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0/today-o4.htm
<< 大法庭 大法官 >>
◎ 蔡志宏
司法院決定建立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將在本月二十六日召開院會通過此案。
有識者憂心大法庭建制後,將與大法官職權難以劃分,
疊床架屋,造成權限衝突。
惟仔細觀看憲法條文以及目前實務運作,
即可知最高大法庭與司法院大法官,其實各有所司,各行其職,
不致有權限重疊之情況發生。
首先,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
由此可知:
憲法賦予大法官之權限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但並不及於民事、刑事之審判。
民、刑事審判乃由各級普通法院加以管轄,並由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現今問題癥結在於最高法院並非只有一個審判庭,
以致法律見解無法經由訴訟裁判之方式統一。
此正是建制最高大法庭之功能所在。
至於大法官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主要在於解決不相隸屬機關間之法律見解爭議,
並不包括最高法院各庭之不同法律見解。
其次,
在實務運作上,司法院大法官也儘量避免因行使釋憲及統一法令權,
成為最高法院之太上機關。
最高法院各庭間之不同見解,固然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連個案判決之法律見解違憲,大法官也不受理釋憲解釋。
如此自我抑制,刻意與最高法院區隔之最有力事證,
莫過於大法官堅決不接受個別法官對最高法院判例之違憲解釋聲請,
縱有法官感嘆此為不食法官煙火,大法官仍堅守其立場。
就此未來即可由最高大法庭以審判方式,對於法律做出統一之合憲性解釋。
只有在法律已經沒有合憲解釋空間之情形下,才由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
換言之,
最高大法庭將成為如何合憲解釋法律之最重要辯論場域,
此與大法官跳脫個案,抽象解釋法律是否違憲,截然不同。
總之,大法官與大法庭權責上各有所司,功能上互不重疊,
此應在了解建制大法庭之政策議題上,不可不查。
(作者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
司法院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
—->
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的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司法院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
———————————————————————————————————–
[ 中華民國的疆域沒有台灣 ]
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只有二十九省, 規定在其立法院三讀通過,
一九三六年公布的五五憲草第四條, 沒有台灣。
國民黨辯稱當時台灣日據當然不含, 東三省(滿洲)也是日據卻包含,
無法自圓其說。
一九九一年「憲法」增修條文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一九九七年有 「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的字樣,
表示已變更了。
錯!
這只是規定行政範圍,
領土主權範圍及變更程序規定在 憲法本文第四條, 二○○○年增修。
不管憲草、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都沒有台灣, 卻在台統治, 坐實竊台的指控,
馬說實屬自揭瘡疤!
—————————————————————————————————–
[ 台灣獨立運動希望的是 —> 台灣從國共爭奪中國主權的戰爭中脫身 ]
[ 台澎一國金馬一國 中國內戰不必拖台灣下水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
<< 台灣不會因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存在而變成中華民國 >>
[ 國民黨殘餘者虛構的政府 >>>
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的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 ]
—————————————————————————————————–
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的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借假民主圖竊佔就地合法
帶著台灣人面具的中國人上演民主假戲用政黨政治騙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