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廠商把台灣人當一回事! 網友跟進「秒買秒退」

2015-12-09  21:26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34884

 

要廠商把台灣人當一回事!

網友跟進「秒買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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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發起林鳳營「秒買秒退」的活動,

來抵制頂新,

今天又有網友跟進,

在PTT八卦板表示他去辦了好市多會員卡,

並買了27罐林鳳營鮮乳來拆,

他霸氣宣告:

「就是要這樣做!不然廠商根本沒把台灣人當一回事!」

這名網友響應秒買秒退的抵制行動,買了27罐林鳳營鮮乳後,拆開封膜再去退貨。(圖擷取自PTT)

這名網友響應秒買秒退的抵制行動,

買了27罐林鳳營鮮乳後,拆開封膜再去退貨。

(圖擷取自PTT)

這名網友出示退貨證明,其他網友詢問SOP,也打算跟進抵制行動。(圖擷取自PTT)

這名網友出示退貨證明,其他網友詢問SOP,

也打算跟進抵制行動。

(圖擷取自PTT)

 

這名網友表示,退貨過程很順利,

不過退完後有一人走過來問他為什麼要退,

還說這種退貨行為

味全不會有感覺、而且是好市多自己要吸收,

這名網友回應,

那好市多應該要做的是發新聞稿講清楚,

到底是味全吸收還是好市多吸收。

 

這名網友認為,就算是好市多自己要吸收,

那就要退到讓他們不願再賣林鳳營,

「不這樣弄,廠商根本沒把台灣人當一回事!」

 

其他網友看到此文都大推原PO的勇敢、身體力行;

也有人問退貨SOP,打算加入行動抵制;

還有人呼籲,

若有好市多員工被減薪、要自行吸收成本,

請員工站出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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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 ]    競相撇清的無罪判決[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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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2015-12-02 11:4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6334

本文授權轉載自全面真軍 

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作者:全面真軍

 

全面真軍》

 

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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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薩瓦亞、溪州白蘭地

彰化地院判決頂新無罪後, 引起社會震撼,

鄉民們除了憤怒,也感到百般無奈。

 

筆者初見新聞時,也一陣無奈,

難道台灣的食品安全真的是一灘死水?

 

我們真的擁有選擇食物內容的自由?

 

如果現況叫自由,那不是自由,而是無奈。

 

不過全面真軍的宗旨向來是不打假球,只說真話,

筆者原本在判決出來時就先寫了感想,

但秉持「冤有頭、債有主」的精神,找出彰化地檢署的新聞稿,

現在又看了彰化地院的新聞稿,冷靜分析在本案之中,

真的又是「恐龍法官」的錯嗎?

 

跟「魏家、頂新」一起引發這次風暴的「災難配方(recipe for disaster)」

到底是什麼?

 

一、檢察官的起訴罪名決定法官的審判對象有哪些?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

法官只能夠審判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

所以我們要先確認檢察官到底起訴了哪些犯罪事實,

如此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法官隨便擴張審判的範圍。

 

假設某位鄉民只被起訴了一個毀損黨校蔣介石銅像,

結果法官擅自決定要去查他有沒有毀損全台灣其他上千座銅像,

那這個鄉民的訴訟就打不完了,

每天都要請假拿著傳票去法院,

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法律設有這樣的限制。

 

檢察官這次起訴的範圍是「透過內容不實之檢驗報告欺瞞食品主管機關,

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再予精煉降酸以規避檢查,

進而製造供人食用油脂銷售」,

所以法官只能夠審判用假的檢驗報告欺騙食品主管機關,

用不能吃的油假扮可以吃的油輸入台灣,

然後精煉來逃避檢查之後,

做成可以吃的油賣給大家這個部分的事實。

 

因為檢察官並沒有起訴「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

(把過期的油精煉之後賣給大家),

所以法官依法也無法審判的原因,

這是彰化地院新聞稿第(八)段也說明的事情。

 

如果鄉民們對於法官沒有審判「吃到過期的屎」感到憤怒,

這部分並不是法官的責任,他也沒有選擇的自由,只有無奈。

 

二、偽造文書、詐欺與請大家吃屎的無罪理由是什麼???

檢察官起訴的部分包括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嫌」,

簡單整理就是「檢驗過程報告作假(偽造文書)」、

「用大便進口之後精鍊成好油賣給大家(妨害衛生飲食品與摻偽假冒)」

與「大便裝好油(詐欺得利)」。

 

因為大家最關心的是請大家吃屎,所以筆者也把重點放在這部分。

 

對此,檢察官的起訴中總共提到四個理由,我們先簡單整理在下表中:

久利生檢察官難道只有日劇裡才有嗎…?

