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法庭制度的立法是進步?還是落後?

2018-04-23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4693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自由共和國》

大法庭制度是進步立法 還是落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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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最高法院各庭法律見解歧異,

造成判決無法預測、法律之前人人無法平等弊病,

司法院擬建立大法庭制度,修改法院組織法

 

現立法院審議中。

 

用白話文講,

大法庭制度就是將

最高法院解釋爭議關鍵性法律的「多頭小馬車」,

改成「單一大馬車」。

 

修法後,想改變民國以來的法律見解,解釋爭議關鍵性法律,

只有大法庭有資格。

 

大法庭說了算,其他法官必須照著走。

 

司法院主要師法德國。

 

依最高法院一○六年德國考察報告,近十年民事大法庭只受理三件,

刑事有時一年一件都沒有。

是德國法律見解歧異現象減少或不存在?

不是。

 

依德國學者研究,一九九五年至二○○一年,

德國最高法院已做出一百五十七件與以前見解歧異的民事判決,

僅一件被提出於大法庭。

 

德國大法庭制度的運作如此式微,效果如此有限,我國卻正要模仿。

司法院版大法庭並不真正審理個案,只解釋個案涉及的抽象法律爭議。

 

其解釋內容抽象,具法規範形式,對提案庭法官的個案審判,

有法律拘束力;

對其餘法官未來相同案件的審理,有實質拘束力。

這與之前的判例、決議,並無差異。

 

目前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法官會議處理爭議法律問題,

是由全體法官討論後具名表決,

法官們都曾在議場上為自己的法律解釋理念奮戰,受決議拘束,

符合民主原則。

 

以刑事庭為例,大法庭制度,

實質上是由十一位大法庭法官替其他三十二位法官

解釋相關爭議的法律。

 

其他法官受大法庭見解的拘束,法理何在?

大法庭見解就是「法律」?

還是大法庭部分成員由法官票選產生,有經過「授權」,

所以有拘束力?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放棄自己的法律解釋權而「授權」他人,

還是憲法「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法官嗎?

 

法律解釋統一與審判獨立,沒有更好的調和方式?

 

司法院有必要向國人說清楚法理。

 

解釋及適用法律,是審判的靈魂,是憲法賦予法官的重要權限。

 

大法庭制打破「法官無大小」的觀念,

將多數終審法官的關鍵性法律解釋權,

剝奪後移轉給少數大法庭法官;

是將終審法官分大、小二種階級。

 

這種憲法層次的嚴肅議題,

並不適合依「法官自治原則」由法官票選產生。

 

如果大法庭真正審理個案,

在簽名負責的個案判決中表示關鍵性法律見解

(如日本的「一階段審理」),在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前提下,

以票選產生人選,也許可以。

 

但司法院版的大法庭並不真正審理個案,

只作關鍵性的法律解釋(「二階段審理」),

實質是享有部分立法權的解釋機關,不是審判機關。

 

這種對終審法官的擴權與削權,

基於國民主權及權力分立的憲政原理,大法庭法官,

至少應經立法院審查同意,

或委由具民主正當性、多元性基礎的法官遴選委員會,

以公開方式遴選;才能避免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我國司法仍是封閉、保守的和諧社會。威權、官僚,未曾解構。

 

學養、品操向來不是「法官升遷」檯面下的關鍵因素,

「順服」特質,可能更重要。

 

因庭長對法官有年終評核權及案件終結決定權,各庭法官票選結果,

可預見是各庭長當選。

由當選庭長們組成的大法庭,從只能決定行政,

不能干預審判事項的行政機關(庭長會議),

搖身一變成為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機關。

 

由具行政色彩的庭長會議來決定審判核心事項,因此合法。

近來最高法院庭長會議,概由院長主導。

院長對全院法官有法定職務監督權,

對升任庭長、派實任法官或外派院長有薦舉權,

可說有無人能及的「實質影響力」。

 

現在更修法擴權,明定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

是未來民、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主持爭議關鍵性法律的解釋,

實質主導社會矚目、重大法律爭議案件的判決結果。

 

媒體曾報導,

現任鄭院長是馬前總統卸任前最重要的人事派任。

他上任後,在各方面均有強勢作為;

主持刑事法律問題會議時,常率先表態、逐一垂詢法官見解;

遇自己屬少數說時,久議不肯決,甚至撤回提案,都曾發生;

為求績效,以結案為目標的提案,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

規定凡上過媒體的案件,合議庭最好寫結案新聞稿,

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後,才能公告主文。

 

因行政人員不敢違逆,公文層層審核耗時,

造成個案審判評議結束,主文已對內公開,卻不能對外公布,

落差達數小時的奇特現象。

 

院內更流傳他分批召集調辦事法官集體訓勉,曉諭要好好表現,

不要被他「記點」,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般。

 

庭長們因修養好,庭長會議常順著他的意志;

明明有人反對,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也予忍耐。

 

其他不尊重法官、庭長,行政凌駕審判的事例,可參考媒體報導。

 

三終審法院院長是無任期保障的政務官,本應隨政權更迭,

更新其民主正當性。

 

修法後,強勢主導大法庭獨享爭議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權,

 

決定全國矚目案件的判決命運,將無人能擋!

 

立法諸公真的想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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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諸公真的想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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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政府維穩式轉型正義?

[2016白色恐怖仍然擇人而噬]

[ Taiwan’s White Terror Never G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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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對轉型正義的體認恐怕有待加強!

