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庫與代夫出征

2014-09-02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大水庫與代夫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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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迫害「就在你身邊」的時代,

「代夫出征」有它委屈、無奈、悲壯、為崇高使命犧牲的意義。

 

代夫出征不是為私、不是要保家庭事業,

而是為公義,為大眾而作的奉獻:那是帶高風險的賭注。

 

今年年底縣市長選舉,

有兩個縣傳出「代夫出征」的「新聞」,

但如此「代」法沒有正當性,

與原有的抗爭意義完全相反。

 

這種「代夫出征」更像兩夫妻同享一個污染的「大水庫」,

卻前仆後繼,為私利要把政治當家庭企業繼承。

 

蔣經國的特務鎮壓美麗島事件後,

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時,

「代夫出征」蔚為風潮,

幾位安靜的家庭主婦決心「潦落去」,

披掛上陣,

代替為爭民主人權坐黑牢的丈夫走上街頭。

 

他們為的是公義,一曲「望君早歸」,

唱出被壓迫的台灣人心聲,

引起強烈共鳴,不凍蒜也難。

 

把這個聖潔的典故,

用到今年兩個縣長夫人身上,實在不倫不類。

 

兩個縣長,

一個涉及貪瀆被停職,一個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可能無法參選,

便安排床頭人當備胎,

以免肥水落到外人田。

 

這是私字當頭,

沒有一點公義的影子。

 

除非縣長貪污、違法所得拿到外面養小三,

否則一定納入兩夫婦的財產大水庫,

不信,馬英九的大水庫可以證明。

 

同流而合污,縣長夫人還有臉「出征」?

 

如果不幸當選,

床頭人不必垂簾就可以聽政,

黑水庫水位還會升高,

這戲碼未免太爛了。

 

「代夫出征」與「大水庫」各有聖潔與荒謬的背景,

但如果當年沒有「大水庫」理論,

沒有余文,馬英九判刑,

周美青也有臉「代夫出征」,

那不管她輸或贏,

今天台灣國事都不會淪落到三流馬戲團當道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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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涉特別費案  ]

「大水庫」理論

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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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最主要理由是,

檢察官上訴意旨,

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

空泛指摘原判決得出無罪結論係屬違法,

並沒有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無貪污、背信犯行等事實,

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進一步具體敘明。

 

最高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認定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確定馬英九無罪。

 

外界懷疑,

檢方當時可能是表面上訴,

因為上訴內容空泛,

形成另一種放水。

 

馬特別費案 楊仁壽影射檢放水-未針對大水庫理論上訴 當然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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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針對大水庫理論上訴 當然被駁回》 馬特別費案 楊仁壽影射檢放水

2013-9-26

《未針對大水庫理論上訴 當然被駁回》

馬特別費案 楊仁壽影射檢放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6/today-fo1-3.htm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所涉特別費案獲判無罪,

當時曾傳出,

一群國民黨立委拜會檢察總長陳聰明,

要求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不要上訴,雖然當事人均否認,

不過,前最高法院長楊仁壽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上訴內容是「那些有的沒有的」,

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駁回檢方上訴。

 

據了解,

當初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最主要理由是,

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

空泛指摘原判決得出無罪結論係屬違法,

並沒有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無貪污、背信犯行等事實,

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進一步具體敘明。

 

最高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認定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確定馬英九無罪。

 

外界懷疑,

檢方當時可能是表面上訴,

因為上訴內容空泛,

形成另一種放水。

 

楊仁壽昨說,

陳聰明有沒有向當時承辦的檢察官施壓,

或者是向當時的高檢署檢察長施壓,

然後再轉向檢察官施壓,

這一點沒有證據,

但有一點是非常明顯,

身為二審檢察官,

已歷練十幾年,

對於重大關鍵所在「大水庫理論」,

怎麼沒有上訴,

卻對枝枝節節旁邊的判決理由上訴,

結果可想而知,

當然就被駁掉了。

 

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嚇了一跳

 

楊仁壽指出,

最高法院是保密分案,

所以誰在判決,他並不曉得,

等到判出來的時候,

法院要開記者會時,

他一看到判決書,還嚇了一跳說,

「怎麼會是這個,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後來他請承辦的法官過來,

就是現在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他說檢方這個上訴是不合法的,

該名承辦法官也說,

是啊!檢察官就是寫那些有的沒有的,

在旁邊(意指未對核心判決理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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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明明貪污特別費一千多萬元!

貪汙公款就該退出政壇,卻還強辯脫罪,真是無恥至極!

馬英九市長七年多共貪污侵佔特別費公款一千多萬元!

