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除罪化三讀 7500人解套

特別費除罪化三讀

7500人解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4/today-fo1.htm

特別費案大事紀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

「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

被視為朝野「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正式除罪化,

總計將有七千五百人可因此解套。

*

納基層民代 馬:可討論

至於是否擴大除罪適用對象,

馬英九總統昨致電立法院長王金平,

對立院完成修法表示感謝時,

王金平轉達地方人士認為修法未盡完善、

希望除罪擴大到基層民代的心聲,

馬英九表示認同,可以再討論。

民進黨團原始提案包含地方民代,

但遭國民黨團刪除,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

若修法造成不公,應由國民黨團承擔。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表示,

若地方民代相關情況變成通案、大規模共業,

才會考慮處理,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

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

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

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

96年後涉案 未列入除罪

對傳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銓敘部長朱武獻

等人的特別費案,

因卸任時間在上述除罪時間之後,

未能完全列入除罪範圍,

柯建銘指出,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的特別費,

是依據後來頒布的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辦理,

要求特別費需全數檢據核銷,

並明定使用範圍及動支手續等,

主計長石素梅在初審此案時也說明過,

因此這些人應不致有問題。

特別費案在九十五年、九十六年間,

藍綠相互告發對方的首長、閣員,

牽涉的官員、幕僚多達上千人;

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後,

加上國民黨也有許多前朝官員

有特別費的問題,

國民黨才鬆口願意修法,

但只讓特別費除罪化,

堅持不擴及國務機要費與其他費用。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

希望將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等

都予以法制化,

只要持單據等核銷者,

相關人員的責任都視為解除,

且不再追究其行政及民、刑事責任。

石素梅在初審時說明,

民意代表研究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及村里辦公費等各項費用,

依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訂的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規定辦理;

國務機要費部分,

總統府也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新修訂完成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

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

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

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原本主張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應擴及地方機關的無盟黨團,

昨並未現身反對,

此案因此無異議通過。

涉入特別費案

相關人員估計達七千五百人,

包括副總統蕭萬長、

前副總統連戰、

行政院長吳敦義等

由檢方偵辦中的一百四十七人,

以及台北地院審理中的

前副總統呂秀蓮、

前行政院長游錫堃、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

前內政部長李逸洋等人。

三讀條文等總統公布施行後,

藍綠計有上千名的政務官與幕僚,

其特別費案都可望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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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

希望將

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

都予以法制化

原本主張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應擴及地方機關的無盟黨團

昨並未現身反對,

此案因此無異議通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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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把國法當家法玩

馬把國法當家法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0/today-o7.htm

◎ 沈建德

立法院初審為特別費除罪,

但國務機要費、村里長費不在內,

立刻引起聯想,

馬這恐是在為他的副總統

除去參選障礙、關扁、「綁」村里長。

因為,蕭、吳都有特別費問題;

扁是唯一大篇幅(2008.3.14倫敦金融時報)

拆穿馬英九開羅謊言

及九二共識的中華民國總統;

而二○一二快到了,馬需要「柱仔腳」,

政治干涉法律並非無的放矢。

本月初(八日)美國的人權報告就是證據。

*

第一節質疑馬介入扁案,先押後訴、押人審案,

檢察官洩密、司法不透明等等,

原文為

The Chen trial heightened scrutiny of issues such as pre-indictment and pretrial detention, prosecutorial leaks, other possible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and transparency in judicial procedures。

第四節

指馬不透明,一審扁被判無期,

已無串供之慮,照理該放人,讓他上訴,

但陳仍在押

Chen remained in custody while he appealed his high court conviction,

而馬的大法官會議竟裁定,

台北地院的審理過程合乎法定程序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uphel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judicial procedures used by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in the Chen case。

*

馬把國法當家法,

連美國人也看不下去,

做為當事人的你呢?

(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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