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0/today-p2.htm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裁定行政院應出庭參加公投訴訟,
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提出訴訟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
昨表示,法院也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權責混亂,
才會裁定行政院不能躲在中選會背後,必須出庭說明。
法院裁定行政院必須在三月二十五日開庭時派員說明,
使本案提升至行政院層級,這項訴訟案更引人關注。
黃昆輝指出,
行政院曾在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告
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投法第十四條收件、審查等事項,
對於台聯的ECFA公投連署案,
中選會也在去年五月四日經委員會議審議,認為
「未有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也就是沒有應駁回的情況。
黃昆輝說,
行政院公審會
竟以專屬中選會職權的公投法第十四條為由,
決議駁回ECFA公投提案,
顯示行政院公審會明顯違法越權,
他要求法庭命令行政院、公審會都應參加訴訟,
因為真正駁回ECFA公投提案決定者是公審會。
黃昆輝:釐清中選會、公審會公投法權責
經黃昆輝聲請行政院、公審會出庭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月一日裁定
「行政院應輔助被告(中選會)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書也指明,行政院所稱「不合規定」的具體內涵?
適用情形?
須行政院參加訴訟提出說明,以釐清法律上爭點。
黃昆輝表示,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令人遺憾。
但法院裁定行政院應出庭,
也顯示法院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有權責不分、
混亂的問題,這將有助於釐清中選會、
公審會對公投法的權責。
黃昆輝說,
行政院早已授權中選會審議駁回公投理由,
在中選會審議通過後,卻為了阻擋ECFA公投案,
又找陳長文等人在公審會運作,
引用已經授權中選會的法條駁回ECFA公投案,
明顯自相矛盾,根本是自己打自己,
事後還想推責任給中選會,已讓政府無法獲得民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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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