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終審法院院長 應與總統同進退

2016-03-14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68091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自由共和國》

 

三終審法院院長 應與總統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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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特任官」係政務人員,依該條例撫卹。

 

三終審法院院長,均「特任」且無任期保障,

於現行法制,屬政務官,當無疑義。

 

過去雖未見三終審院長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隨總統任期屆滿而請辭之事例,惟無任期保障之政務官,

得否不隨政權更迭進退,而比照事務官,

任政務官職位到屆齡退休?

 

回歸主權在民憲政秩序

憲法明定我國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

所有治權來自人民委託,司法權亦無例外。

 

過去威權時代,憲法僅供觀覽,不供使用。

 

國家最高權力來自擁有黨政軍情特的列寧式政黨,而非人民。

 

萬年國會實係行政院立法局。

 

因此,相關法令,不具憲法意涵之合法性或正當性基礎。

 

而司法官資格的取得,

或不依考試、或按省籍比例考試分配,或佐以思想審核。

 

司法不是憲法或人民權利的守護人,只是統治工具。

因此,沒有憲政秩序民主正當性要求;

責任政治、民意政治原則,亦不適用。

 

今日社會普遍要求實現轉型正義,所有因循威權體制所形成的「慣習」,

均應回歸「主權在民」的憲政秩序,重新檢視。

 

不能逕採為合理、合法之憑據。

 

三終審院長實際參與重要司法政策形成,所領導的法院,

是政策的執行機關。

 

落實與否,直接影響政策成敗。

 

若三終審院長反對,相關政策可能胎死腹中,

或最終不被配合執行,司法改革落空。

 

其職務深具政務性,

依民主政治原則,自不能比照「事務官」而不請辭。

 

院長帶頭拒絕廢除保密分案制度

以馬英九總統承諾

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為例。

楊仁壽院長反對廢除,拒不執行;

與接任之楊鼎章院長在交接典禮上,

更有激烈言詞交鋒風波。

 

若依過去「慣習」,比照「事務官」不請辭,

且楊仁壽院長又僅六十歲,則迄其七十歲退休前,

代表最新民意的總統,

終將無法履行其廢除保密分案制度的改革承諾。

 

人民為司法改革而選舉總統,即失去意義

 

比照「事務官」不請辭的作為,

完全不符政務官本質及民主憲政原理。

 

解嚴後,大家都說要回歸民主憲政。

 

但「黨化」已久的司法制度、思維及文化,沒有真正轉型。

 

司法並未建立對人民負責的機制。

 

前監委李復甸以其職務觀察,

為文表示「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情況嚴重,

同仁包容、長官姑息,社會對司法全然不信任,

司法改革是全民近年來最大的痛苦」。

 

學者陳聰富、瞿海源、鄭宏文及蘇永欽等教授,

也分別在研究或調查中得出

「公眾對法院公正性信任日趨低落」的觀察。

 

報載中正大學歷年司法調查結果,

也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節節高升。

 

以公平公正自許的司法機關,

若公眾信任度長期只有二、三成,

倘非司法體系運作出問題,就是與人民溝通出問題。

 

依責任政治原理,應有人負責。

 

人民之信任危機已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存在之正當性

 

但司法院卻援引一些沒多高明的數據,

嚴正聲明其近年來維護審判獨立與公正等努力,已獲民眾肯定;

並質疑、要求對方說明,

以免誤導、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云云。

 

司法與民意脫節至此,人民除了選總統,一點辦法都沒有。

 

「官本位」思維仍充斥司法。

 

例如,合議庭本其法律確信,踐履屬審判核心之訴訟程序事項,

首長初以行政資源欠缺、無法支援而拒絕,後經「激烈交談」,

始勉獲支持。

 

問題是,有幾個人願意為無發言權的被告與首長「激烈交談」?

 

司法應讓人感覺「真的是為人民而存在」,改變才能贏得信任。

 

司法人員需要工作尊嚴。

 

人民不滿意司法,只能選舉總統,以求改變。

 

制度設計即在藉總統特任其信任的政務官,

為其執行司法改革政策,

間接使審判機關取得最低限度的民主正當性。

 

實不宜因過去錯誤慣習,而誤了國家民主憲政。」

 

呼籲新國會、新政府正視司法民主正當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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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6/today-o1.htm

◎ 黃瑞華

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確定坐牢。

該案基本事實

吳淑珍牽線幫辜家以市價賣土地給政府,收取辜家二億元」;

珍稱此屬民間土地仲介佣金,

最高法院則認珍是透過扁的影響力才使政府決定購買,

扁珍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本 案(包括收受陳敏薰款項事)有罪與否關鍵,

在「何謂職務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自二四台上三六○三、五八台上八八四判例起,

均採「法定職權說」,

更在諸多判決闡明必須是

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具體特定職務行為

(七二台上二四○○、七三台上三二七三、九八台上三九五、

九九台上九四○判決);

且判例 明揭:

不法報酬苟非關於職務行為,即不得謂為賄賂」(七○台上一一八六判例),

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問題。

總統法定職權載明於憲法及增修條文,

政府是否購買私有土地並非總統法定職權。

若採最高法院判例及一貫見解,

本案即不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

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

(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職務上行為

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 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

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何謂「實質影響力」言人人殊,將使公務員「職務界限」不明,

形同沒有「職務範圍」,違背判例所揭「職務範圍」明確性意旨。

以「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擴大「職務上行為」內涵

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事項不得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原則。

本案在程序上也有可議處。

最高法院刑事庭曾多次行言詞辯論,

本件對「職務上行為定義捨棄一貫見解,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其法律見解之變更顯具「原則重要性」,

理應行言詞辯論,落實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

未行言詞辯論逕採「實質影響力說」定扁於罪,為突襲性裁判

資料顯示,

最高法院自為實體有罪判決迄今僅七件,其中六件案情單純,

本件判決共八萬餘字,案情繁雜,

卻割裂處理,部分自為有罪判決

此處理方式實務上罕見。

本案於地院「中途換法官」,

最高法院判決實體上違反判例及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規定;

程序上則違司法慣例。

令人想問司法有以平常心處理扁案嗎?

(作者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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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

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

(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

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職務上行為

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 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

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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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目前為止只有兩個案子判阿扁有罪。

龍潭購地案」的重要證人辜仲諒已公開坦承在特偵組的教唆下偽證

依照毒果樹理論,阿扁此案應改判無罪

另一個「陳敏薰案」涉及總統職權的認定 兩位承審法官的見解南轅北轍,

故這個案子的判決有很大的爭議。

如果小英被阿扁呢? [ 郭正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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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塑造貪腐未審先判  利用總統職權介入司法表達判決不符人民期待 ]

阿扁被「中華民國司法」褫奪的是「公權」而不是「基本人權

<<<   政府聲稱要遵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毫無意義 >>>

[ FAPA: 許多國際觀察家及法律學者皆認為陳的貪污罪刑是有政治動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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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兩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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