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頂新猖狂?

2014-10-25  10:5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40229

◎杜宇

(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

 

誰讓頂新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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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集團一年內3度食安事件

卻絲毫沒有悔意政府處處予以維護,

終於惹惱人民,

抵制頂新黑心商品成為全民運動之際,

媒體竟然爆出案外案指我國農業官員與中國官員

私下在黑心財團辦公室談論有關兩岸農產事宜,

也陸續被揭露私下會面喬事,

引發外界對政府再度黑箱作業的強烈批評。

 

而相關人士在國會殿堂面對國會議員質詢時

一再辯稱是為台灣農民權益著想,

果真如此那就應該針對民眾諸多質疑做出說明,

才能讓民眾放心,否則相關人士應知所進退,

以免拖垮兩岸協商條例以及服貿、貨貿協議等通過的時程。

 

太陽花學運時,

民眾即一再批評政府與中國黑箱談判可能犧牲國人權益,

要求未來兩岸涉及人民權益的談判,都要公開透明接受全民監督。

 

言猶在耳,就發生兩岸官員與黑心財團闢室密商的醜聞,

在未經國會監督下,

政府參與密談部門如農委會、陸委會等究竟是獲得誰的授權,

可以私下跟中國官員進行攸關人民權益的談判,

儼如張顯耀事件翻版,茲事體大應該交待清楚,

否則應立即下台以示負責。

 

國內農產品出口中國只要經兩岸政府授權的民間檢驗公司開具合格證明,

即可循綠色快速通道無需再檢驗,

究竟是哪一家或哪幾家民間檢驗公司

有那麼大的本事可以同時取得兩岸官方委外授權,

政府部門應該對外說清楚,

以免讓外界有為頂新量身訂做的質疑。

 

兩岸官方對於允許使用農業種類、檢驗方法暨設備、殘留標準並不一致,

加以病蟲害疫病情況不同,對於農產品衛生安全檢驗檢疫,

雙方現階段仍有相當大的差異,別忘記日前經中國官方認證通過的大閘蟹輸入後,

還被我方檢出含有禁藥氯黴素殘留的案例。

 

然而基於WTO國民待遇對等原則,

我方是否也允許中國農產品採此同樣的管道與流程進入台灣市場,

屆時政府部門要如何確保國人食的安全?

 

根據去年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出口到日本農產品平均每公斤2.36美元,

出口到美國農產品平均每公斤2.19美元,

出口到中國數量雖居首位但農產品平均每公斤僅1.76美元。

 

若政府真的為農民權益著想,為增加農民收益,

農政機關應該積極開拓的是高價位市場(如日本、歐美市場)

,而不是和我國有競爭關係,且出口價較低的中國市場。

 

近年來兩岸關係看似穩定發展,事實上暗潮洶湧,互信基礎薄弱,

稍一不慎很可能倒回原點,絕非兩岸人民之福。

 

中國官員來台言行應該更加審慎,

別逾越紅線,而台灣官員則應嚴守分際,

別擅自揣摩上意自我矮化,

毀了國家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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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2014-10-2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36034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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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揆掛保證沒問題的正義油品,果然不出全民所料,大有問題;

事件爆發後,

馬總統忘了執政本分,

反而以路人甲身分加入「全民滅頂」的討伐,

令人嘆為觀止。

 

所幸司法追訴尚有進展,

彰化地院以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等由,

羈押了頂新集團總裁魏應充。

 

先前魏總左右手也因相同罪名而經聲押獲准。

這些追訴罪名和所涉犯行是否相當呢?

 

食品犯罪的追訴侷限

先從食品安全的管制分流說起。

 

不法食品類型眾多,但其不法內涵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

以A食物名義販售的B「食物」,

包含攙加B食物或根本就是B食物。

 

例如去年底的頂新、大統大豆油(或葵花油)

攙入並混充橄欖油販售事件。

 

大豆油和橄欖油皆是可食用之食物,

因此,如果不涉及飲食文化的侵犯

(例如欺騙回教徒吃混充於牛肉製品的豬肉)

或違法添加物(如銅葉綠素),

那麼,主要是侵害財產法益而已。

 

簡言之,就是欺瞞消費者,

使其用高檔橄欖油的價格購買廉價的大豆油,

業者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取財或得利罪,

以及食安法的攙偽或假冒食物罪。

 

此外,進口報關或標示上架等不實文件,

猶如以下兩種類型,

另有偽造文書及標示不實的刑責問題。

 

第二、

成分超標食物,

尤其是可攙於食物但成分已超標的添加物,

例如俗稱的防腐劑、起雲劑。

 

這部分已非單純財產法益的侵害,

而是涉及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的侵害。

 