 

(一)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鄉民們經常指責負責審判的法官,

但是法庭上除了法官跟被告(與律師)之外,

還存在檢察官這個角色。

 

法官要判決一個壞人有罪,必須要由檢察官提出證據,

證明被告有罪,法官不可以沒有證據就胡亂判決,

這就是檢察官在法庭上「舉證的責任」,

在彰化地院新聞稿第(九)段

提到的無罪推定原則就與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有關。

 

所謂的無罪推定並不是隨便把壞人放走,

真正的目的是要求檢察官好好偵查與搜集證據,

之後在法庭上提出足以服人的證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規定以及近年最高法院的決議,

檢察官要擔負的「實質舉證責任」中,

包括「檢察官提出證據」與「透過該證據說服法院被告有罪」兩個工作。

 

如果檢察官胡亂丟出一百個證據,可是證據都很薄弱,無法說服法官時,

法官依然無法判被告有罪,這種情況就是檢察官盡了「提出的責任」,

但沒有扛起「說服的責任」。

 

了解這個概念,更可以理解這次的判決問題在哪裡。

 

(二)檢察官有沒有舉證不足?

目前諸多媒體與評論都指向檢察官舉證不足,

筆者不打算給大家一個肯定的答案,

但可以提供一些線索給鄉民朋友們判斷。

 

1.連買一罐成品來驗都不行,拘泥於原料的舉證

首先,依照鑑定人意見,目前標準針對的適用對象是「成品(我們吃的油)」,

而非「原料(檢察官去搜集的那些製油原料)」。

 

如果各位鄉民是檢察官,要證明頂新給我們吃餿,

當然要針對「成品有毒」去舉證,

但這次檢察官的攻擊重點卻放在「原料有毒」,

就是一種老師覺得答案選B比較好,

你卻選A這條比較坎的路,無法舉證成功也不意外了。

 

而且從鑑定人的意見來看,如果精煉之後,

油是可以吃的(原料有毒→精煉→成品可能可以吃)。

 

也就是說,如上述,原本要用原料有毒來推論成品有毒,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已經非常難證明,經過鑑定人的鑑定意見,

就更難讓法官認定成品有問題了。除了酸價之外,重金屬也是一樣的問題,

法規與鑑定人與鑑定機關都清楚告訴大家,要判有罪的證據是「成品有毒」,

可是檢察官卻提出「原料」,這種舉證,要法官判有罪,真是比登天還難。

 

既然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未舉出

「有問題的成品」或「因為吃下有問題成品而發生健康受損的人」,

這樣一刀斃命的「結果」或是證據,

很難不說本案中檢方的舉證上有問題。

 

套用前面所說的概念,

檢察官這次大張旗鼓「提出」很多證據,

但完全沒有擔起「說服」的責任。

 

就像是堆滿了壘包又無人出局,

結果硬是打一支雙殺打,那當然是得不了分的。

有雷…(圖:取自網路)

 

2. 被鑑定人打臉的舉證

對於這麼難證明因果關係的案子,確實不該苛責檢察官,

但在這個案子裡,有幾個面向是筆者必須要提問的。

 

首先,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屬於行政部門,

既然並非食品專家,究竟「酸價」可否作為判斷標準,

應該可以函詢相關政府部門,總有專業人才給你問吧?

 

被三個鑑定人打臉,不覺得臉很腫嗎?

 

3.連驗孕都不會這樣驗的舉證

接著,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部分,

檢察官因為只用快篩結果就認定總極性化合物超標,

此種草率且不合規定的檢驗方式取得的證據,

在法庭上原本就有不被採為依據的風險。

 

更嚴重的是明明知道檢驗結果與「衛生署送驗結果」有出入,

理論上應該用更正確的檢驗方式,獲得較準確的結果,

卻仍採用一開始的快篩結果作為不利證據,

被法院打臉不採為裁判依據真是剛好而已。

 

用驗孕來比喻,一般人用驗孕棒要是兩次結果不一樣,

肯定會買第三支來驗一下或是去醫院驗驗看,

實在讓人無法理解檢方急就章的舉證是出於什麼想法?

 

以筆者個人對於毒品案件之經驗,

毒品鑑定除了快篩也多會再送實驗室鑑定,

怎麼遇到毒油,就這麼一反常態地輕率為之?

 

4.超效率起訴

根據彰化地檢署的新聞稿,

2014年10月10日開始偵查本案,

該地檢署於10月30日就提起公訴,不考慮例假日,

也僅僅二十天就起訴。

 

確實,此種高效能起訴在當時博得社會好評,

但是潮水退了就知道誰沒有穿褲子,依照筆者實際經驗,

比頂新案更簡單的案件,檢方偵查終結往往需耗費數月以上時間,

如此複雜案件卻短短二十天起訴,

其中的蒐證草率與舉證瑕疵,都在最終審判時暴露出來。

 

例如到了越南卻只蒐證「沒有檢疫人員的屠宰場」,

對於證人所羅列的整個越南屠宰流程卻沒有詳盡蒐證,

這種蒐證在當下可以得到社會「跨海辦案」的稱讚,

但在法庭上舉證不足被發現時,

實在令人質疑去越南所為為何?

 

(三)詐欺無罪的理由是?

