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民」做不了主?

為什麼「人民」做不了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0/today-o8.htm

◎ 劉育成

*

如果說民主政治

是人民治理、以民為主的政治,

那麼無論是代議制或直接民主制,

最後的權力來源應該都要能夠

回歸到「人民」

或至少回應「人民」的需求,

不是嗎?

*

公民投票便是一種在代議制之外,

人民能夠以實質行動

參與政治事務的重要權益,

同時也是人民的權力

非僅只是權利而已

*

在此基礎上,試問,

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核能發電的去留,

或者透過公民投票

來討論之前的ECFA與美牛議題,

到底有何不妥之處?

*

無奈的是,

這些攸關人民生活的重大事件,

儘管在許多個人與團體的努力之下,

仍為目前爭議甚多的「鳥籠公投法」所擋了下來。

因此,

或許我們應該要問的是,

到底是誰不讓「人民」行使這樣的「權力」,

還以似是而非的言論與手段百般地阻撓?

*

如果我們都同意「人民」才是民主政治中的主角,

而非受國家機器宰制與操弄的對象,

那麼執政者為什麼

不能夠/不敢透過公民投票方式

來讓真正的主角行使其權力?

*

德國、瑞士與義大利

近日來以公民投票的方式

來決定有關核能發電的去留,

凸顯的不正是民主治理的內涵中,

「人民」才是唯一需要考量的對象,

而非國家或甚至是個人、財團的利益嗎?

*

難道執政者仍意識不到這一點,

還希望以高高在上的威權姿態,

阻止人民發出自己的聲音嗎?

*

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傅柯(Foucault)

在考察十七世紀之後逐漸形成

的「國家理性」中即指出,

國家治理的對象從過去的「個別的、活生生的個人」

到人與人彼此間的「社會關係」,

最後成為關注的只是有關「人口」的問題。

*

「人口」一詞的內涵已經是

除去了那種個別的、活生生的個人,

而只剩下國家治理上的意義。

傅柯詳盡地指出

此一「國家理性」關注的不再是個人,

而只關心國家自身的存續與發展。

*

個人只有在與國家力量的削弱或強化有關時,

才會為國家考慮進來。

*

在這種情況之下,

儘管個人獲得了空前未有的自由度,

但與此同時,

也失去了作為發聲與行動主體的可能性。

*

然而,

公民投票的意義便在於

彰顯人民對國家治理上所具有的「權力」,

而能夠突破此種國家理性的完全宰制。

*

同樣地,

無論公投結果為何,

作為行動主體的人民自也應當承擔其後果。

*

現行的公投法不僅在諸多面向

是可能違憲(例如公審會的設置),

甚至還有侵害人民權利/力的可能性

(例如連署門檻過高等)。

*

因此,

我們除了要肯定公民投票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之外,

更需要的是一套能夠真正運作的公投法。

*

在此之前,

我們得要不斷地提問,

那麼到底是「誰」剝奪了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力呢?

*

(作者為政治大學社會系博士、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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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公民投票

是一種在代議制之外,

人民能夠以實質行動

參與政治事務的重要權益,

同時也是人民的權力

非僅只是權利而已

*

現行公投法

不僅諸多違憲

(例如公審會的設置),

 還有侵害人民權利/力

(例如連署門檻過高等)。

*

 

公民投票

民主社會中的角色,

是真正運作公投法。

*

我們要不斷地提問,

「誰」剝奪了

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力呢?

*

————————–公民投票相關———-2011-06-20————-

*

ECFA公投案敗訴 黃昆輝:台灣司法悲哀

ECFA公投案開庭 黃昆輝批公審會太荒謬 政院首度派代表出庭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ECFA公投駁回案開庭 黃昆輝促司法確保人權

ECFA公投提案四度遭駁回 澄社推動修法廢公審會

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駁回理由隨便掰 公審會比天還大

ECFA公投 公審會連4殺

公投門檻堵民意 方便中國干預

公投廢公審會

批馬反公投 黃昆輝拒與公審會周旋

四度闖關/ECFA公投案 公審會週三准駁

ECFA公投案 公審會1/5決定准駁

台教會︰若再封殺 污辱台灣民主

馬上踐踏人權

公投法,從中央錯到地方[ 鄭麗君]

公投提案 泛綠將前仆後繼

《澄社評論》鳥籠公投 鳥籠民主[ 徐永明]

ECFA公投 台聯週三提新案 已突破第一階段連署門檻

政治掌控公投 將成全民公敵

直接民權不容以不當理由任意駁回

學者批公審會 踐踏公投制度

聽命中國 是養老鼠咬布袋

搶救台灣長期抗戰 集結出發

視民意如無物

全民站出來 挺ECFA公投 蔡︰中國施壓 12人駁回10萬人連署

內除傀儡、外抗強權!

