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性尊嚴的失根司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22/today-o10.htm
◎ 洪英花
一、
國家權力之首要
—維護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與生俱來,和生命同價。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定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
「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二號:
「維護人格尊嚴,
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國家必須遵照憲法秩序行使國家高權,
以維護人民尊嚴為目的。
法律之制訂、公權力之執行,
須「把人當目的」,
在尊重個人尊嚴自由下實現,
不容國家權力假「人民意志」、
「人民目的」為名,
遂行國家目的或打擊異己。
當人民不再是國家權力之目的,
而係受支配之工具,
人性尊嚴已然剝奪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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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權力本惡
—唯賴正當法律程序制衡:
德國文化歷史學家
Jacob Burckhardt謂「權力本惡」。
魔鬼總在細節裡伺機而動,
唯賴正當法律程序制衡。
美國一七九一年憲法第五增修條文明定:
「聯邦非依正當法律程序,
不得剝奪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財產。」
釋字第三九六、四四二、
五一二、五七四號均指出:
「人民有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公正審判之權利。」
個案審判應實踐正當程序,
「法定法官」才有權發動國家刑罰權,
「合法正當之裁判」
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的司法天平。
陳水扁前總統
由「無審理權法官」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悖離人性尊嚴,
徒具判決形式,
無實質正當性,
任何人均不受拘束。
釋字第六六五號理由書肯認
「法定法官」為憲法應遵循之法則,
卻認北院更換法官未違憲,
罔顧人權尊嚴,
誠如李震山大法官所言
「對本件解釋藉由審判獨立原則極大化
所採『國權重於人權』之態度,深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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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容切割的根
—正當合法的第一審:
公平正義所賴
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之有罪、無罪,
應含程序正義之保障。
審級利益之目的,
在求取審判結果之確當,
人民依國家提供的審級制度,
循第一、二、三審級別審判,
以保障被告訴訟權。
惟審判程序,
重在第一審即應落實公正審理,
如有不服,
再輔以上訴救濟,
上訴審係基於第一審構造,
修正其誤判或擅斷,
審級利益始謂完整。
陳水扁前總統
(扁以外並無換法官之問題)
係由無審理權法官作成「無效裁判」,
如蓋屋,
第一審迄無構造物,
其上級審法院判決
僅如「空中樓閣」或「斷根蘭花」,
己身已無地立錐,
遑論捍衛人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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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官法」
不可淪為「掃除路障」的工具:
全球司法獨立宣言前言
「鑒於司法為自由的一個重要支柱…國家在行使其權限時,
應促進人權宣言的崇高目標,維護司法獨立。」
邇來諸多案件引發社會質疑,
BBC中文網報導:
「台灣司法如何判決並無一致的標準與法律見解,
往往引起爭議以及政治介入干預的質疑。」
司法興革,誠屬萬端,
法官養成過於僵化,
法院人事調遷、評鑑諸多弊端,
法官自律、司法行政該有之承擔、
相關機關及社會之協力均重要。
「法官法」已進入立院議程,
退場機制最受關注,
宜審慎辯證,
若淪為「掃除路障」
或干預審判之工具,
豈非司法之真正危機
(作者現職士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