這是不必用發票而用馬英九個人領據報銷,

直接匯入馬英九個人薪水帳戶的一半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公款,

其中有每月市長薪水僅十四萬元竟然固定匯款二十萬元給其太太花用,

一次匯入其姊帳戶三百多萬元,匯給其美國女兒一百多萬元,還有其他支用,

銀行帳冊清清楚楚,

七八年來共侵佔一千多萬元

被檢察官起訴,當然貪污侵佔公款!

馬英九的雙手髒兮兮!

另外需用發票報銷的另一半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部分,

除日常生活用品等拿發票報銷外,養自家小狗費用也被查出以特別費報銷十八萬多元,

用禮品等名稱報銷,涉及偽造文書詐欺貪污犯罪;

但檢察官對此部分未認定馬英九有罪,推卸給余文一人承擔,

這是對馬英九特別寬厚之處,未依據法律追訴讓馬英九逍遙法外,

更造成與其他人特別費案之認定有雙重標準!

前台北市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別費違法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等,

台灣高等法院以貪污等罪判處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犯罪所得181萬餘元追繳沒收!

特別費是業務費用,不是薪水,一定要用在公務事項,不能挪用或私吞,

馬英九已在媒體公開強調好幾次!

 

這是常識,也是公務員基本的守則!

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一審法官也特別,為判決馬英九私吞的一千一百多萬元特別費無罪,

還查毫無關連的中國宋代公使款用法來為馬英九脫罪,

也查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更特別為馬英九每月額外加薪三十四萬元,

好奇怪好偉大的法官哦!

如果是實質補貼也僅貼補用私款預先墊付公務費用的數額,

餘額仍要繳回還給國庫,否則即不能稱之為「補貼」了,這是基本常識,

但法官竟認定已經進入馬英九個人帳戶可以作個人生活費,

可以私吞下去!為馬英九作出特別判決,「法官獨裁」人民怎麼辦?

馬英九還用烏賊戰術,誣指全國幾萬位機關首長都與其同樣貪污,

但絕大多數的首長使用特別費是清白的,並無貪污情事,

何況多數首長特別費不夠用,何來貪污?

馬英九抹黑全體首長,毫無良心道德!

因為絕大多數的首長特別費每月僅是一二萬元,

一般縣市長才五六萬元,不像台北市長特別費除了每月高達三十四萬元外,

還在業務費中偷藏特別費每年編列一百八十萬元紅白帖的專款給市長花用,

讓市長每月的特別費三十四萬元可以全部侵佔入已,不必如同一般首長特別費主要花用在紅白帖上。

 

因此也讓馬英九每月能用領據將一半特別費十七萬元撥入其個人帳戶作為私款花用,

這是馬英九貪污特別費的成因,能夠連續貪污一千多萬元特別費,

更顯示馬英九有意貪污特別費公款!

●馬英九究竟涉嫌貪污了多少特別費?

馬英九從他所有的銀行帳戶拼湊了一堆支出充當特別費的支出,但未被檢方採信,

其中金額較大或名目較特殊者如下:
 ●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88年1月28日:捐款1,000,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
 ●88年2月15日:跨行轉出之400,018元,無法確定流向。
 ●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13,000,000元。
 ●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712,600元。
 ●88年4月22日:匯給在美國之子女328,450元。
 ●88年11月22日:以81,050元購買台北銀行股票。
 ●88年間馬英九曾以現金支領特別費共計541,700元,

其中174,690元未回存至薪資帳戶,去向不明。
 ●從88年1月1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86,019元,

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自88年1月至92年11月27日止:馬英九於行政院郵局開立之帳戶,

總計1,163,681元,支付瓦斯費、電話費、電費、水費、安泰人壽保險費、中興銀行及遠東商銀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10,000,000元。
 ●92年2月17日: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300,000元。
 ●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500,000元。
 ●93年5月25日:將3,000,000元轉存至其家人馬以南帳戶內。
 ●93年7月22日:11,765元經查係開立銀行支票給國民黨。
 ●93年1月1日至95 年7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55,214元,

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3年5月25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3,069元。
 ●93年6月9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0,000元,至馬

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3年10月25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26,860元。
 ●93年10月25日:信用卡之扣帳4筆共51,503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3年12月2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

轉帳400,000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4年5月24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0,258元。
 ●94年5月24日:信用卡扣帳13筆共70,392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4年10月1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98,775元,

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5年7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60,000元,

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82年12月起至95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

計176筆共2,543,451元(檢方查出這些都是國大薪資)。
 ●88年3月至95年7月止:收受馬英九薪資帳戶轉帳款項之周美青帳戶,

共計18,169,280元,並未回流至馬英九之任何帳戶。

檢方查出,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英九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

扣除支出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
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5,066,000元,扣除633,199元支出後,

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

因此,檢方認定,馬英九總計未支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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