最後筆者花一點小篇幅說明詐欺無罪的理由,

目前中華民國刑法339條詐欺的要件

包括「詐欺行為」「使受害人發生錯誤」以及其間的因果關係。

 

法官的理由是認為被害人陳述自己被騙,

是在事後東窗事發後受到媒體報導影響,

才覺得自己被騙,這部分並不合於上面的要件

(因為你買的當下沒有發生認知錯誤)。

 

關於此點是否合理,礙於篇幅,

筆者有時間再另外為文說明了。

 

三、判決之後,全民食安的下一步是什麼?

筆者寫這篇文章並不是要為本案法官平反,

主要目的是清楚說明判決的論理依據,

供各位讀者明辨整個頂新案的審理中,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如果鄉民要抓戰犯的,也好有個判斷的依據。

 

對於這件事,筆者有幾點自己的想法與鄉民們分享:

1.我們從新聞都知道,

其實有問題的是在於油品「原料」的酸價、總極性化合物跟重金屬,

反而「成品」並沒有這些問題,也就是說「成品」在現行法規下屬於「合格」。

 

對於這種「黑心油品」,如果法規都認為合格,

法官著實難以下手判有罪。

 

或許會有鄉民朋友覺得這種法官簡直白癡,但請認真想想,

如果法官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隨便判決我們有罪,

依照大家在網路上發言的程度以及三不五時路過行政機關的狀況,

可能頂新被判有罪前,我們通通都在吃牢飯了,

因此法律依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既然如此,現行食安法規的不足應該立即修正,應當是未來的當務之急。

 

因為實際的狀況是隨著科技進步,千奇百怪的材料都可以做成飯桌上的食物,

因此要徹底禁絕食安問題是非常困難的,

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力去督促一個合理的食安法規不停進化,

包括前端的預防與後端的處罰,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這一點,就要請大家注意到法規制定者的立法委員,

我們是否曾漠視自己的一票,隨便投給包庇食安問題的立法委員?

 

我們是否不監督國會,放任立法委員對食安法規放水?

 

甚至是否有惡質立委阻擋食安法規?

 

甚至甚至是最近在黑箱談判的貨物貿易協議,

對於食安的傷害極大,我們是不是又不注意了?

 

這些疏忽是在處罰頂新的呼籲之外,自己可以做的事情。

 

2.對於檢察官的部分,或許也該值得大家注意。

 

台灣社會太過於注目法官,卻忽略了檢察官也是該被注意的對象。

 

侏羅紀公園裡面,恐龍蛋裡孵出來的有暴龍也有迅猛龍,

鄉民們太注意暴龍的結果,

會以為吃掉我們的只有暴龍,那迅猛龍呢?

 

回顧本案的偵查階段,對於檢察官的蒐證,以及本案審理中,

檢方的舉證,大家都是拼命監督法官,卻忘記檢察官的狀態。

另一種迅猛龍的示意圖(圖:取自網路)

 

當我們回顧偵查時的新聞,

當時竟然出現

「這一次偵辦頂新案的先鋒檢察官…平時笑臉迎人,辦案快狠準,

也因此魏應充偵訊時看到一堆證據攤在面前,

一時嚇得癱軟說不出話來」

 

這樣的報導,對照魏應充這兩天的笑臉,到底癱軟在哪?

 

他被嚇到什麼了?

 

還是其實是爽的說不出話來?

 

這件事也突顯出社會輿論對於司法的影響也有負面的一面,

過度關心可能導致檢方為了迎合輿論,

反而未能謹慎仔細地蒐證,為了快速博得美名的結果,

是留下更多的遺憾(還是覺得反正法官會扛被罵的責任,所以…?)。

 

這個案件有他的困難性,

也有他的指標意義(滅頂),

而這些事情檢察官也了然於胸,

但為何此案採證上如此輕率?

 

是否行政體系有意放水?

 

是否檢方有所忌憚?

 

這些疑問現在都已經不重要了,

筆者也無意指稱檢方蓄意放水。

 

畢竟向來檢察官都是正義的代表,

偵查中對於被告疾言厲色絕不嘴軟,

這是我們對檢察官的印象,所以要說放水,筆者也難以相信。

 

筆者只期待既然被告無罪,檢方慣例上訴,

我們僅能希望偵查檢察官能夠繼續努力不懈的搜集證據,

建立本案所欠缺的各項因果,讓蒞庭檢察官能大展身手,

同時承審法官也能不因社會輿論

向以媒體中心主義認定「判死就稱司法光明,判生就司法不公」

而改變依法審判的立場。

 

為了迎合輿論,

講出「精煉過的大便能吃」這種違背經驗法則的話,

更足以見我國法治教育,真的,一刻不能等。

 

(別忘了,太空人在外太空,可是喝著精煉過的尿液,補充水分),

希望本文可以讓大家一起邁向法治社會,找到真正的問題點,

而不是每次都抓法官當戰犯就覺得沒事了,

讓我們的食安不再是一灘死水,

讓我們的食安不再是一條有去無回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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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的司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