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會,大問題!

2014-10-04  13:5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22737

◎蘇穩中

(政治碩士)

 

公審會,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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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

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

 

以歐美國家公民投票制度經驗顯示,

任何一個公投案只要提案文字表述清楚易懂,

可以讓公民對某重大政策或法律案清楚明白並表示同意或反對,

就足以形成社會參與和提供政府重要意見。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路透)

台灣目前可以落實直接民權的制度主要是公民投票法,

不過,這套直接民權制度缺乏公平與公正性。

(路透)

 

不管公投是否通過,

歐美政府通常在公投前後都會檢討甚至改變政策立場,

換句話說,

歐美國家的公投制度精神在於執政黨即使偏好某種政策立場,

這項政策影響層面廣且具爭議性,

府還是會透過直接民權的方式交付公民表決。

 

而且政策內容的文字敘述清楚,

公民才可以明白政府的立場,

而決定是否同意政府,

也可以說,

政府自己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不能以文字當守門員,

而阻擋公民複決重要政策。

 

這種主權在民的精神在於,

與政府政治立場不同的公民可以公平公正的透過自由選擇,

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台灣無法透過公投法讓公平公正的直接民權落實

其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法律的制度面問題;

以全國性公投來講,

公投審議委員會(公審會)依照公投法成立,

主要功能為

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如按照大法官會議第645號解釋,

行政院有公審會的人事決定權,

而無審查權,

是行政院內的「特別」組織。

 

這個特定組織可以決定它想做的事,

它有行政處分權,

但是又沒有更上級的機構監督審查,

公審會實質上應是獨立機關;

但公投法又指出公審會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在行政層級節制原則下,

公審會被視為行政院的從屬機構。

 

雖說行政院沒有審查公審會的法定權力,

但公審會是還是會受到行政院無形的制約,

也就是說,

公審會在審查公投案時仍可能會受到政治干擾。

 

因此,

受到政治干擾的公審會就不可能以公平公正原則

審查任何由人民提出的公投案。

 

公投法第一條明文規定,

公投是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依據主權在民原則與保障國民直接民權,

關於人民發動的任何公投提案,

行政機關都不能有任何特定政治立場作任何政治審查,

為了確保國民擁有直接民權的實踐,

這個實踐理應不受政治干擾。

 

但是現在卻有

公審會可以決定公投案能不能交付人民表決,

這個有政治力介入的特殊行政單位

形同阻礙人民擁有實踐直接民權的可能。

 

當前公審會的政治色彩無助於我國落實直接民權的理念,

也與我國民主憲政原則相違。

 

除了上述公審會的身份問題導致我國無法實踐直接民權外,

另一項缺乏公平公正的制度面在於公民投票的開票過程。

 

綜觀整部公投法,

竟沒有任何條文提到如何積極預防作票行為。

 

雖然公投法第46條有相關罰則: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

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條文只條列作票行為受到刑法處罰,

卻無條文說明如何判斷其作票行為、該以何種標準取締作票行為,

以及該如何發現可能官官相護的作票行為。

 

假如台灣有一天舉辦

攸關國家重要政策的公民投票開票過程中,

遇到有心人士從中作票,

試圖影響投票結果,

如無防弊器材輔助,

公投將失去實踐直接民權的意義。

 

一旦透過作弊達到政策改變,更對全體國民權益影響甚鉅。

 

公投法第46條應該修正,在條文上補足攝影器材等用以積極防弊目的。

 

目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開票監票是否可以攝影,

法律上沒有限制,

目前公投法也沒有這類限制,這將產生爭議。

 

筆者認為公投法應該要在這方面適度修正,

在法條上可以列入

在開票過程時,除有監票人外,

不得有限制拍攝、錄影、照相等功能之器材」等文字說明;

攝影機在開票過程中公開拍攝

藉以防範有心人在攸關國家政策的開票中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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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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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殺公投案=封台灣人民的口

 

封殺公投案=封台灣人民的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7/today-s1.htm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

