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 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

 

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

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

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9/today-o3.htm

◎錢建榮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錢建榮2010/12/28

 

司法院日昨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

免兼包括洪英花庭長在內的三位庭長

洪英花庭長則始終質疑司法院的免兼標準不明

並強烈質疑司法院的政治打壓動機。

筆者認為其質疑並非毫無道理。

其實此項免兼庭長議案早自今年7月份即提出,

所以被上屆人審會擱置討論的主要原因在於,

有人審委員發現全國超過百位以上的一、二審庭長

任期早已屆滿卻仍違法連任或續任,

尤其行之有年的庭長續任審查制度,

是跳過司法院長及人審委員的職權,

形同違法續派庭長。

面對這場「史上最大的違法續任庭長」風波,

人審會因而決議待司法院於今年底以前,

研議庭長連任及續任是否送人審會審議同意,

再一併討論本案。

早在施啟揚、翁岳生前院長年代,

司法院為解決庭長沒有任期限制

的「庭長終身職」現象。

於1995年間以行政命令

明定地方法院庭長職期以3年為限,

高等法院庭長職期以4年為限,

且僅得延長一次。

其後歷經改革色彩濃厚的呂太郎、周占春前後兩位處長,

陸續將諸多一、二審的「萬年庭長」免兼,

不少免兼庭長的法官因而提起連串訴訟,

對於兩位人事處長有諸多不滿,

兩人卸任處長回歸審判後,

成為諸多資深庭長、法官的眼中釘。

2002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9號解釋,

除確認受終身保障的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

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外,

並要求有關庭長遴選及任免等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為宜。

然而司法院始終不理會大法官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執意以行政命令規範庭長的任免,

並先於2000年7月28日

將「僅得延長一任」的規定,

修正為「得連任」但無連任次數之限制,

至此「庭長任期制」已名存實亡。

這也是何以幾乎每屆

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的所謂民選人審委員,

均不約而同的要求

司法院貫徹庭長任期制的緣故。

不願法制化的結果是,

上述行政命令對於連任次數的修正

忽略銜接及過渡期間的問題,

導致於2000年無連任次數限制的行政命令

發布前所派任的庭長,

其任期早已屆滿而不得連任,

自不能適用修正後無連任次數的規定。

然而司法院卻違法適用其後的行政命令,

逕自延長一、二審庭長的任期,

導致擔任六年及八年以上的庭長比比皆是。

尤其更大的違法風暴是,

不論是否於2000年前後所派任之庭長,

其任期3年或4年屆滿後,

長久以來的制度竟然係由司法院依自頒的行政命令,

組成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來決定是否連任或續任,

不須經由司法院長於任滿後重新派任,

更不須經由人審會審同意,

此種「一經派任,無限連任」的方式,

顯然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

明顯違法。

更別說職期審查委員究竟如何決定庭長續任與否的標準,

多年來人審會不是無從檢驗,就是不堪檢驗,

若說審查委員是憑其一己好惡投票亦不為過。

無怪乎僅兼任五年的洪庭長

會提出免兼標準不明的質疑,

而其中也有表現良好的庭長被無端免兼,

但遭法官詬病連連的庭長

卻能安於其位十餘年之久,

更是法官普遍對司法院不滿的重要原因。

據瞭解,現行一、二審有超過百餘位

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都有違法連任的疑義,

司法院雖終能從善如流,

於今年11月間修正有關庭長職期審查的行政命令,

確立庭長連任應提出於人審會審議同意,

也將是否續任的標準相對明確化。

然而司法院卻不顧上屆人審會的決議,

堅持不願於今年底

將全部任期屆滿的庭長提出人審會審議,

以解決百餘位庭長違法連任及續任的既成事實,

仍然僅象徵性的想以免兼三位一審庭長的方式,

來換取其他百餘位庭長,

尤其改革重心的二審庭長的續任。

違法就是違法,

即使行政命令修正也未能治癒庭長違法續任的事實,

司法院如果要根本解決長期的「違法續任」事實,

斧底抽薪之道就是將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一律免兼,

進一步創造「庭長任期制」的新契機。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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