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職信賴公職?

 

黨職信賴公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3.htm

◎ 吳景欽

十八趴的爭議,

源於一紙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

由於行之有年,信賴利益已經形成,

所以最常被當成是十八趴的正當化理由。

唯所謂信賴利益的保障,是否毫無限制,

甚至可成為無限上綱?

兩德統一之後,

為了解決舊東德政府的黨國不分

與政治迫害等不法行為,

即開始所謂轉型正義的工作,

除了制訂特別法為因應外,

更重要的工作,

即是針對東德官員的迫害行為進行刑事訴追,

以從個案中尋求正義,

其中當以對射殺越過柏林圍牆的東德士兵為訴追,

最受矚目,也最成爭議。

東德士兵射殺越過圍牆的平民,

雖在統一後,

遭到檢察官起訴,但在審判時,

卻面臨諸多法理上的爭議,

因依據東德時代的國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只要屬於不法的越境行為,

東德士兵是有權使用槍械為阻止,

而可以阻卻殺人罪的不法,

即便依據統一後的德國刑法,

亦有所謂不溯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

自然不能以事後法來為處罰依據。

即便有上述的信賴基礎存在,

但在多數的法院判決,

卻都推翻了這些正當化理由,

並強調德國基本法第一○三條

第二項的不溯既往原則,

並非毫無限制,若射殺行為所依據的法條,

是一個違反人道精神的法律,

也等同是對一個不義之法的信賴,

此等信賴不值得保護。

雖然藉由一個空泛的人道主義

來為不溯既往的限制,

恐有違反罪刑法定,更可能是一種良心審判,

卻顯示出所謂不溯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

絕非毫無例外。

既然沒有所謂不法信賴的保護利益存在,

則有諸多國民黨高官,

提出黨職併公職的年資計算,

以來享受十八趴的優惠者,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

第二款或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

即是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處分機關依此而為處分的行為,

此種信賴依法不僅不值得保護,

而必須為追繳,

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詐領財物等罪,

檢方更應主動偵查,

而非消極被動的成為這些高官的利益維護者。

很難想像,到了二十一世紀,

竟仍放任黨職併公職的存在,要說是信賴保護,

不僅法無所依,是否也顯示黨國不分的死灰復燃?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鞏固黨國體制的十八趴能再玩下去嗎?

 

鞏固黨國體制的十八趴

能再玩下去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8/today-s1.htm

國民黨昨晚為了滅掉台灣社會針對十八趴的熊熊怒火,

召開了府院黨協調會,但是好幾個鐘頭下來,

會中決議的竟是︰

十八趴的利率依舊維持不變,

只以降低為數極其有限的政務人員優惠存款額度,

做為搪塞應付各界的「替罪羔羊」,

由於目標集中在前國民黨高官與民進黨政務官,

因而有「連戰、蔡英文條款」之譏,

行政治鬥爭之餘,

卻對減輕人民沉重負擔無甚助益,

這種行不由徑的欺騙作為,

率由不公不義制度持續肆虐,

堪稱國民黨二次執政即是對台灣的二次傷害。

馬政府對改革的虛晃一招,

不但是這個政權的特色,

其為捍衛十八趴少數利益,

不時散布似是而非的論調,

企圖蠱惑同情,尤其惡質。

首見最常用的論調是,當年公教人員生活清苦,

不比一般民間企業,政府基於公共部門若待遇太差,

將留不住優秀人才,恐造成公務人員素質低落,

因此有十八趴以為補貼。

這種說法對不對?

只要把記憶拉回五十至七十年代,

問問自己的父祖輩,

當年女性的擇偶條件中,吃公家飯、擁有穩定收入、

不受景氣影響的男性是否十分吃香?

同時,

台灣社會長期對軍公教人員的「鐵飯碗」

刻板印象又是從何而來?

如果記憶不可靠,那麼可以由數字來說話,

十八趴優存辦法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確立的,

而學者劉錦添、劉錦龍

在一九八八年依據主計處一九八四年勞動力資料所做的

「台灣公共部門與民間部門工資率比較」研究,

實證顯示,除了運輸業工人之外,

當時台灣全部職業中

公共部門的工資報酬率皆高於民間部門,

平均而言,

公共部門的工資高於民間部門的工資

大約為三.四一%到十二.一○%,

這個數字還並未將非工資所得、

退休給付與福利措施計算在內,

僅就工資所得即得出此一差距。

眾所周知,軍公教的福利,

包括結婚、生育、喪葬補助、

軍人與中小學教師免稅、

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等,

即使到今天,一般勞工能夠企及嗎?

更不用談完全看天吃飯的農漁民階層了。

換言之,

如果說當年軍公教生活清苦,

民間一般勞工的生活更苦,風險變動更大,

所謂的苦,是社會相對於今天的共同集體現象,

哪是軍公教所獨有?

何況根本不存在

公共部門薪資水準低於民間部門的事實。

第二個充斥的怪異論調是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當初政府對軍公教的承諾事後不能跳票。

但是,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令講得很清楚︰

若僅為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

不受信賴利益保障。

同時,

軍公教優存當年僅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

相關規定也未明定養老給付應全數辦理優存

因此何來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如果過去有的,現在就不能因時制宜改變,

則馬英九現在言之鑿鑿要「瘦高官」,

怎麼又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了?

難道所有的標準都要向國民黨看齊,

凡國民黨說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第三種說法是,

當年政府財政困難,

不希望公務員一次性領取退休金,

才會提供公務員優惠存款,

這等於是「國家向公務員借錢」,

是「國家欠公務員,不是公務員欠國家」。

那麼,

國家豈不是

制度性的讓軍公教對「一般人」放「高利貸」?

如此荒謬的胡言,

如何解釋當時根本不到退休標準的人

為何也一體適用十八趴?

又如何說明現在不論軍公教要一次退或月退,

一九九五年之前的年資都可以領十八趴?

說穿了,

十八趴什麼理由都沒有,

只有一個原因,

它是鞏固黨國體制的物質基礎,

也是國民黨抽取民脂民膏

以凝聚基本盤的奶水,

因此不但斷不了,重新執政後,

還要把二○○六年

被民進黨縮減的額度全部補存回去,

既然黨國一體,黨職當然併公職,

由一般人供養他們到頤養天年。

馬政府的行為告訴大家,

現在正是一個選擇當主人、

或是回到從前繼續當奴隸的關鍵時刻。

當這個政府把年輕人的薪資搞到二十二K

生育率降為全球超低國家之列,

卻仍不惜把新一代的未來當作柴來燒,

以苟延殘喘退休軍公教的九十五%所得替代率,

而全民還不能加以制止,

那就等於同意子子孫孫將萬世為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