第三、

食物攙加了「非食物」。

所謂的非食物,定義上包含毒物,但不以此為限;

攙加毒物者,如先前爆發的塑化劑飲料事件,

再如多氯聯苯滲入食用油的台灣和日本油症事件。

 

德國及歐洲食安法管制的關鍵防線是:

禁止攙加「非食物」於食物,且禁止的「非食物」並不以毒物

(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物質)為限。

 

因此,實務追究此種不法類型,

並不生國家或消費者必須證明該「非食物」

確實有害人體健康之舉證責任問題。

 

用刑法的術語來說,

這是一種「行為犯」而非結果犯的處罰類型,

業者一有此行為即屬不法,不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

 

政府衛福部門再三陷入到底人體吃多少才有害健康的論證,

並且進一步誤導了司法實務。

 

強冠地溝油和頂新飼料油事件,

本質上正是這種攙加「非食物」於食物的不法類型。

 

因此,非難重點是地溝油屬產業廢棄物,

而飼料油顯然也不是給人吃的食物

(更別提連豬吃了都會生病的劣質飼料油),

所以本來不生損害健康的證明問題。

 

然而,我國現行法令足以嚇阻這類黑心行徑嗎?

首先,若僅以保護財產法益的刑法詐欺罪來追訴,

追訴強度及保護法益皆嫌不足。

其次,食安法雖然罰則一再加重,但行政怠惰無能,

立法又未曾系統性檢討上開三種不法類型的輕重有別,

以至於司法實務左支右絀,只好一再將第三種非食物類型,

一併混入第一種類型(攙偽或假冒食物罪)

或第二種類型(違法添加物罪)來處罰;

而以上三種罪名的最重本刑,

皆和普通竊盜罪一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持續荼毒全民健康長達數年的黑心大廠,

和一時貪利將馬肉混充牛肉販售的個別肉販,

罪名和刑責並無不同。這樣相當嗎?

 

魔高一丈,那麼,「道高」能有幾尺?

 

在現行立法格局及罪刑法定要求之下,

追訴實務若要課予黑心廠商罪刑相當之責,

恐怕必須從犯行個數突破,

善用主流實務的一罪一罰主義之說理,

以數罪併罰來追訴再三違犯的不良業者

(最重可加至三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業者是否構成食安法的加重刑罰類型及其故意或過失,

也是未來訴訟的攻防重點。

 

刑罰本來就只是最後手段。

 

儘管食安法賦予各種行政管制與處罰措施,

其中不乏兩下子就可以讓廠商退場的嚴厲手段,

但擔負食安第一線任務的行政部門卻失職失能,

這才是台灣食不設防的病灶主因。

 

台灣公民最該從黑油事件學到的教訓,

或許是:「有什麼樣的政府,吃什麼樣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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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專家會議疑替廠商護航 ]

<< 餿水油根本不能吃 >>

食藥署找專家聲明餿水油對健康危害小,

講好聽是避免民眾恐慌,實際想自保,

全沒站在捍衛2300萬人的立場;

 

[食藥署專家會議疑替廠商護航>>不認為餿水油根本不能吃 ]

 

[ 相關 ] 何止食藥署長 「統統該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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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表示,

那些說地溝油對人體產生傷害的機率很低,

大家不要驚慌的學者與官僚,我真的不知道要說些什麼」,

並以排泄物比喻, 強調

明知道吃了大便對身體不會有太大的傷害,

但是仍舊不會去吃大便

的一般老百姓真的很可憐,

怒批「繳稅金養這些人不知道是用來幹嘛!」

 

[ 相關 ] 專家稱餿水油危害有限 李茂生比喻「吃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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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定優良黑心企業 政商一家親 ]

黑心食用油事件的「大統長基公司」以及「強冠公司」,

都是頗舉規模的知名大廠,

而且還「榮獲」中華民國食品GMP認證。

 

「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甚至於還得過「金商獎」,

並與當時的副總統蕭萬長一同合影。

 

這樣的情景可說是與2011年「大統長基公司」醬油廠開幕時,

馬英九大姐馬以南、時任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太太蔡令怡

和交通部長毛治國等都親自前往站台剪綵,

政商一家親」的盛況,可說是完全一模一樣。

 

這種「官定優良黑心企業」的黑心商品對台灣消費者健康

與台灣整體經濟所造成的危害規模越來越大的情況,

就在2008年中國國民黨推出

被譽為「經濟總設計師」蕭萬長,

打著要以和中國建立「一中市場」來實現「633」政見,

從而讓主張「一中各表」的中國國民黨在選舉中

贏得壓倒性的勝利重新上台「完全執政」之後

一而再、再而三地陸續發生。

 

[相關 ]  黑心油品,「一中市場」進行式? [ 于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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