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6/today-fo1-3.htm
記者黃維助/特稿
依主權在民原則,
人民享有藉公投決定國家所有事務的權利。
但在民主國家的台灣,馬政府卻一再「戕害」人民公投權,
霸凌民意反民主,不啻為最大的諷刺。
檢視歷次公審會駁回綠營ECFA公投案的理由,
ECFA簽署前,
以「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
不符公投法令」之由駁回;
ECFA簽署後,
又端出
「主文、理由矛盾」、
「提案主文採正面表述,
交付公民行使同意與否之投票,
即使通過也無法改變現行政策」
等理由駁回。
但公審會的駁回論據,
在法理面「似是而非」,
單以公投結果能否改變現行政策來說,
公審會即嚴重扭曲公投法。
公投法明定,
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通過後,
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
進行必要處置。
若ECFA案能訴諸公投,
且人民投票否決兩岸簽定ECFA,
則目前施行中的ECFA
當然就要依多數人民意志予以終止。
足證公投結果具事後否決效力,
又豈會是無意義或無效力之公投?
主要民主國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過濾審核機制,
若屬對重大政策的複決事項,
其審查重點在於形式要件
(連署簽名是否屬實、
連署人是否具有資格、
連署是否達門檻等)審查;
反觀台灣的公審會,
卻濫用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程序審核權,
動輒無限上綱或擴大解釋法令予以限制。
更引爭議的是公審會「公信力」的淪喪,
其成員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本屆公審會的人事權完全由馬政府主導,
馬政權反ECFA公投的意志
也在公審會三番四次
封殺ECFA公投案的過程中表露無遺,
連扭曲法令的見解都可當成駁回理由,
何其荒誕。
當公投權一次次被政府主導人事的公審會扼殺,
違逆民主的野蠻政府,必將受到選民的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