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會,大問題!

2014-10-04  13:5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22737

◎蘇穩中

(政治碩士)

 

公審會,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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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

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

 

以歐美國家公民投票制度經驗顯示,

任何一個公投案只要提案文字表述清楚易懂,

可以讓公民對某重大政策或法律案清楚明白並表示同意或反對,

就足以形成社會參與和提供政府重要意見。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路透)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

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

(路透)

 

不管公投是否通過,

歐美政府通常在公投前後都會檢討甚至改變政策立場,

換句話說,

歐美國家的公投制度精神在於執政黨即使偏好某種政策立場,

這項政策影響層面廣且具爭議性,

府還是會透過直接民權的方式交付公民表決。

 

而且政策內容的文字敘述清楚,

公民才可以明白政府的立場,

而決定是否同意政府,

也可以說,

政府自己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不能以文字當守門員,

而阻擋公民複決重要政策。

 

這種主權在民的精神在於,

與政府政治立場不同的公民可以公平公正的透過自由選擇,

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台灣無法透過公投法讓公平公正的直接民權落實

其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法律的制度面問題;

以全國性公投來講,

公投審議委員會(公審會)依照公投法成立,

主要功能為

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如按照大法官會議第645號解釋,

行政院有公審會的人事決定權,

而無審查權,

是行政院內的「特別」組織。

 

這個特定組織可以決定它想做的事,

它有行政處分權,

但是又沒有更上級的機構監督審查,

公審會實質上應是獨立機關;

但公投法又指出公審會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在行政層級節制原則下,

公審會被視為行政院的從屬機構。

 

雖說行政院沒有審查公審會的法定權力,

但公審會是還是會受到行政院無形的制約,

也就是說,

公審會在審查公投案時仍可能會受到政治干擾。

 

因此,

受到政治干擾的公審會就不可能以公平公正原則

審查任何由人民提出的公投案。

 

公投法第一條明文規定,

公投是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依據主權在民原則與保障國民直接民權,

關於人民發動的任何公投提案,

行政機關都不能有任何特定政治立場作任何政治審查,

為了確保國民擁有直接民權的實踐,

這個實踐理應不受政治干擾。

 

但是現在卻有

公審會可以決定公投案能不能交付人民表決,

這個有政治力介入的特殊行政單位

形同阻礙人民擁有實踐直接民權的可能。

 

當前公審會的政治色彩無助於我國落實直接民權的理念,

也與我國民主憲政原則相違。

 

除了上述公審會的身份問題導致我國無法實踐直接民權外,

另一項缺乏公平公正的制度面在於公民投票的開票過程。

 

綜觀整部公投法,

竟沒有任何條文提到如何積極預防作票行為。

 

雖然公投法第46條有相關罰則: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

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條文只條列作票行為受到刑法處罰,

卻無條文說明如何判斷其作票行為、該以何種標準取締作票行為,

以及該如何發現可能官官相護的作票行為。

 

假如台灣有一天舉辦

攸關國家重要政策的公民投票開票過程中,

遇到有心人士從中作票,

試圖影響投票結果,

如無防弊器材輔助,

公投將失去實踐直接民權的意義。

 

一旦透過作弊達到政策改變,更對全體國民權益影響甚鉅。

 

公投法第46條應該修正,在條文上補足攝影器材等用以積極防弊目的。

 

目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開票監票是否可以攝影,

法律上沒有限制,

目前公投法也沒有這類限制,這將產生爭議。

 

筆者認為公投法應該要在這方面適度修正,

在法條上可以列入

在開票過程時,除有監票人外,

不得有限制拍攝、錄影、照相等功能之器材」等文字說明;

攝影機在開票過程中公開拍攝

藉以防範有心人在攸關國家政策的開票中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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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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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私審公投案

2014-08-2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07052

◎ 黃佳境(作者為前新聞工作者)

 

公審會私審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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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公投,

好不容易完成了十二萬人的連署,

竟被十三名公審委員駁回,

理由是公投主文相互矛盾,語意不清

其實大家心知肚明,

無非是政治操弄,

護航行政院一以貫之的「反公投」政策

 

公審會的存在,

不問民意及攸關利害,

卻是名副其實捍衛行政權的「鐵騎軍」!

