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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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
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今(8)日駁回非常上訴。
圖/民報資料照
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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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
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理由,
今(8)日駁回非常上訴。
郭瑤琪2006年被控以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
收受南仁湖集團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台北地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無罪,
高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更一審改依職務收賄罪判決8年、褫奪公權4年讞。
郭瑤琪7度提起非常上訴,
但均遭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去年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
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於去年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中指出,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
對於收受賄賂罪的成立,
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
分別有「主觀說」、「有客觀說」,以及「折衷說」三種見解,
因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
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
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
主觀上基於不確定犯意而收受賄賂,並以此為基礎,
認應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其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亦無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
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明知李清波欲參與投標,
所交付之美金2 萬元非一般餽贈,仍予以收受,並在收受後,
利用其職務上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及影響力,
指示秘書向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
並先後2 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
因此認定收受美金2萬元賄賂與職務上行為,
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
並沒有違背法令情形,
也無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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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2 萬元 ? 予以收受? 事實認定? 南仁湖公司李清波 ]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2017年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
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於去年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
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
主觀上基於不確定犯意而收受賄賂,並以此為基礎,
認應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其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亦無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
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明知李清波欲參與投標,
所交付之美金2 萬元非一般餽贈,仍予以收受,並在收受後,
利用其職務上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及影響力,
指示秘書向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
並先後2 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
因此認定收受美金2萬元賄賂與職務上行為,
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
並沒有違背法令情形,
也無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 相關 ] 2018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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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
103年入監服刑,後因罹癌保外就醫,郭認為遭冤判,
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
今年4月,監察院針對此案提出調查報告,
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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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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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全未回應聲請理由,
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
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
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
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
雖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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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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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
很感謝柯市長扛下政治責任,
願意協助復職;但監察院已明指當年涉案人有違失之處,
若不追究責任是「為徳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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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維穩式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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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案,
一審法官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奇怪的是,行賄六千多萬元的陳啟祥,行賄卻成立,
必須繳交罰款換緩起訴。
有行賄事實卻沒有收賄的對象,讓陳啟祥氣得直說:
「難道我是向空氣行賄嗎?」
郭瑤琪案則是另一個台灣奇蹟。
涉嫌對郭行賄六十萬元的李清波父子均不起訴,
素來不喜應酬吃飯的郭瑤琪卻成立貪污罪,被判重刑入獄。
無人行賄卻有人收賄,
簡直比上述的有人行賄卻無人收賄更奇,
仿照陳啟祥的問句,「難道是空氣向郭瑤琪行賄嗎?」
再看看扁的龍潭案,
買地的價格約略跟當時的市價相當,
並未買貴,高高在上的總統
卻被認定運用他可以穿透好幾個層級的「實質影響神功」貪污。
反觀馬英九的北市銀富邦銀合併案,
硬是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把北市銀在台北的黃金店面,用當時市價的幾分之一,
替市民換回富邦股票,等於以幾分之一的價格賤售市產,
估計市庫損失幾十億,決策者的市長卻沒貪污。
[ 相關 ] 林益世與郭瑤琪[ 劉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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