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依法查驗身分勸導

警方︰依法查驗身分勸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today-fo3.htm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

信義警分局長王嘉衡指出,

學生行經管制區域,

而且不願出示身分證件,

警方因此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及第七條規定,

對其查驗身分

及為查驗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念及對方還是學生,

故以勸導為主,

並無逮捕或移送動作。

王嘉衡表示,

他一開始即表明管制區域範圍

請學生們配合,

但他們擋在大樓車道口,

不斷叫囂,警方數度規勸,

業主也派出保全交涉,

學生不為所動。

由於大樓周遭均為專案勤務管制區域

因此他才派人把學生都請到松仁路對面。

而對方人數超過集遊法規定,

未經核准且有共同訴求,

後來又躺在馬路上,

影響到用路人權益,也很危險,

才要求他們必須離開,

警方依法執勤無過當之處。

王嘉衡表示,

希望學生尊重警方的執法權力

但如果員警態度不夠委婉、

或說明不夠清楚,

他會要求所屬檢討改進。

警方指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為民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或警方以防止犯罪,

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

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

可查驗其身分。

第七條為

查驗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當警方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

不得使用強制力,

不得逾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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