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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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8)日駁回非常上訴。圖/民報資料照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

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今(8)日駁回非常上訴。

圖/民報資料照

 

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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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

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理由,

今(8)日駁回非常上訴。

 

郭瑤琪2006年被控以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

收受南仁湖集團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台北地院第一審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無罪

高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更一審改依職務收賄罪判決8年、褫奪公權4年讞。

 

郭瑤琪7度提起非常上訴,

但均遭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去年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

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於去年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中指出,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

對於收受賄賂罪的成立,

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

分別有「主觀說」、「有客觀說」,以及「折衷說」三種見解,

因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

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

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

主觀上基於不確定犯意而收受賄賂,並以此為基礎,

認應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事實認定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亦無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

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明知李清波欲參與投標,

交付之美金2 萬元非一般餽贈,仍予以收受,並在收受後,

利用其職務上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及影響力,

指示秘書向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

並先後2 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

因此認定收受美金2萬元賄賂與職務上行為,

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

並沒有違背法令情形,

也無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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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2 萬元 ? 予以收受? 事實認定? 南仁湖公司李清波  ]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2017年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

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於去年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

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

主觀上基於不確定犯意而收受賄賂,並以此為基礎,

認應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事實認定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亦無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

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明知李清波欲參與投標,

交付之美金2 萬元非一般餽贈,仍予以收受,並在收受後,

利用其職務上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及影響力,

指示秘書向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

並先後2 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

因此認定收受美金2萬元賄賂與職務上行為,

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

並沒有違背法令情形,

也無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 相關 ]     2018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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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郭認為遭冤判,

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

今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相關 ]     郭瑤琪被涉貪判刑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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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 相關 ]   蔡英文政府的司法舊勢力[ 郭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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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全未回應聲請理由,

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

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

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

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

 

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

 

 [ 相關 ]   顏大和,檢察總長可以這樣幹嗎?[ 丁榮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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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郭瑤琪案:立特別法設人權法院、通案檢視[前法律事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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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

很感謝柯市長扛下政治責任,

願意協助復職;但監察院已明指當年涉案人有違失之處,

若不追究責任是「為徳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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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維穩式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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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案,

一審法官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奇怪的是,行賄六千多萬元的陳啟祥,行賄卻成立,

必須繳交罰款換緩起訴。

 

有行賄事實卻沒有收賄的對象,讓陳啟祥氣得直說:

難道我是向空氣行賄嗎?」

 

郭瑤琪案則是另一個台灣奇蹟。

涉嫌對郭行賄六十萬元的李清波父子均不起訴,

素來不喜應酬吃飯的郭瑤琪卻成立貪污罪,被判重刑入獄。

 

無人行賄卻有人收賄,

簡直比上述的有人行賄卻無人收賄更奇,

仿照陳啟祥的問句,「難道是空氣向郭瑤琪行賄嗎?」

 

再看看扁的龍潭案

買地的價格約略跟當時的市價相當,

並未買貴,高高在上的總統

卻被認定運用他可以穿透好幾個層級的「實質影響神功」貪污。

反觀馬英九的北市銀富邦銀合併案,

硬是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把北市銀在台北的黃金店面,用當時市價的幾分之一,

替市民換回富邦股票,等於以幾分之一的價格賤售市產,

估計市庫損失幾十億,決策者的市長卻沒貪污。

 

[ 相關 ]  林益世與郭瑤琪[ 劉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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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爽退 羅瑩雪涉嫌圖利

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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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爽退 羅瑩雪涉嫌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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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

被台北地院依違反通保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一年兩個月,

但馬總統卻極力護航共犯黃世銘,不只先拖延黃世銘的總長辭呈,

法務部長羅瑩雪甚至違法准予黃世銘,

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導致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申請退休,

並領取法官法保障的優渥退休金,

每個月至少可領納稅人十七萬六千元。

對於法務部涉嫌包庇黃世銘,民間司改會也提出批評,

檢評會調查兩件評鑑案,分別是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

所涉的洩密及監聽案,以及

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所涉司法關說案,

卻僅有黃世銘1人尚未受任何行政懲處,

可見法務部刻意包庇,檢評會反而成為檢察官及法官退休的保障。

事實上,

黃世銘在2013年九月把監聽立委柯建銘疑涉

關說立法院長王金平的情資,面報總統馬英九,

引爆「九月」政爭,黃被依洩密等罪起訴,

去年北院一審將黃判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四十二萬元,

黃當天依「一審有罪就下台」承諾請辭檢察總長,

但辭呈被馬總統拖延,黃世銘也堅持上訴,依據法官法,

若黃在退休前被判有罪確定,可能被免職而無法退休,

因此黃世銘趁二審判決前,趕緊申請退休,

企圖繼續領取納稅人的血汗錢。

 

可恥的是,

法務部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

導致這個犯罪者得以遊手好閒,

卻每個月領人民納稅血汗錢十七萬六千元,

這看在月領22K的年輕人眼中,只能感嘆公平正義何在?

 

因此北檢應追究羅瑩雪圖利黃世銘的刑事責任,以伸張公平正義。

 

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

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

例如: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

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

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

 

基此,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黃世銘涉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

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

且台北地院判刑一年二個月,已然徹底踐踏「檢察官形象」,

羅瑩雪卻准黃回任,即公然違法。

 

羅瑩雪未遵守「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先例,

違法准黃世銘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

圖利黃世銘包括主任檢察官薪資、司法官退休給付等納稅人血汗錢,

此不法利益保守估計超過六百萬元,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

羅明知違背法令(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圖黃世銘不法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檢應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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