 

曾任工程會主委、有台灣「大地工程教父」之稱的歐晉德,

根據有關資訊指出,

台灣面臨兩種災害風險的可能性高達九成,

三種複合式災害的可能性超過七成,

台灣高居全球第一,

日本則僅是排名第七。

 

或許福島太遙遠,

就以高雄的大氣爆為例,

核四如發生狀況,

慘劇可是難以估算的千萬倍,

尤其核災更是萬劫不復,

面對難以預知防範的天災地變,

台灣人哪來的能力抗衡。

 

沒有核電,就會斷送了台灣的經濟?

 

但發生核爆,

台灣則全盤輸輸去,一切付之東流,

兩害相權取其輕,難道非得「不見棺材不掉淚」?

 

既然已激發了十二萬人的認知連署,

相信有更多熱愛台灣、生命財產安全的人,

將有志一同參與公投決定自己的命運,

公審委員卻舉著「雞毛當令箭」越俎代庖,

駁回的理由是,

公投主文可能會讓民眾認為要同意裝燃料棒試運轉,

但理由書卻提出會造成環境污染等問題,

語意不清、模糊、相互矛盾,

這些公審委員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無非在唬弄大家,把連署人都當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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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Chi

核四公投十二萬人的連署,

竟被十三名公審委員駁回,

台灣的民主制度太可笑, 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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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armer2002

拜託,哪一位可以告訴我們,
這些沒骨的公審委員,

到底是哪些人,姓啥名啥,
也讓全民來公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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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駁回核四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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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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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依主權在民原則,

人民享有藉公投決定國家所有事務的權利。

但在民主國家的台灣,馬政府卻一再「戕害」人民公投權,

霸凌民意反民主,不啻為最大的諷刺。

檢視歷次公審會駁回綠營ECFA公投案的理由,

ECFA簽署前,

「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

不符公投法令」之由駁回;

ECFA簽署後,

又端出

「主文、理由矛盾」、

「提案主文採正面表述,

交付公民行使同意與否之投票,

即使通過也無法改變現行政策」

等理由駁回。

但公審會的駁回論據,

在法理面「似是而非」,

單以公投結果能否改變現行政策來說,

公審會即嚴重扭曲公投法。

 

[ 相關 ] 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黃維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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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裁定

行政院應出庭參加公投訴訟,

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提出訴訟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

昨表示,

法院也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權責混亂,

才會裁定行政院不能躲在中選會背後,

必須出庭說明。

法院裁定行政院開庭時派員說明,

使本案提升至行政院層級,這項訴訟案更引人關注。

 

[ 相關 ]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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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上台後,

應該獨立運作的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中選會,

都淪為其御用工具,

公投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參政權,

誰都無權剝奪,

但公審會卻屈服馬的淫威,

剝奪人民基本人權,為了傾中推動ECFA,

不惜違法違憲,

連行政法院也不依法理判決,屈服強權。

[ 相關 ] ECFA公投案敗訴 黃昆輝:台灣司法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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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

再次駁回ECFA公投案,

這是馬政府第四次駁回

民進黨、台聯先後領銜所提之公投案。

此舉充分證明,

馬英九總統元旦祝詞所喊的

台灣民主萬歲」,

如果不是他自己的夢話,

便是催眠台灣人民的咒語;

而他所謂的

「國家的前途、台灣的未來,

都掌握在我們二千三百萬人手中,

我們自己來決定」,

其中的「我們」到底指誰,

令人不得不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 相關 ] 封殺公投案=封台灣人民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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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 抗衡 超級總統制 ]

馬英九口中的「超穩定的一中架構」。就是實質的統一

台灣代議政治嚴重失衡,

馬英九掌握國會形同「超級總統制」,

至今毫無改善,

代議政治的亂象終須徹底的憲改解決

 

[ 相關 ] 轟馬「超級總統」 陳為廷:公投做最後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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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 ] 駁回理由隨便掰 公審會比天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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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 ] 公投廢公審會 台聯將適時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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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 ] 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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