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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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自由共和國》
三終審法院院長 應與總統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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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特任官」係政務人員,依該條例撫卹。
三終審法院院長,均「特任」且無任期保障,
於現行法制,屬政務官,當無疑義。
過去雖未見三終審院長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隨總統任期屆滿而請辭之事例,惟無任期保障之政務官,
得否不隨政權更迭進退,而比照事務官,
任政務官職位到屆齡退休?
回歸主權在民憲政秩序
憲法明定我國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
所有治權來自人民委託,司法權亦無例外。
過去威權時代,憲法僅供觀覽,不供使用。
國家最高權力來自擁有黨政軍情特的列寧式政黨,而非人民。
萬年國會實係行政院立法局。
因此,相關法令,不具憲法意涵之合法性或正當性基礎。
而司法官資格的取得,
或不依考試、或按省籍比例考試分配,或佐以思想審核。
司法不是憲法或人民權利的守護人,只是統治工具。
因此,沒有憲政秩序民主正當性要求;
責任政治、民意政治原則,亦不適用。
今日社會普遍要求實現轉型正義,所有因循威權體制所形成的「慣習」,
均應回歸「主權在民」的憲政秩序,重新檢視。
不能逕採為合理、合法之憑據。
三終審院長實際參與重要司法政策形成,所領導的法院,
是政策的執行機關。
落實與否,直接影響政策成敗。
若三終審院長反對,相關政策可能胎死腹中,
或最終不被配合執行,司法改革落空。
其職務深具政務性,
依民主政治原則,自不能比照「事務官」而不請辭。
院長帶頭拒絕廢除保密分案制度
以馬英九總統承諾
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為例。
楊仁壽院長反對廢除,拒不執行;
與接任之楊鼎章院長在交接典禮上,
更有激烈言詞交鋒風波。
若依過去「慣習」,比照「事務官」不請辭,
且楊仁壽院長又僅六十歲,則迄其七十歲退休前,
代表最新民意的總統,
終將無法履行其廢除保密分案制度的改革承諾。
則人民為司法改革而選舉總統,即失去意義。
比照「事務官」不請辭的作為,
完全不符政務官本質及民主憲政原理。
解嚴後,大家都說要回歸民主憲政。
但「黨化」已久的司法制度、思維及文化,沒有真正轉型。
司法並未建立對人民負責的機制。
前監委李復甸以其職務觀察,
為文表示「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情況嚴重,
同仁包容、長官姑息,社會對司法全然不信任,
司法改革是全民近年來最大的痛苦」。
學者陳聰富、瞿海源、鄭宏文及蘇永欽等教授,
也分別在研究或調查中得出
「公眾對法院公正性信任日趨低落」的觀察。
報載中正大學歷年司法調查結果,
也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節節高升。
以公平公正自許的司法機關,
若公眾信任度長期只有二、三成,
倘非司法體系運作出問題,就是與人民溝通出問題。
依責任政治原理,應有人負責。
人民之信任危機已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存在之正當性。
但司法院卻援引一些沒多高明的數據,
嚴正聲明其近年來維護審判獨立與公正等努力,已獲民眾肯定;
並質疑、要求對方說明,
以免誤導、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云云。
司法與民意脫節至此,人民除了選總統,一點辦法都沒有。
「官本位」思維仍充斥司法。
例如,合議庭本其法律確信,踐履屬審判核心之訴訟程序事項,
首長初以行政資源欠缺、無法支援而拒絕,後經「激烈交談」,
始勉獲支持。
問題是,有幾個人願意為無發言權的被告與首長「激烈交談」?
司法應讓人感覺「真的是為人民而存在」,改變才能贏得信任。
司法人員需要工作尊嚴。
人民不滿意司法,只能選舉總統,以求改變。
制度設計即在藉總統特任其信任的政務官,
為其執行司法改革政策,
間接使審判機關取得最低限度的民主正當性。
實不宜因過去錯誤慣習,而誤了國家民主憲政。」
呼籲新國會、新政府正視司法民主正當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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