 [ 相關 ]  談中國的台灣當局蔡政府的用人[ 鄭泰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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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轉型正義: 公開真相、開放檔案、審判加害者 ]

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歐博哲,

昨和我駐德代表謝志偉同台討論「德國轉型正義經驗」。

 

歐博哲強調,德國政府

公開真相、開放檔案、審判加害者、賠償及道歉

才能邁向民主自由國家,反省過去才能達成和解。

 

[ 相關 ]

  德國轉型正義:開放檔案、審判加害者[ 德國在台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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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台灣諸亂象 源自階級剝削

特偵組濫權監聽、洪仲丘案、洪石城案、

關廠工人案、文林苑、大埔案

 

台灣的諸多亂象,本質上實皆為階級剝削問題

也就是有人把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當作客體、當作物對待。

 

[ 相關 ] 檢察總長不適任 特偵組一定要廢除 [ 大法官 許玉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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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掌握檢察系統,檢察官替他「護航」 ]

 

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駁回」方式

回應限制總統馬英九在卸任之後出境引起了爭議,

被批評說是「離譜」。

台灣的本土團體——永社、北社以及台灣教授協會

先前向台北地檢署檢舉

馬英九涉嫌在「台北大巨蛋」一案中圖利他人。

 

提出檢舉的團體並說,為了保存事證,

應該限制在馬英九卸任之後,限制馬英九出境。

 

台北地檢署在周五(13日)

以「聲請人不符」為由「駁回」而引發不滿,

台灣媒體報道說,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大巨蛋案召集人

鄭文龍形容「駁回」是「離譜」。

馬英九在卸任之前,仍然掌握檢察系統,

以檢察官替他「解套、護航」。

[ 相關 ]

台灣檢方「駁回」限制馬英九出境惹爭議[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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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

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

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及同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

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

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

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17萬元,

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

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

 

[ 相關 ]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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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國的轉型正義之所以受到世人尊敬,

是因為他們繼續審判追究。

 

當年加害者的殺人罪終身追究,沒有追訴期限。

 

而台灣的轉型正義,在解嚴後國民黨繼續執政下,

完全沒有碰觸。

 

當年的戒嚴時期在解嚴前,就已經擔心加害者被追究責任

而另外訂定一個完全不允許追究加害者罪責的法令

用來保護當年的加害者。

 

使得台灣在述及戒嚴時期不當判決案例時,

都只有受害者卻完全沒有加害者。

 

這個荒謬,不僅無解,還在總統心中失去份量,

才會讓總統忘了戒嚴時期加害者的存在。

 

台灣長期以來,因為沒有公正審判,

所以就沒有清楚的是非,

才會讓社會長期被加害者用似是而非的語言

製造紛爭與對立,

導致連總統都混淆是非了。

 

[ 相關 ]    如此轉型正義太可笑[   劉威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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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法庭法官遴選,應立法院審查-民主體制司法正當性

2018-04-24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95082

司法話題》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大法庭法官遴選 應改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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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昨投書本報質疑,

司法院規劃用來解釋關鍵爭議法律的「大法庭制度」,

將使最高法院的院長與庭長會議

從行政單位變成法律解釋機關,

媒體曾報導現任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

是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前最重要的人事派任,

上任後,各方面都有強勢作為,

將來若由鄭主導大法庭,

將獨享爭議關鍵法律解釋權,決定矚目案件的判決命運,

屆時恐無人能擋,盼立法院想清楚。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

(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

(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司院規劃內部投票自選 形同庭長會議 擴權法律解釋機構

黃瑞華強調,

司法院正在規劃的大法庭制度,

是從最高院法官內部選出十一位大法庭法官,

負責替全體法官解釋法律爭議,

此舉將使終審法官變成大、小兩種階級,

可預見屆時會是資深庭長當選,

形同讓原本只是行政單位的庭長會議擴權為法律解釋機構,

同時削弱其他最高院法官的權力,

建議大法庭法官改由立法院審查通過,

或由具民主正當性、多元基礎的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為宜。

對於黃的指控,鄭玉山昨透過幕僚表示:

「無從評論,要怎麼寫是她的自由,尊重她的言論自由。」

黃瑞華則強調:

「我敢寫就是有所本,他不說話是他的權利,

如果是我,我不會不說話。」

 
黃批院長作風強勢 鄭玉山:尊重她的言論自由

黃瑞華投書本報指出,

鄭玉山作風強勢,主持刑事會議時常率先表態,

再逐一垂詢法官見解,一旦自己在少數方,

即久議不決或甚至撤回提案,

且他為求績效,提案以結案為目標,

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此外鄭還規定上過媒體的案件,

合議庭最好都要寫結案新聞稿,

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判決主文才能公告,

以致出現評議結束到主文公告有數小時落差的奇特現象。

 

此外,黃也轉述院內傳言,

指鄭玉山曾分批召集從高院調來辦事的法官「集體訓勉」,

曉諭要好好表現,不要被他「記點」,

就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而會中明明有人反對,

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

司法院: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 不會侵害審判獨立

此外,

最近由一群法官成立的「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

也在臉書提出質疑,現在司法院倡議的大法庭制度,

如果沒有就大法庭法官選任有一個特殊的機制,

可預見日後大法庭法官的組成,均推選庭長或資深法官擔任。

 

並質問

這是我們為了統一見解而想要的大法庭制度嗎?

不該為大法庭法官的選任程序設計一個特別的機制嗎?」

 

司法院回應,

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廿四條規定,

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

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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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內部投票自選, 庭長會議擴權法律解釋機構,    ]

 

司法院回應,

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廿四條規定,

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

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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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中華民國的神話」- 據台恐怖統治72年 

蔡英文維持台灣人被壓迫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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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離法治國家有多遠?民主國家更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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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法官    ]

 

 

    [ 相關 ]

  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 黃瑞華,林孟皇, 陳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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