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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太陽花大審 看外來政權殖民台灣

2015-02-1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7

(作者曾任第一銀行總經理、董事長及總統府國策顧問)

◎ 黃天麟

 

從太陽花大審 看外來政權殖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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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的特徵是人民受外來者統治,

而外來者「屬於」或「心繫」另一國家…宗主國。

 

殖民者制定法律,

但這些法( 包括憲法 ),多是為統治及宗主國利益而存在。

 

不願受殖民的人民,若起身反抗( 註:如公民不服從 ),

即依「法」處治,稱為「法治」,

美麗島事件即是其代表作(  註: 遠者有 228事件  )。

 

當時美麗島的一批人挑戰戒嚴法,

結果被扣以暴民,交軍法審判,

若無國際聲援與壓力,

那些參與者可能早已是殖民統治者的刀下亡魂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太陽花學運。

(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35年的歲月過去了,台灣也進行了一段民主化改革,

政權也已輪替過,

但殖民統治的大架構與餘黨仍在。

 

2008年趁陳水扁總統之失政,中國國民黨復辟。

 

復辟後的中國國民黨,

「黨就是國、國就是黨」的黨性沒有絲毫改變。

 

明知與大經濟體(中國)的結合,

只有利於一小撮財團與政商,不利於小經濟體的台灣,

仍貫徹黨意,迎合北京意旨,

與中國簽署包括ECFA、服貿在內的十九項協議。

 

影響所及,

使台灣的資產、技術、人才逐年加速流向中國,

留下台灣22K悶經濟,台灣勞工薪資退回至十六年前水準,

房價、物價卻年年高漲,民不聊生。

 

ECFA 是以經濟交流互利為幌子,

實則是透過「大經濟體(中國)吸納小經濟體(台灣)」的市場原理,

完成「中樞(中國)-邊陲(台灣)」的經濟殖民架構協議,

終極目標是以經濟併吞台灣。

 

服貿協議即是ECFA協議的補全版,

只要生效,

中國就可憑其龐大人口及資本入島入戶,

建立綿密的樁腳組織系統,

掌控台灣的政治命脈。

 

是以服貿不只是經濟議題,

而是七分政治三分經濟的政治議題,

經濟上它是國共的「弱台」政策,

政治上更是「滅台」政策。

 

( 註: 服貿問題不僅是「黑箱作業」而已,

它大不利於台灣人民及台灣經濟,國人必須注意此點 )

 

馬政府為實現馬習會完成「終極統一」的施政目標

( 註: 這就是殖民統治的表徵 ),

不惜踐踏民主憲政的常規,傷害台灣人民共同的未來,

以黨意用30秒強行通過「弱台、滅台」的服貿協議,

激起了一群青年做出捍衛台灣核心價值,

救己圖存的行動。

 

這毋寧是義舉,應予讚許與褒獎

( 註: 學運擋下服貿後,台灣經濟雖然緩慢但顯已復甦中,

外資對台亦信心大增,買超台股4577億,可以明證 ),

但馬政府竟然將青年學生衛國的行為,

視為犯罪,稱之為暴民,此種做法不但令人不齒,

其思維幾與三十五年前的美麗島事件如出一轍。

 

突顯了台灣仍處與外來政權統治的次殖民時代

也證明了馬政權雖然名義上是民選

實質仍然不脫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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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煌 · 留言最多的人 · 高雄市

 

2016一定要結束殖民政權統治,還我台灣主權治理
台灣人民不覺醒,只能永遠當奴,
並遭裹脅飛蛾撲火入共產鐵幕
年輕的都已覺醒,並勇敢抗拒而遭惡法清算,在所不惜
做為父母的一代,妳不出來護衛子孫,
護衛未來?
拿錢賣票買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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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俊 · 留言最多的人

 

東寧王國時期,
台灣已有第一部與英國通商條約(鄭英商約13條),
並與東南亞及日本貿易國富兵強,
康熙不敵而採海禁。

清帝國佔領時期,
兩岸間具有高度替代性,
 
台灣連樟腦產業皆被看衰,
羅漢腳(活)與萬應公(死)到處可見。
先和人工〈薪資〉低的中國簽ECFA,
讓利用廉價人工『既得利益』劣幣,
驅逐需要投資教育訓練,
提升技術『創新開發』的良幣。
「價格均等化」先犧牲薪資所得者,
讓薪資倒退財富更集中到利用廉價人工,
依附中國如頂新、郭董、旺旺這一類
『先受惠先富起來』既得利益的人。
「先受惠先富起來」的台灣商人,
不會把最終利益,留在台幣「同一經濟體」內,
使台灣『先被犧牲』族群也受惠。
 
會回台購買媒體洗腦台灣人『緬懷先人為我們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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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2015-02-17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 吳景欽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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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

即便不論這些行為,

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

 

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

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

 

惟問題是,

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

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

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

(資料照)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

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

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

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

如第二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第三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

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

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更值注意的是,

根據集遊法第三條,

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

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

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

 

而像四一一事件,

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

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

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

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

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

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

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

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

 

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

不管有無修法,

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

 

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

不僅有違罪刑法定,

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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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起訴太陽花

 

台北地檢署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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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 解釋 ]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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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 ]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

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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