利益不迴避﹖[陳秉訓]

公投廢公審會 學界熱烈支持

國共聯手扼殺台灣民主

封殺公投牴觸中選會

台灣行政院駁回台聯ECFA公投案[BBC]

台聯要提案 公投廢除公審會 ECFA公投提案 公審會再封殺

防ECFA公投案遭否決/台聯備妥10多萬份連署書 將再提案

ECFA公投投票人數若未達門檻…馬政府主張 不具約束力

保障直接民權[曾肇昌]

ECFA公投駁回 民進黨擬上街頭

公投准駁 須具名表決[段正明]

ECFA公投的民主程序意義[ 劉靜怡、賴中強]

ECFA公投 吳揆:不該花公帑 投假命題

由民主價值思考ECFA公投案[顏厥安]

為公投民主的實踐留下見證[黃國昌]

公投案如被否決 人民有權採「抗暴」行動

公投提案若遭否決 綠將升高抗爭

馬政府反對/ECFA公投案 公審會通過機率零

前立院法制局長羅傳賢:ECFA公投提案 未牴觸排除租稅等事項

ECFA公投 中國警告:衝擊兩岸關係

公投展現民主 不容中國說三道四

法界後輩敬駁陳長文

公投 保台武器[ 林進國]

人民作主開步走 疾呼ECFA直接公投

公審加私刑

政府無權否決公投權[ 姚劍文]

ECFA公投若遭駁回 民進黨將向馬政府宣戰

菜籃族爭當保台志工

人民作主行動[鄭麗君]

陳長文效應? 多位審議委員質疑公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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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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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公投案敗訴 黃昆輝:台灣司法悲哀

ECFA公投案敗訴

黃昆輝:台灣司法悲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2/today-p4.htm

〔記者劉志原、楊國文、林恕暉/台北報導〕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不滿

ECFA公投提案遭駁回,

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黃昆輝敗訴。

黃聞訊痛斥,

行政法院已成為馬英九總統

箝制人民自由的工具,

馬英九的司法改革根本是大騙局,

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

台聯完全無法接受這項判決,

將提出上訴。

黃昆輝說,馬英九上台後,

應該獨立運作的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中選會,

都淪為其御用工具,

公投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參政權,

誰都無權剝奪,

但公審會卻屈服馬的淫威,

剝奪人民基本人權,為了傾中推動ECFA,

不惜違法違憲,

連行政法院也不依法理判決,屈服強權。

黃昆輝強調,

此一事件也顯示「鳥籠」公投法

無法保障人民基本複決權,

他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法,

還權於民。

*

法官:非重大政策複決

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

此公投案是在徵求公民意見,

並非公投法所定的「重大政策複決」,

且提案主文與理由不合,

中選會否准此公投案並無不法。

法官認為,

公投法採主管機關中選會與公審會

兩組織平行審查公投案制,

另依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

公審會制度合憲,

對全國性公投有實質決定權。

ECFA公投已由公審會獨立行使職權,

共同作成決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判決書指出,

公投法不採「諮詢性公投」原則已確立,

重大政策的複決公投提案,

主文應與提案理由一致,

此案提案理由為,

政府與中國簽定ECFA會產生負面影響」,

主文則為「你是否同意」。

法官認為,

在ECFA公投案中投同意票者,

代表贊成政府簽定ECFA,

若同意者超過二分之一,

因本來ECFA就要進行,

政府將不必有任何處置,

若「不同意」者超過二分之一,

並非ECFA政策不通過,

而是此公投案不通過,

政府對ECFA政策,

同樣不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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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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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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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公投案開庭 黃昆輝批公審會太荒謬 政院首度派代表出庭

ECFA公投案開庭

黃昆輝批公審會太荒謬

政院首度派代表出庭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6/today-p8.htm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ECFA公投案,

