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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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自由共和國》
大法庭制度是進步立法 還是落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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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最高法院各庭法律見解歧異,
造成判決無法預測、法律之前人人無法平等弊病,
司法院擬建立大法庭制度,修改法院組織法。
現立法院審議中。
用白話文講,
大法庭制度就是將
最高法院解釋爭議關鍵性法律的「多頭小馬車」,
改成「單一大馬車」。
修法後,想改變民國以來的法律見解,解釋爭議關鍵性法律,
只有大法庭有資格。
大法庭說了算,其他法官必須照著走。
司法院主要師法德國。
依最高法院一○六年德國考察報告,近十年民事大法庭只受理三件,
刑事有時一年一件都沒有。
是德國法律見解歧異現象減少或不存在?
不是。
依德國學者研究,一九九五年至二○○一年,
德國最高法院已做出一百五十七件與以前見解歧異的民事判決,
僅一件被提出於大法庭。
德國大法庭制度的運作如此式微,效果如此有限,我國卻正要模仿。
司法院版大法庭並不真正審理個案,只解釋個案涉及的抽象法律爭議。
其解釋內容抽象,具法規範形式,對提案庭法官的個案審判,
有法律拘束力;
對其餘法官未來相同案件的審理,有實質拘束力。
這與之前的判例、決議,並無差異。
目前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法官會議處理爭議法律問題,
是由全體法官討論後具名表決,
法官們都曾在議場上為自己的法律解釋理念奮戰,受決議拘束,
符合民主原則。
以刑事庭為例,大法庭制度,
實質上是由十一位大法庭法官替其他三十二位法官
解釋相關爭議的法律。
其他法官受大法庭見解的拘束,法理何在?
大法庭見解就是「法律」?
還是大法庭部分成員由法官票選產生,有經過「授權」,
所以有拘束力?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放棄自己的法律解釋權而「授權」他人,
還是憲法「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法官嗎?
法律解釋統一與審判獨立,沒有更好的調和方式?
司法院有必要向國人說清楚法理。
解釋及適用法律,是審判的靈魂,是憲法賦予法官的重要權限。
大法庭制打破「法官無大小」的觀念,
將多數終審法官的關鍵性法律解釋權,
剝奪後移轉給少數大法庭法官;
是將終審法官分大、小二種階級。
這種憲法層次的嚴肅議題,
並不適合依「法官自治原則」由法官票選產生。
如果大法庭真正審理個案,
在簽名負責的個案判決中表示關鍵性法律見解
(如日本的「一階段審理」),在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前提下,
以票選產生人選,也許可以。
但司法院版的大法庭並不真正審理個案,
只作關鍵性的法律解釋(「二階段審理」),
實質是享有部分立法權的解釋機關,不是審判機關。
這種對終審法官的擴權與削權,
基於國民主權及權力分立的憲政原理,大法庭法官,
至少應經立法院審查同意,
或委由具民主正當性、多元性基礎的法官遴選委員會,
以公開方式遴選;才能避免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我國司法仍是封閉、保守的和諧社會。威權、官僚,未曾解構。
學養、品操向來不是「法官升遷」檯面下的關鍵因素,
「順服」特質,可能更重要。
因庭長對法官有年終評核權及案件終結決定權,各庭法官票選結果,
可預見是各庭長當選。
由當選庭長們組成的大法庭,從只能決定行政,
不能干預審判事項的行政機關(庭長會議),
搖身一變成為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機關。
由具行政色彩的庭長會議來決定審判核心事項,因此合法。
近來最高法院庭長會議,概由院長主導。
院長對全院法官有法定職務監督權,
對升任庭長、派實任法官或外派院長有薦舉權,
可說有無人能及的「實質影響力」。
現在更修法擴權,明定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
是未來民、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主持爭議關鍵性法律的解釋,
實質主導社會矚目、重大法律爭議案件的判決結果。
媒體曾報導,
現任鄭院長是馬前總統卸任前最重要的人事派任。
他上任後,在各方面均有強勢作為;
主持刑事法律問題會議時,常率先表態、逐一垂詢法官見解;
遇自己屬少數說時,久議不肯決,甚至撤回提案,都曾發生;
為求績效,以結案為目標的提案,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
規定凡上過媒體的案件,合議庭最好寫結案新聞稿,
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後,才能公告主文。
因行政人員不敢違逆,公文層層審核耗時,
造成個案審判評議結束,主文已對內公開,卻不能對外公布,
落差達數小時的奇特現象。
院內更流傳他分批召集調辦事法官集體訓勉,曉諭要好好表現,
不要被他「記點」,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般。
庭長們因修養好,庭長會議常順著他的意志;
明明有人反對,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也予忍耐。
其他不尊重法官、庭長,行政凌駕審判的事例,可參考媒體報導。
三終審法院院長是無任期保障的政務官,本應隨政權更迭,
更新其民主正當性。
修法後,強勢主導大法庭獨享爭議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權,
決定全國矚目案件的判決命運,將無人能擋!
立法諸公真的想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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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諸公真的想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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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政府維穩式轉型正義?
[2016白色恐怖仍然擇人而噬]
[ Taiwan’s White Terror Never G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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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對轉型正義的體認恐怕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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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轉型正義: 公開真相、開放檔案、審判加害者 ]
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歐博哲,
昨和我駐德代表謝志偉同台討論「德國轉型正義經驗」。
歐博哲強調,德國政府
公開真相、開放檔案、審判加害者、賠償及道歉,
才能邁向民主自由國家,反省過去才能達成和解。
[ 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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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台灣諸亂象 源自階級剝削
特偵組濫權監聽、洪仲丘案、洪石城案、
關廠工人案、文林苑、大埔案
台灣的諸多亂象,本質上實皆為階級剝削問題。
也就是有人把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當作客體、當作物對待。
[ 相關 ] 檢察總長不適任 特偵組一定要廢除 [ 大法官 許玉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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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掌握檢察系統,檢察官替他「護航」 ]
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駁回」方式
回應限制總統馬英九在卸任之後出境引起了爭議,
被批評說是「離譜」。
台灣的本土團體——永社、北社以及台灣教授協會
先前向台北地檢署檢舉
馬英九涉嫌在「台北大巨蛋」一案中圖利他人。
提出檢舉的團體並說,為了保存事證,
應該限制在馬英九卸任之後,限制馬英九出境。
台北地檢署在周五(13日)
以「聲請人不符」為由「駁回」而引發不滿,
台灣媒體報道說,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大巨蛋案召集人
鄭文龍形容「駁回」是「離譜」。
馬英九在卸任之前,仍然掌握檢察系統,
所以檢察官替他「解套、護航」。
[ 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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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
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
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及同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
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
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
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17萬元,
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
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
[ 相關 ]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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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國的轉型正義之所以受到世人尊敬,
是因為他們繼續審判追究。
當年加害者的殺人罪終身追究,沒有追訴期限。
而台灣的轉型正義,在解嚴後國民黨繼續執政下,
完全沒有碰觸。
當年的戒嚴時期在解嚴前,就已經擔心加害者被追究責任,
而另外訂定一個完全不允許追究加害者罪責的法令,
用來保護當年的加害者。
使得台灣在述及戒嚴時期不當判決案例時,
都只有受害者卻完全沒有加害者。
這個荒謬,不僅無解,還在總統心中失去份量,
才會讓總統忘了戒嚴時期加害者的存在。
台灣長期以來,因為沒有公正審判,
所以就沒有清楚的是非,
才會讓社會長期被加害者用似是而非的語言
製造紛爭與對立,
導致連總統都混淆是非了。
[ 相關 ] 如此轉型正義太可笑[ 劉威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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