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性尊嚴的失根司法

 

違反人性尊嚴的失根司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22/today-o10.htm

◎ 洪英花

一、

國家權力之首要

—維護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與生俱來,和生命同價。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定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

「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二號:

「維護人格尊嚴,

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國家必須遵照憲法秩序行使國家高權,

以維護人民尊嚴為目的。

法律之制訂、公權力之執行,

須「把人當目的」,

在尊重個人尊嚴自由下實現,

不容國家權力假「人民意志」、

「人民目的」為名,

遂行國家目的或打擊異己。

當人民不再是國家權力之目的,

而係受支配之工具,

人性尊嚴已然剝奪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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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權力本惡

—唯賴正當法律程序制衡:

德國文化歷史學家

Jacob Burckhardt謂「權力本惡」。

魔鬼總在細節裡伺機而動,

唯賴正當法律程序制衡。

美國一七九一年憲法第五增修條文明定:

「聯邦非依正當法律程序

不得剝奪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財產。」

釋字第三九六、四四二、

五一二、五七四號均指出:

「人民有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公正審判之權利。」

個案審判應實踐正當程序,

「法定法官」才有權發動國家刑罰權,

「合法正當之裁判」

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的司法天平。

 

陳水扁前總統

「無審理權法官」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悖離人性尊嚴,

徒具判決形式,

無實質正當性,

任何人均不受拘束。

 

釋字第六六五號理由書肯認

「法定法官」為憲法應遵循之法則,

卻認北院更換法官未違憲

罔顧人權尊嚴

誠如李震山大法官所言

「對本件解釋藉由審判獨立原則極大化

所採『國權重於人權』之態度深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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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容切割的根

—正當合法的第一審:

公平正義所賴

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之有罪、無罪,

應含程序正義之保障

審級利益之目的,

在求取審判結果之確當,

人民依國家提供的審級制度,

循第一、二、三審級別審判,

以保障被告訴訟權。

惟審判程序,

重在第一審即應落實公正審理,

如有不服,

再輔以上訴救濟,

上訴審係基於第一審構造,

修正其誤判或擅斷,

審級利益始謂完整。

陳水扁前總統

(扁以外並無換法官之問題)

係由無審理權法官作成「無效裁判」,

如蓋屋,

第一審迄無構造物,

其上級審法院判決

僅如「空中樓閣」或「斷根蘭花」,

己身已無地立錐,

遑論捍衛人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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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官法」

不可淪為「掃除路障」的工具:

全球司法獨立宣言前言

「鑒於司法為自由的一個重要支柱…國家在行使其權限時,

應促進人權宣言的崇高目標,維護司法獨立。」

邇來諸多案件引發社會質疑,

BBC中文網報導:

「台灣司法如何判決並無一致的標準與法律見解,

往往引起爭議以及政治介入干預的質疑。」

司法興革,誠屬萬端,

法官養成過於僵化,

法院人事調遷、評鑑諸多弊端,

法官自律、司法行政該有之承擔、

相關機關及社會之協力均重要。

「法官法」已進入立院議程,

退場機制最受關注,

宜審慎辯證,

若淪為「掃除路障」

或干預審判之工具,

豈非司法之真正危機

 

(作者現職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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