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2015-02-17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 吳景欽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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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

即便不論這些行為,

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

 

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

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

 

惟問題是,

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

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

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

(資料照)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

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

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

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

如第二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第三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

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

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更值注意的是,

根據集遊法第三條,

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

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

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

 

而像四一一事件,

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

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

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

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

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

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

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

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

 

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

不管有無修法,

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

 

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

不僅有違罪刑法定,

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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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起訴太陽花

 

台北地檢署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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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 解釋 ]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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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 ]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

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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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法查驗身分勸導

警方︰依法查驗身分勸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today-fo3.htm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

信義警分局長王嘉衡指出,

學生行經管制區域,

而且不願出示身分證件,

警方因此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及第七條規定,

對其查驗身分

及為查驗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念及對方還是學生,

故以勸導為主,

並無逮捕或移送動作。

王嘉衡表示,

他一開始即表明管制區域範圍

請學生們配合,

但他們擋在大樓車道口,

不斷叫囂,警方數度規勸,

業主也派出保全交涉,

學生不為所動。

由於大樓周遭均為專案勤務管制區域

因此他才派人把學生都請到松仁路對面。

而對方人數超過集遊法規定,

未經核准且有共同訴求,

後來又躺在馬路上,

影響到用路人權益,也很危險,

才要求他們必須離開,

警方依法執勤無過當之處。

王嘉衡表示,

希望學生尊重警方的執法權力

但如果員警態度不夠委婉、

或說明不夠清楚,

他會要求所屬檢討改進。

警方指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為民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或警方以防止犯罪,

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

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

可查驗其身分。

第七條為

查驗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當警方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

不得使用強制力,

不得逾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