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官官相護 黃瑞華:法官應悲憐人民

氣官官相護

黃瑞華:法官應悲憐人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9/today-fo1.htm

〔記者胡健森、劉志原/綜合報導〕

*

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

昨天得知司法院人審會

對於陳嘉年法官違失案,

僅以書面要求陳嘉年「注意」,

否決她建議的申誡懲處後,

隨即透過傳真方式,

司法院長賴浩敏提出辭呈。

*

黃瑞華認為,

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讓人無法接受,

她個人的價值判斷與司法院已經相距太遠,

她不願也無能再續任院長一職。

*

黃瑞華表示,

陳嘉年法官

因怠忽造成遲延發送卷宗一年十個月的違失,

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的權益,

也讓被害人及家屬錯失求償的黃金期;

數年前,

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林煌儀

就是因為有書記官遲延發送卷宗一年多,

最後下台負責,

顯示這個問題事關重大,

如今司法院人審會

竟然決議連「情節輕微」都不構成,

真是豈有此理。

黃瑞華說,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法官的權力這麼大,

更應該對人民的悲苦要心存悲憫之心,

用心照顧人民,

設身處地為人民設想,

這一年十個月的時間,

對於弱勢家庭的被害者及家屬而言,

會是怎麼樣的一種煎熬?

*

想到被害家屬的遭遇,

黃瑞華不禁聲音哽咽,

眼眶泛淚。

得知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

黃瑞華感到相當悲憤,

隨即打了一份辭職信,

向院長賴浩敏請辭。

請辭信第一句就寫著

「賴院長,我錯了嗎?」

信中提到,自己依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層報司法院審議的本院某法官懲處案,

還是與其他諸多法官懲處案一樣,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否決作收;

本人獲悉後,甚感錯愕,

深覺本人的價值取捨已與司法院相去甚遠,

實無能量續任領導,

在此公開向賴院長請辭兼任之院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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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律若不符人民期待 司改都將落空

信中寫著

官官相護,嚴以責人、寬以律己

是外界對法官的刻板印象,

呼籲賴院長,

若法官的自律、自省能力

不能符合人民期待,

所有的司法改革都將落空。

*

署名則為「宜蘭地院法官黃瑞華」。

黃瑞華說,

賴院長上任時一再提出

以清廉、專業、信任

啟動司法改革的理念,

並且要對人民負責

贏回人民信任,

但事實上卻是

司法體系仍然只以法官自身的方便、習慣為主,

只要碰到了法官的利益,

人民的權利變得不算什麼,

讓她覺得自己就像是一個大笨蛋。

黃瑞華說,

她不惜得罪

宜蘭地方法院自律會的法官,

堅持法官應有的專業、品質、態度與是非,

但決議內容

卻是違背了賴院長所揭示

司法為人民存在、法院為人民開設、法官為人民服務

的信念,

她個人的價值判斷已經與司法院相差太遠,

沒有任何理由再受司法院委託擔任院長職務,

同時她個人不願也無能再續任院長一職,

因此決意向賴院長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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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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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

仍然只以法官自身的方便、習慣為主,

只要碰到了法官的利益,

人民的權利變得不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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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免兼庭長 洪英花聲請國賠

遭免兼庭長

洪英花聲請國賠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today-p11-2.htm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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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

去年十二月

被司法院人審會決議免兼庭長,

洪英花認為司法院違法失職,

利用違憲的內規拔除她的庭長職務,

侵害她人格權並使她清譽受損,

昨天前往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打國賠官司,

求償三百萬元。

*

洪英花昨天趕在上班前就到台北地院提告,

聲請司法院國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司法院長賴浩敏、

秘書長林錦芳連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

洪英花指出,

去年十二月她遭人審會免兼庭長後,

今年一月七日

士院召開庭長會議

院長吳景源公開指出

*

洪英花免兼庭長後,不宜再兼任行政事務,

若續任案件流程管理中心召集人審判長

形同換湯不換藥,外界會認為司法改革玩假的,

從整體司法形象、社會觀感來看都不好」,

*

即日免除她召集人審判長職務。

*

洪英花說,

和她同時被免兼庭長的

桃園地院謝順輝

屏東地院潘正屏

現仍身兼審判長,

潘還是屏院發言人,

*

「很明顯這是針對我的政治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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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利用違憲的內規拔除她的庭長職務,

去年十二月她遭人審會免兼庭長後,

今年一月七日

士院召開庭長會議

院長吳景源公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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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英花免兼庭長後,不宜再兼任行政事務,

若續任案件流程管理中心召集人審判長

形同換湯不換藥,

外界會認為司法改革玩假的,

整體司法形象社會觀感來看都不好」,

*

即日免除她召集人審判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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