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 帆廷119人起訴

2015年02月11日

 

太陽花學運 帆廷119人起訴

 

「我以做過這些事為榮」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119人,

昨遭起訴涉嫌妨害公務等罪。

資料照片

 

太陽花學運

==========

【綜合報導】

為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服貿協議》,

研究所學生林飛帆、陳為廷等人

去年三月十八日帶領群眾佔領立法院、

三月二十三日學生轉攻行政院、

四月十一日「路過」中正一分局,

寫下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太陽花學運紀錄,

雖學運團體主張是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

台北地檢署認為,學運涉違反《集會遊行法》、

煽惑他人犯罪等,

昨三案起訴帆、廷等一一九人次。

 

太陽花學運創下國內首次

人民佔領兩院、延續二十四天、號召七十八萬人次參與,

以及獲得十七國、四十九個城市台灣留學生相挺的民眾運動紀錄。

 

學運領袖們昨多坦然面對遭起訴,

但領袖之一的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

對學生也成司法追殺對象,

感到荒謬與遺憾,

並抨擊:

該接受審判的應該是馬英九跟立法院內的打手們!」

陳為廷則透過臉書要求對施暴者究責。

 

魏揚強調:「我以做過這些事為榮。」

洪崇晏也說:「很榮幸能分擔一部分法律責任。」

林飛帆因服役中,昨聯繫不上。

警方強勢驅離攻佔行政院的群眾,

多名民眾濺血。

資料照片

 

攻佔兩院包圍警局

去年三月十七日,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

以三十秒時間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

許多學生自發性到立院外抗議,

原本公民團體要在中山南路景福門懸掛抗議布條,

但黃國昌認為成效有限,隔天下午二時許,

黃國昌與「黑色島國青年」成員陳為廷、魏揚等人,

在台北車站附近公民團體「公民組合」辦公室

,商討決定佔領立院表達訴求。

十八日晚上,陳為廷、魏揚分別率人,

從濟南路側門外衝入立法院,

林飛帆則帶領學生由青島東路翻牆進入立院,

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也號召民眾從中山南路翻牆闖入立法院,

當晚九時半,佔領立法院議場。

因學運團體多次要求總統馬英九回應不成,

三月二十三日,部分激進派學生發動佔領行政院,

由魏揚、福爾摩鯊社社長妖西(本名劉敬文)等人,

在臉書號召群眾,剪斷拒馬、拆下行政院大門後,

衝入行政院。警方連夜展開六波強制驅離,

將行政院內外清空。

 

立法院內的學運團體則固守到執政黨同意服貿「先立法、再審查」訴求,

於四月十日退出立院,太陽花學運退場後,

仍有不少公民團體不願撤離,其中蔡丁貴遭警方驅離,

當時洪崇晏又在十一日號召群眾以路過為由,包圍中正一分局,

洪辱罵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無恥、下賤」。

 

服貿協議擱置至今

檢警根據搜證影帶比對,經十個月調查約談後,

認定帆、廷、昌,導演李惠仁等百名帶頭和參與者,

分別涉犯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侵入他人建築物、毀損等罪,

各罪最重可處一到七年徒刑。

至於太陽花提出退回《服貿協議》、先建立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立法再審服貿等多項訴求,

《服貿協議》因王金平宣示監督機制未立法前不協商,

遭擱置至今;而《監督條例》草案共七版本,

去年四月遭國民黨團提復議,同樣被擱置。

 

政院不撤告擬求償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昨說,政院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官署安全,目前不會撤告

。據了解,未來政院將對相關被告提出附帶民事求償,

索賠公務修繕費三百萬元,但有意建議法官對年輕學子從輕量刑。

前閣揆江宜樺昨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

藍委呂學樟說,違法行為只要檢察官有具體事證,

本就該起訴。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晚在臉書貼出美麗島事件大審、野百合學運與太陽花學運等照片,

並寫「如果追求民主是一種罪,我們通通都有罪」,

力挺太陽花學運之意,不言可喻。

 

綠委葉宜津痛批:「這就是秋後算帳!」

她認為立院屬於人民,「佔領立院不應被起訴。」

 

李惠仁反控警誣告

李惠仁昨怒批:「荒謬!」

他稱自己以公民記者身分採訪,

被警方逮捕根本是妨害新聞自由,

將反控警方誣告、妨害自由。

網友大肆撻伐北檢起訴,

痛批:「挨打的被起訴,打人的找不到!」

也有人認為「成功喚醒這麼多人,被起訴也值得了。」

另有人揶揄:「偷吃太陽餅的抓到了沒?」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違法就該起訴,

「敢做敢當啦,不要只嗆秋後算帳!」

 

318佔領立院 起訴帆廷昌等22人

●林飛帆 26歲 台大研究生(服役中)

.帶人翻牆進立院,還對民眾喊:「後面的人進來」、「人民佔領立院」,並衝撞警員。

※涉犯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罪

●陳為廷 24歲 清大研究生

.密謀佔領立院,318晚上趁群眾與警對峙時闖入,開議場大門喊:「走正門!」

※涉犯煽惑他人犯罪

●黃國昌 41歲 中研院研究員

.密謀佔領立院,318晚上在濟南路側門向民眾說:「聲援我們朋友的,可以一起進去。」

※涉犯煽惑他人犯罪

 

323佔領政院 起訴魏揚等93人

●魏揚 26歲 清大研究生

.上臉書號召群眾攻佔行政院,衝撞警員,並拿擴音器對群眾喊話。

※涉犯煽惑他人犯罪、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411包圍中正一分局 起訴洪崇晏等4人

●洪崇晏 23歲 世新大學研究生

 

.抗議中正一分局驅離公投盟,號召群眾「路過」該分局,還罵分局長方仰寧「無恥」。

 

※涉違反《集遊法》、《刑法》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

 

 

=======================================================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2015-02-17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 吳景欽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

即便不論這些行為,

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

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

 

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

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

 

惟問題是,

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

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

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

(資料照)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

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

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

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

如第二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第三款的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

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

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更值注意的是,

根據集遊法第三條,

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

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

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

 

而像四一一事件,

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

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

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

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

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

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

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

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

 

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

不管有無修法,

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

 

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

不僅有違罪刑法定,

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

===========================================

台北地檢署起訴太陽花

 

台北地檢署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

[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 解釋 ]

 

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

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

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

就宣告為違憲,

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

[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 ]

 

只是如此的緩衝期,

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

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

實讓人莫名所以, 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

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