝著精煉過的尿液,補充水分),

希望本文可以讓大家一起邁向法治社會,找到真正的問題點,

而不是每次都抓法官當戰犯就覺得沒事了,

讓我們的食安不再是一灘死水,

讓我們的食安不再是一條有去無回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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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的司法問題

林鈺雄/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2014-10-2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36034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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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揆掛保證沒問題的正義油品,果然不出全民所料,大有問題;

事件爆發後,

馬總統忘了執政本分,

反而以路人甲身分加入「全民滅頂」的討伐,

令人嘆為觀止。

 

所幸司法追訴尚有進展,

彰化地院以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等由,

羈押了頂新集團總裁魏應充。

 

先前魏總左右手也因相同罪名而經聲押獲准。

這些追訴罪名和所涉犯行是否相當呢?

 

食品犯罪的追訴侷限

先從食品安全的管制分流說起。

 

不法食品類型眾多,但其不法內涵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

以A食物名義販售的B「食物」,

包含攙加B食物或根本就是B食物。

 

例如去年底的頂新、大統大豆油(或葵花油)

攙入並混充橄欖油販售事件。

 

大豆油和橄欖油皆是可食用之食物,

因此,如果不涉及飲食文化的侵犯

(例如欺騙回教徒吃混充於牛肉製品的豬肉)

或違法添加物(如銅葉綠素),

那麼,主要是侵害財產法益而已。

 

簡言之,就是欺瞞消費者,

使其用高檔橄欖油的價格購買廉價的大豆油,

業者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取財或得利罪,

以及食安法的攙偽或假冒食物罪。

 

此外,進口報關或標示上架等不實文件,

猶如以下兩種類型,

另有偽造文書及標示不實的刑責問題。

 

第二、

成分超標食物,

尤其是可攙於食物但成分已超標的添加物,

例如俗稱的防腐劑、起雲劑。

 

這部分已非單純財產法益的侵害,

而是涉及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的侵害。

 

第三、

食物攙加了「非食物」。

所謂的非食物,定義上包含毒物,但不以此為限;

攙加毒物者,如先前爆發的塑化劑飲料事件,

再如多氯聯苯滲入食用油的台灣和日本油症事件。

 

德國及歐洲食安法管制的關鍵防線是:

禁止攙加「非食物」於食物,且禁止的「非食物」並不以毒物

(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物質)為限。

 

因此,實務追究此種不法類型,

並不生國家或消費者必須證明該「非食物」

確實有害人體健康之舉證責任問題。

 

用刑法的術語來說,

這是一種「行為犯」而非結果犯的處罰類型,

業者一有此行為即屬不法,不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

 

政府衛福部門再三陷入到底人體吃多少才有害健康的論證,

並且進一步誤導了司法實務。

 

強冠地溝油和頂新飼料油事件,

本質上正是這種攙加「非食物」於食物的不法類型。

 

因此,非難重點是地溝油屬產業廢棄物,

而飼料油顯然也不是給人吃的食物

(更別提連豬吃了都會生病的劣質飼料油),

所以本來不生損害健康的證明問題。

 

然而,我國現行法令足以嚇阻這類黑心行徑嗎?

首先,若僅以保護財產法益的刑法詐欺罪來追訴,

追訴強度及保護法益皆嫌不足。

其次,食安法雖然罰則一再加重,但行政怠惰無能,

立法又未曾系統性檢討上開三種不法類型的輕重有別,

以至於司法實務左支右絀,只好一再將第三種非食物類型,

一併混入第一種類型(攙偽或假冒食物罪)

或第二種類型(違法添加物罪)來處罰;

而以上三種罪名的最重本刑,

皆和普通竊盜罪一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持續荼毒全民健康長達數年的黑心大廠,

和一時貪利將馬肉混充牛肉販售的個別肉販,

罪名和刑責並無不同。這樣相當嗎?

 

魔高一丈,那麼,「道高」能有幾尺?

 

在現行立法格局及罪刑法定要求之下,

追訴實務若要課予黑心廠商罪刑相當之責,

恐怕必須從犯行個數突破,

善用主流實務的一罪一罰主義之說理,

以數罪併罰來追訴再三違犯的不良業者

(最重可加至三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業者是否構成食安法的加重刑罰類型及其故意或過失,

也是未來訴訟的攻防重點。

 

刑罰本來就只是最後手段。

 

儘管食安法賦予各種行政管制與處罰措施,

其中不乏兩下子就可以讓廠商退場的嚴厲手段,

但擔負食安第一線任務的行政部門卻失職失能,

這才是台灣食不設防的病灶主因。

 

台灣公民最該從黑油事件學到的教訓,

或許是:「有什麼樣的政府,吃什麼樣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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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專家會議疑替廠商護航 ]

<< 餿水油根本不能吃 >>

食藥署找專家聲明餿水油對健康危害小,

講好聽是避免民眾恐慌,實際想自保,

全沒站在捍衛2300萬人的立場;

 

[食藥署專家會議疑替廠商護航>>不認為餿水油根本不能吃 ]

 

[ 相關 ] 何止食藥署長 「統統該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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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表示,

那些說地溝油對人體產生傷害的機率很低,

大家不要驚慌的學者與官僚,我真的不知道要說些什麼」,

並以排泄物比喻, 強調

明知道吃了大便對身體不會有太大的傷害,

但是仍舊不會去吃大便

的一般老百姓真的很可憐,

怒批「繳稅金養這些人不知道是用來幹嘛!」

 

[ 相關 ] 專家稱餿水油危害有限 李茂生比喻「吃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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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定優良黑心企業 政商一家親 ]

黑心食用油事件的「大統長基公司」以及「強冠公司」,

都是頗舉規模的知名大廠,

而且還「榮獲」中華民國食品GMP認證。

 

「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甚至於還得過「金商獎」,

並與當時的副總統蕭萬長一同合影。

 

這樣的情景可說是與2011年「大統長基公司」醬油廠開幕時,

馬英九大姐馬以南、時任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太太蔡令怡

和交通部長毛治國等都親自前往站台剪綵,

政商一家親」的盛況,可說是完全一模一樣。

 

這種「官定優良黑心企業」的黑心商品對台灣消費者健康

與台灣整體經濟所造成的危害規模越來越大的情況,

就在2008年中國國民黨推出

被譽為「經濟總設計師」蕭萬長,

打著要以和中國建立「一中市場」來實現「633」政見,

從而讓主張「一中各表」的中國國民黨在選舉中

贏得壓倒性的勝利重新上台「完全執政」之後

一而再、再而三地陸續發生。

 

[相關 ]  黑心油品,「一中市場」進行式? [ 于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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