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國人的鳥籠公投法,中國難民的外國憲法

09.12.2017

http://p.dw.com/p/2p43T

台灣立法院週五處理《公投法》修正草案,

由於公投門檻、領土變更是否納入公投項目等條文,

朝野仍有歧見,暫予保留,

預計最快下週二全案將可完成三讀。

Lockvogel auf Malta (picture-alliance/DUMONT Bildarchiv)

(德國之聲中文網)

 

台灣「鳥籠公投」修正 下週二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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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03年通過的《公民投票法》,

無論是提案連署過關門檻都相當高,

加上主權問題不在適用項目,長年來都被稱為「鳥籠公投」,

修正草案在去年初審通過後,因各政黨意見不一,

遲遲沒有下文。

 

爭議條文無共識

週五的立法院院會,朝野先進行協商,具有共識的修正條文,

由院會進行二讀。

 

其中包括公投最低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

中選會估計,修法後將增加60萬名投票公民。

 

另外,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

改由中選會或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

公投成案後可設辦事處募款;

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2年內,不得再就同一事項重提公投等。

 

不過,《公投法》中有7條朝野意見難以整合。

 

其中包括國旗、國號、領土變更案,執政的民進黨、

在野的國民黨及親民黨都認為應該回歸憲法規定

但時代力量卻堅持,一定要納入公投范圍。

 

另外,公投提案、連署、過關門檻,

民進黨跟時代力量,都認為應該降低。

 

具投票權公民的萬分之一提案;百分之一連署;

過關門檻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且超過四分之一選舉人總數即可。

但親民黨認為門檻太低。

國民黨則表示將提出終極版本,並要求增加不在籍投票條文。

 

民間團體施壓

立法院趕在年底處理《公投法》,有其壓力所在。

 

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帶領的民間團體近百名志工繞行總統府,

呼籲蔡英文總統發揮政治影響力,如果再不完成三讀,

不排除在月底展開無限期禁食行動。

 

該民間團體今年已發起二次接力禁食行動,

4月時曾要求執政黨在520之前完成公投法補正,

當時蔡英文總統回應,會力拚在年底之前完成三讀。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

台灣是民主國家,公投是人民的權利,

有關公投法的修法議程,

在本會期就是執政黨的優先法案,

尊重國會的修法。

 

《公投法》雙面刃

目前朝野在立法院席次懸殊,國民黨幾乎毫無抵擋能力。

媒體分析,過去力擋《公投法》的國民黨此番態度開放,

顯示已認知到提案門檻降低,對國民黨多了一項工具,

可借由發動公投,牽制執政黨政策。

 

不過,媒體也報導,

若執政黨最終無法掌控《公民投票法》修正范圍,

加入涉及領土、主權變更等內容,

那就意味著民進黨向”法理台獨”邁出一步,

恐怕中國大陸將要啟動《反分裂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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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難民 ,中華民國憲法 ,中國《反分裂國家法》   ]

 

台灣2003年通過的《公民投票法》,

無論是提案連署過關門檻都相當高,

加上主權問題不在適用項目,長年來都被稱為「鳥籠公投」,

 

[ 相關 ] 

台灣民主:中國人鳥籠公投法,中國難民的外國憲法[ 德國之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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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大問題!

2014-10-04  13:5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22737

◎蘇穩中

(政治碩士)

 

公審會,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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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

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

 

以歐美國家公民投票制度經驗顯示,

任何一個公投案只要提案文字表述清楚易懂,

可以讓公民對某重大政策或法律案清楚明白並表示同意或反對,

就足以形成社會參與和提供政府重要意見。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路透)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

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

(路透)

 

不管公投是否通過,

歐美政府通常在公投前後都會檢討甚至改變政策立場,

換句話說,

歐美國家的公投制度精神在於執政黨即使偏好某種政策立場,

這項政策影響層面廣且具爭議性,

府還是會透過直接民權的方式交付公民表決。

 

而且政策內容的文字敘述清楚,

公民才可以明白政府的立場,

而決定是否同意政府,

也可以說,

政府自己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不能以文字當守門員,

而阻擋公民複決重要政策。

 

這種主權在民的精神在於,

與政府政治立場不同的公民可以公平公正的透過自由選擇,

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台灣無法透過公投法讓公平公正的直接民權落實

其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法律的制度面問題;

以全國性公投來講,

公投審議委員會(公審會)依照公投法成立,

主要功能為

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如按照大法官會議第645號解釋,

行政院有公審會的人事決定權,

而無審查權,

是行政院內的「特別」組織。

 

這個特定組織可以決定它想做的事,

它有行政處分權,

但是又沒有更上級的機構監督審查,

公審會實質上應是獨立機關;

但公投法又指出公審會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在行政層級節制原則下,

公審會被視為行政院的從屬機構。

 

雖說行政院沒有審查公審會的法定權力,

但公審會是還是會受到行政院無形的制約,

也就是說,

公審會在審查公投案時仍可能會受到政治干擾。

 

因此,

受到政治干擾的公審會就不可能以公平公正原則

審查任何由人民提出的公投案。

 

公投法第一條明文規定,

公投是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依據主權在民原則與保障國民直接民權,

關於人民發動的任何公投提案,

行政機關都不能有任何特定政治立場作任何政治審查,

為了確保國民擁有直接民權的實踐,

這個實踐理應不受政治干擾。

 

但是現在卻有

公審會可以決定公投案能不能交付人民表決,

這個有政治力介入的特殊行政單位

形同阻礙人民擁有實踐直接民權的可能。

 

當前公審會的政治色彩無助於我國落實直接民權的理念,

也與我國民主憲政原則相違。

 

除了上述公審會的身份問題導致我國無法實踐直接民權外,

另一項缺乏公平公正的制度面在於公民投票的開票過程。

 

綜觀整部公投法,

竟沒有任何條文提到如何積極預防作票行為。

 

雖然公投法第46條有相關罰則: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

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條文只條列作票行為受到刑法處罰,

卻無條文說明如何判斷其作票行為、該以何種標準取締作票行為,

以及該如何發現可能官官相護的作票行為。

 

假如台灣有一天舉辦

攸關國家重要政策的公民投票開票過程中,

遇到有心人士從中作票,

試圖影響投票結果,

如無防弊器材輔助,

公投將失去實踐直接民權的意義。

 

一旦透過作弊達到政策改變,更對全體國民權益影響甚鉅。

 

公投法第46條應該修正,在條文上補足攝影器材等用以積極防弊目的。

 

目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開票監票是否可以攝影,

法律上沒有限制,

目前公投法也沒有這類限制,這將產生爭議。

 

筆者認為公投法應該要在這方面適度修正,

在法條上可以列入

在開票過程時,除有監票人外,

不得有限制拍攝、錄影、照相等功能之器材」等文字說明;

攝影機在開票過程中公開拍攝

藉以防範有心人在攸關國家政策的開票中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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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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