再次駁回ECFA公投案,

這是馬政府第四次駁回

民進黨、台聯先後領銜所提之公投案。

此舉充分證明,

馬英九總統元旦祝詞所喊的

台灣民主萬歲」,

如果不是他自己的夢話,

便是催眠台灣人民的咒語;

而他所謂的

「國家的前途、台灣的未來,

都掌握在我們二千三百萬人手中,

我們自己來決定」,

其中的「我們」到底指誰,

令人不得不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自由、民主、人權、法治,

乃是台灣的核心價值。

馬英九在各種場合的講話,

從來不敢違背這些核心價值,

但是他的實際行為往往背道而馳。

針對兩岸關係,馬英九經常強調,

要拉近雙方在這些核心價值方面的距離。

此話說得好聽,

不過,檢驗其所作所為,

似乎他的意思並非專制中國向上提升,

走向自由、民主、人權、法治,

而是台灣向下沉淪,

迎合專制中國的低標準。

可見,

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若實現,也必然是「專制統一」。

此一判斷是有根據的。

不信請看,

包括陳雲林在內的中國官員訪台,

馬政府總是把他們招待得無微不至,

而且,為了讓他們賓至如歸,

不惜扭曲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

讓那些中國官員

感覺自己彷彿在自己的「專制祖國」出巡一樣。

假使馬英九真心期待專制中國走向台灣的核心價值,

不是應該趁這個機會,

讓那些中國官員來民主台灣洗禮,

傾聽台灣人民真正的心聲嗎?

甚至,在中國專制政權迫害人民時,

例如囚禁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軟禁民運人士,

透過「江陳會」呼籲中國民主改革嗎?

事實並非如此。

視兩岸關係高於一切的馬英九,

一心一意追求「終極統一」的馬英九,

絕不敢忤逆中國專制政權這個「促統」的合作夥伴。

相反的,

他所謂的「彼此激勵、相互提升」,

竟然變成壓抑台灣的核心價值。

拒絕台灣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

就是馬英九壓抑台灣人民重要的一步。

換句話說,馬英九想盡辦法,

也不讓台灣人民當家作主,自己來決定前途。

如果ECFA公投付諸實行,

打開了「人民自決」的潘朵拉的盒子,

國共兩個中國黨合謀私吞台灣的意圖,

便永無實現的可能了。

這真是台灣的悲哀,

馬英九領導的中國國民黨,

在野八年卻從未徹底改革、認同本土,

便以向主流民意靠攏的欺騙性政見

再次獲得政權。

兩年多來,

本質上仍屬外來政權的馬政府,

「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所包裝的政見從未推動,

例如申請以國家名義加入聯合國等,

至於那些以拚經濟為名、

向中國傾斜為實的政見則火力全開,

且毫不顧慮人民的反對聲浪。

一言以蔽之,

馬英九只准人民選他做總統

不准人民管他做什麼!

經過一年多的置入性行銷

以及鋪天蓋地的政令宣傳,

有些人或許誤以為,

既然ECFA都生米煮成熟飯了,

何必再堅持行使公投的權利。

老實說,

這種承認既成事實,

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

正是馬英九求之不得的虛無心態。

ECFA公投案是一塊試金石,

如果馬英九這次強渡關山成功了,

下次他一定會食髓知味

進一步剝奪人民其他的權利。

逐漸加碼之後,

有朝一日國共簽署一中政治協議

台灣人民也將沒有說話的餘地了。

有道是,一葉落而知秋至矣,

如今,

馬政府連續四次封殺ECFA公投案,

那種民主遭到肅殺的氣氛已經十分濃厚了,

台灣人民千萬不要麻木不仁。

當馬英九

一面壓制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核心價值,

一面由虛構九二共識的模糊策略

進展到亮出一中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

又屢次封殺ECFA公投案

來封台灣人民的口,

台灣人民還不群策群力、團結自救,

那麼國共為刀俎、台灣為魚肉的戲碼

接著就要上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