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6/today-fo1-3.htm

記者黃維助/特稿

依主權在民原則,

人民享有藉公投決定國家所有事務的權利。

但在民主國家的台灣,馬政府卻一再「戕害」人民公投權,

霸凌民意反民主,不啻為最大的諷刺。

檢視歷次公審會駁回綠營ECFA公投案的理由,

ECFA簽署前,

「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

不符公投法令」之由駁回;

ECFA簽署後,

又端出

「主文、理由矛盾」、

「提案主文採正面表述,

交付公民行使同意與否之投票,

即使通過也無法改變現行政策」

等理由駁回。

但公審會的駁回論據,

在法理面「似是而非」,

單以公投結果能否改變現行政策來說,

公審會即嚴重扭曲公投法。

公投法明定,

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通過後,

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

進行必要處置。

若ECFA案能訴諸公投,

且人民投票否決兩岸簽定ECFA,

則目前施行中的ECFA

當然就要依多數人民意志予以終止。

足證公投結果具事後否決效力,

又豈會是無意義或無效力之公投?

主要民主國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過濾審核機制,

若屬對重大政策的複決事項,

其審查重點在於形式要件

(連署簽名是否屬實、

連署人是否具有資格、

連署是否達門檻等)審查;

反觀台灣的公審會,

卻濫用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程序審核權,

動輒無限上綱或擴大解釋法令予以限制。

更引爭議的是公審會「公信力」的淪喪,

其成員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本屆公審會的人事權完全由馬政府主導,

馬政權反ECFA公投的意志

也在公審會三番四次

封殺ECFA公投案的過程中表露無遺,

連扭曲法令的見解都可當成駁回理由,

何其荒誕。

當公投權一次次被政府主導人事的公審會扼殺,

違逆民主的野蠻政府,必將受到選民的唾棄。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