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43363
(作者是新住民第一代,台獨大旗隊發起人)
◎ 郭建國
自由廣場》
司法舊勢力 修理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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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的消息傳來,令我們忿忿不平。
難道網路傳言是事實嗎?
網路傳曰: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郭不服三度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一三年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終以「程序不合」上訴要件,將全案駁回定讞。
郭瑤琪案最令人不解的是,
貪污案件成立要件必須要有「對價關係」。
既然是對價,
必然要有「要價、開價、殺價、還價等等」之相對雙方才得以成事。
唯郭案始終只有受賄方,卻無行賄方,
在要件欠缺下何以成立對價關係?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蔡英文上任後的司法改革還沒上路,
就被前朝舊勢力的官僚反撲力量搞得天怒人怨,
民調直直落。希望蔡英文正視彭明敏資政的建言:
「…蔡馬冷戰將以司法正義拉開序曲。」拿出魄力,
大力改革,不要再讓大家失望,
認為平反瑤琪冤案將真的遙遙無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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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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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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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瑤琪被貪污案 ]
多位法學專家已就郭瑤琪案
違背法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
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另外有一點與促參專業非常重要的是,
起訴的檢察官與最後改判重罪的法官,
對於「促參案件」的誤解,
簡單的說就是「外行審判內行」,
確實也凸顯了司法的荒唐。
[ 相關 ] 竟將促參案當成採購案來審判[ 蔡仁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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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瑤琪被貪污案 ]
彭光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有六點:
一、
僅憑單一證人矛盾不實證詞,即判郭瑤琪有罪,
有違證據法則及以往判例。
二、
誤將促參案件視為政府採購案件,適用法則不當,有違法令。
三、
違反論理法則,對有關「對價關係」、「雙方合意」的邏輯演繹有誤。
四、
原判決未能指出雙方對價關係之合意,且對部長特定職務行為亦無具體說明,恣意入人於罪。
五、
原判決泛指郭瑤琪對台鐡有實質影響力,未能採用更明確、通用且被廣泛接受的「法定職權說」。
六、
原判決稱郭瑤琪受賄有「不確定犯意」,
與一般判決有罪的「確定故意」顯然相違。
[ 相關 ] 郭瑤琪案非常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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