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2015-02-17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 吳景欽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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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

即便不論這些行為,

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

 

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

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

 

惟問題是,

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

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

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

(資料照)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

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

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

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

如第二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第三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

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

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更值注意的是,

根據集遊法第三條,

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

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

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

 

而像四一一事件,

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

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

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

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

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

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

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

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

 

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

不管有無修法,

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

 

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

不僅有違罪刑法定,

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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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起訴太陽花

 

台北地檢署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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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 解釋 ]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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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 ]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

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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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樂崎專欄:從烏克蘭看台灣

2014-1-14

 

白樂崎專欄:從烏克蘭看台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4/today-int6.htm

 

二○一三年十二月中旬,

兩名美國參議員

——亞利桑那州共和黨參議員麥肯和康乃狄克州民主黨參議員墨菲

——加入烏克蘭首都基輔數千名示威者的行列,

抗議烏國總統亞努科維奇將烏克蘭進一步推向俄羅斯。

 

麥肯宣稱:

「我們在此支持你們的正當防衛,

自由地、獨立地決定(烏克蘭)自身命運的主權權利,

以及你們所尋求融入歐洲的命運。」

 

墨菲參議員補充說:

「烏克蘭的未來與歐洲同在,而美國與烏克蘭同在。」

 

就在數天前,

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盧嵐也造訪基輔獨立廣場上的示威者,

鼓勵他們並協助分發食物。

 

她的來訪緊接在國務卿凱瑞嚴詞抨擊烏克蘭政府之後。

 

亞努科維奇總統的親俄政府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做出決定,

中斷和歐盟針對烏克蘭與歐盟整合的協商,

進一步向俄羅斯靠攏,

被激怒的親歐盟抗議人士在基輔發動接連數週的示威,

美國國會與政府才做出前述典型反應。

 

這跟台灣有什麼關係?

我要提出的是:

烏克蘭與台灣有某些相似之處。

 

其一,

兩國都是近來才轉型至民主制度:

台灣是在一九八○年代晚期與一九九○年代初期,

烏克蘭是在前蘇聯垮台後,

在一九九○至九一年間成為獨立國家。

 

台烏兩國都已經歷好幾次政府更迭:

在台灣,

支持民主的民主進步黨於二○○○年執政,

烏克蘭則在二○○四年掀起橘色革命,

讓支持民主的尤申科與泰莫申科上台執政。

 

數年後,

政治浪潮再次翻轉,

馬英九在二○○八年當選總統,

烏克蘭總統則在二○一○年換成亞努科維奇。

 

此後台烏兩國的相似之處更多了: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因貪腐罪名被捕入獄,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烏克蘭前總理泰莫申科身上,

她在二○一○年五月入獄。

 

國際觀察家認為,

兩案的定罪皆屬具有偏見法庭的選擇性迫害

 

事實上,

歐盟和烏克蘭關於入盟的協商,

是以釋放泰莫申科為前提。

 

重點在於台烏兩國廣泛階層的住民,

都有和民主西方建立更緊密關係的強烈意願。

 

在烏克蘭,

這反映在支持與歐盟進一步整合的大型示威活動;

在台灣則是「白衫軍」與「黑衫軍」的大規模抗議,

表達對當局試圖將台灣進一步推向中國的疑慮。

 

事實上,

清楚地看見這些相似之處,

並調整其政策讓台灣向民主西方進一步靠攏,

對美國而言是有好處的。

 

讓一個最近才實現其民主體制的國家,

投向專制、不民主的中國懷抱,

並不符合我們的核心價值。

 

要是參議員麥肯、墨菲和助理國務卿盧嵐

也能造訪台北的示威人士,

給他們加油打氣,或許會是美事一樁。

 

(作者白樂崎曾任美國副助理國務卿與美國駐波札那大使,

一九九○到九五年出任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

現為本報團顧問,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國際新聞中心詹立群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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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司法常識是按事實審理

簡直不可想像,

一個哈佛畢業、做過法務部長的現任總統,

居然要求司法界按所謂人群的「期待」判案

 

[ 相關 ]  「扁案」到底是什麼性質  [《台灣海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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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榮總見過陳水扁後對媒體發表非正面談話意圖落井下石 ? ]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 認為,

我對陳水扁和他的妻子並無任何同情

我認為他們的行為令人震驚,也是可悲和可怕的。

但12月曾見過陳水扁的

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律教授

孔傑榮(Jerome A. Cohen)還是認為,

如果在陳水扁家人所在的高雄為他找一家醫院,

對他會是有益的。

 

[ 相關陳水扁保外就醫在台灣引發激烈爭論[ 紐約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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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史無前例」

將案情複雜、爭議甚大的龍潭案,

自為判決有罪定讞,

將長期羈押中的陳前總統發監,

總算符合你的「合理期待」。

 

不可思議的是,一個月以後法院才公布判決書全文。

 

請問上面這一連串的言論與行為是「有權勢的人關說、影響司法」?

 

還是直接施壓「干涉個案」?

 

以總統之尊宴請司法最高層對個案說三道四,是「政治指導」?

 

還是明目張膽「關說」最高法院?

使其連判決書都來不及寫好就迫不及待將政敵直送大牢?

那麼司法正義又該如何保障?

 

[ 相關提醒馬總統,2010年11月7日…[  陳致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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