昨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演朝野激烈攻防。

合議庭上次庭訊要求行政院須參與訴訟,

公投審議委員會主委趙永茂昨出庭指稱,

所謂「程序性公投」及「實質性公投」

係公審會自創,非引用法律,

遭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質疑,

認為公審會是以各種莫名的理由反對,

卻以中選會名義駁回ECFA公投案,

「太荒謬了」,

合議庭訂四月廿一日上午宣判。

昨日行政院首度派出代表出庭者,

除了公審會主委趙永茂之外,

行政院法規會諮議吳照民

訴願會委員洪玉萊亦出庭陳述意見。

主文設定 攻防焦點

庭訊雙方攻防焦點之一,

在於公投的主文如何設定。

據悉,公審會當時係以

黃昆輝等人所提ECFA公投提案

主文為「程序性公投」,

卻要求實質性公投為由,

認定主文與理由矛盾而駁回。

趙永茂表示,

所謂「程序性公投」和「實質性公投」

乃公審會自創的見解,非引用法律條文。

黃昆輝律師高涌誠則主張,

公投法僅賦予公審會審查提案「主文」權限,

民眾投票時,只依公投主文敘述投票,

若以理由和主文矛盾為由駁回,

是公審會擴張權限。

人民公投 黃︰不應阻撓

黃昆輝表示,

馬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

乃關係全民的重大政策,

理應交由人民公投,

世界各國及我國如澎湖博弈公投都是「正面表述」,

若用負面表述,反而讓人民搞不清楚,

行政院或公審會的責任都是協助人民完成公投,

確保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

而非阻撓人民公投。

被告中選會的律師主張,

公投案的提案主文,依法須負面表述

也無諮詢性公投提案的規定和設計;

趙永茂認為,ECFA公投案主文議題的前提,

必須是對現有政策的相反意見,

讓民眾很清楚了解公投案的議題才行,

經公審會討論多時,認不合規定才駁回,

並無不妥。

不過,黃昆輝律師高涌誠質疑,

ECFA公投案的提案議題已相當明確

「難道詢問民眾同意或不同意進行ECFA公投,

不夠明確清楚嗎?」

他認為,

行政院公審會是已有立場,

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才駁回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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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公投審議委員會

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駁回公投案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0/today-p2.htm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裁定行政院應出庭參加公投訴訟,

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提出訴訟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

昨表示,法院也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權責混亂,

才會裁定行政院不能躲在中選會背後,必須出庭說明。

法院裁定行政院必須在三月二十五日開庭時派員說明,

使本案提升至行政院層級,這項訴訟案更引人關注。

黃昆輝指出,

行政院曾在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告

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投法第十四條收件、審查等事項,

對於台聯的ECFA公投連署案,

中選會也在去年五月四日經委員會議審議,認為

「未有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也就是沒有應駁回的情況。

黃昆輝說,

行政院公審會

竟以專屬中選會職權的公投法第十四條為由,

決議駁回ECFA公投提案,

顯示行政院公審會明顯違法越權,

他要求法庭命令行政院、公審會都應參加訴訟,

因為真正駁回ECFA公投提案決定者是公審會。

黃昆輝:釐清中選會、公審會公投法權責

經黃昆輝聲請行政院、公審會出庭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月一日裁定

「行政院應輔助被告(中選會)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書也指明,行政院所稱「不合規定」的具體內涵?

適用情形?

須行政院參加訴訟提出說明,以釐清法律上爭點。

黃昆輝表示,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令人遺憾。

但法院裁定行政院應出庭,

也顯示法院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有權責不分、

混亂的問題,這將有助於釐清中選會、

公審會對公投法的權責。

黃昆輝說,

行政院早已授權中選會審議駁回公投理由,

在中選會審議通過後,卻為了阻擋ECFA公投案,

又找陳長文等人在公審會運作,

引用已經授權中選會的法條駁回ECFA公投案,

明顯自相矛盾,根本是自己打自己,

事後還想推責任給中選會,已讓政府無法獲得民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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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

ECFA公投駁回案開庭 黃昆輝促司法確保人權

 

ECFA公投駁回案開庭

黃昆輝促司法確保人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4/today-p2.htm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逾十萬公民連署

要求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交付公民投票,

卻遭中選會駁回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首度開庭審理,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出庭指出,

中選會駁回ECFA公投案,

不僅違反了公投法規定,

更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的複決權,

希望司法應不畏執政當局或政治打壓,

確保台灣基本人權,法院應撤銷此處分。

昨日庭訊,原告黃昆輝指出,

對中選會駁回公投案提出行政訴訟,

不僅是代表十萬九千多位連署ECFA公投的提案人,

也是為所有台灣人民爭回人權。

黃昆輝說,

政府和中國簽署ECFA乃政府重大政策,

受到國際矚目,因此不僅須經立法院實質監督,

更應交由人民公投,

中選會屢次駁回公投已使人民公投權利遭剝奪,

國家蒙羞;

更重大的意義是,駁回公投案的是中選會,

但中選會卻說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審會)」,

這牽涉我國公民投票制度是否能正常運作,影響重大。

律師團高涌誠律師等表示,

中選會和公審會的職權未釐清,

質疑公審會侵蝕中選會職權,

中選會扮「白臉」,但送到公審會審議,

卻認定公投問題應以「負面表述」為之,

否決公投案,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律師團認為,全世界先進國家都是以「正面表述」,

如「是否贊成」ECFA等方法做公投,

連澎湖公投也是,

請求合議庭撤銷駁回公投案的處分。

中選會代表認為,

公投法第卅四條規定,

全國性的公投案,

公審會實質決定權

中選會於去年六月八日駁回公投案

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