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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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宏

司法院決定建立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將在本月二十六日召開院會通過此案。

有識者憂心大法庭建制後,將與大法官職權難以劃分,

疊床架屋,造成權限衝突。

惟仔細觀看憲法條文以及目前實務運作,

即可知最高大法庭與司法院大法官,其實各有所司,各行其職,

不致有權限重疊之情況發生。

首先,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

由此可知:

憲法賦予大法官之權限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但並不及於民事、刑事之審判。

民、刑事審判乃由各級普通法院加以管轄,並由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現今問題癥結在於最高法院並非只有一個審判庭,

以致法律見解無法經由訴訟裁判之方式統一。

此正是建制最高大法庭之功能所在。

至於大法官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主要在於解決不相隸屬機關間之法律見解爭議,

並不包括最高法院各庭之不同法律見解。

其次,

在實務運作上,司法院大法官也儘量避免因行使釋憲及統一法令權,

成為最高法院之太上機關。

最高法院各庭間之不同見解,固然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連個案判決之法律見解違憲,大法官也不受理釋憲解釋。

如此自我抑制,刻意與最高法院區隔之最有力事證,

莫過於大法官堅決不接受個別法官對最高法院判例之違憲解釋聲請,

縱有法官感嘆此為不食法官煙火,大法官仍堅守其立場。

就此未來即可由最高大法庭以審判方式,對於法律做出統一之合憲性解釋。

只有在法律已經沒有合憲解釋空間之情形下,才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

換言之,

最高大法庭將成為如何合憲解釋法律之最重要辯論場域,

此與大法官跳脫個案,抽象解釋法律是否違憲,截然不同。

總之,大法官與大法庭權責上各有所司,功能上互不重疊,

此應在了解建制大法庭之政策議題上,不可不查。

(作者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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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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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司法院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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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疆域沒有台灣 ]

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只有二十九省, 規定在其立法院三讀通過,

一九三六年公布的五五憲草第四條, 沒有台灣

國民黨辯稱當時台灣日據當然不含, 東三省(滿洲)也是日據卻包含,

無法自圓其說。

一九九一年「憲法」增修條文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一九九七年 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的字樣,

表示已變更了。

錯!

這只是規定行政範圍

領土主權範圍變更程序規定在 憲法本文第四條 二○○○年增修

不管憲草、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都沒有台灣, 在台統治 坐實竊台的指控,

 說實屬自揭瘡疤!

中華民國 沒有台灣 [ 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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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運動希望的是 —> 台灣國共爭奪中國主權的戰爭脫身 ]

 台澎一國金馬一國  中國內戰不必拖台灣下水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

<< 台灣不會因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存在變成中華民國 >>

[  國民黨殘餘者虛構的政府 >>>

                                        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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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借假民主竊佔就地合法

帶著台灣人面具中國人上演民主假戲政黨政治騙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反反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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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又新

法務部長曾勇夫被週刊爆料,

在上月中旬密會涉工程回扣弊案的南投縣長李朝卿。

更嚴重的是,曾勇夫還要李朝卿支開隨扈、手機關機,

獨自前往知名藝術家的住所會面,當場警告李朝卿事件嚴重,要好好處理。

無獨有偶,

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在李朝卿收押關鍵時刻,路過、現身南投地檢署。

週刊報導如屬實,簡直是司法界大醜聞。

部長居然教導被告湮滅證據,馬總統引以為傲的反貪腐全破功。

法務部長為何甘冒風險,通風報信?是上級指示?

難怪馬英九親自掛牌的廉政署成立兩年多來,辦不了大案。

林益世案罪證確鑿,特偵組起訴也是雷聲大雨點小,只辦到林益世一家。

這也難怪,民眾對司法公信力觀感不佳,

逾七成受訪者對檢察官與法官辦案抱持質疑態度。

(作者為家庭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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