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週年,馬政府嚴陣以待

18.03.2015

http://dw.de/p/1EsPQ

尼爾

 

去年震撼兩岸及國際的台灣”太陽花學運”屆滿週年,

學運及公民團體重返立法院,舉辦各項紀念活動,

馬英九政府避免學運再現,嚴陣以待。

Taiwan Parlament Erstürmung 19.03.2014

一年前學生衝擊佔領台灣立法院

 

太陽花學運週年,馬政府嚴陣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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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召民眾重返立法院

一年前的3月18日,

台灣反對《兩岸服貿協議》黑箱審查的學生,

佔據立法院議場,

之後各地的聲援學生與群眾以太陽花為標誌

強烈要求”捍衛民主、退回服貿”,

延續24天,超過50萬人走上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表達抗議,

反映了年輕世代對台灣向中國大陸傾斜的不安。

 

太陽花學運領袖黃國昌、林飛帆等人在太陽花學運週年,

發起”318繞行立法院,大家一起來“行動,

號召民眾重返立法院,

並仿效聖經”七日傾城“的典故,

繞行立法院7圈,象徵高牆自己倒下,

要求立委對兩岸相關法案表態。

 

當天晚上,數十個學運團體,

也將在立法院外舉辦人民重返國會晚會。

 

警方提升維安部署

為了防範意外發生,

警方提升維安部署,

去年曾被學運群眾衝破大門的行政院架起阻絕設施,

加強院區維護。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表示,

對合法、理性的表達要求都會尊重,

但希望任何活動都在合法、和平、理性下進行。

 

太陽花運屆滿週年,

代表兩岸服貿協議的進展也延宕1年,

雖然沒有完全阻斷兩岸事務首長互訪、兩岸兩會的製度性協商,

但對於馬英九政府兩岸政策的衝擊相當巨大。

 

行政院長毛治國認為,

目前兩岸在經貿方面進展,

相對國際經貿開放、合縱連橫來說,確實在停頓狀態。

 

毛治國說,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是重新啟動很重要的步驟,

希望在有共識情況下快點通過。

 

行政院將在3月18日當天晚間推出網絡直播節目,

由陸委會主委夏立言說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同時也會針對在線網友的問題及時響應。

Taiwan Lin Fei-fan Parlament Rede 06.04.2014

2014年4月,兩名學運領袖林飛帆(右)

和陳為廷在集會上講話

 

學運後續效應影響深遠

除了兩岸關係進展受挫,

學運的後續效應更讓執政的國民黨

在去年底的”九合一選舉”中遭受重創。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表示,

如果民進黨無法影響國民黨加入改變的行列,

下一次再出現學運與社會運動勢必更激烈。

 

蔡英文指出,

民進黨無意”沾光“學運或取得政治利益,

更無意與學運保持距離,

並強調如何與學運、社會力量形塑關係,

是每天要做的功課。

 

面對第三勢力紛紛投入2016立委選舉,

蔡英文拋出”進步大聯盟“的構想,

不過,

遭到新成立的社民黨召集人范雲

以政治並非短期投機與選票結盟婉拒,

蔡英文強調,會持續與第三勢力溝通。

 

對於太陽花學運的起因與影響,

台灣教授協會日前也舉辦了研討會,主辦單位表示,

太陽花學運是台灣歷史的轉折點

起因於台灣和中國大陸之間《服貿協議》的爭議,

打開立法院大門的象徵性動作,

正式宣告台灣年輕世代從此躍上政治舞台。

 

太陽花運動翻轉了台灣的政治模式和想像,

更間接啟示香港民眾積極爭取普選,

引發香港的雨傘運動。

 

中研院副研究員吳介民也指出,

太陽花學運讓中國受到很大的震撼,

加上九合一選舉等一系列變化,

已讓中國做出一定程度的調整,

從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兩會中的談話重申九二共識可看出,

本來要求台灣往一中框架前進,現在已退到九二共識。

 

 

學運領袖遭起訴

不過,

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人

去年3月18日帶領群眾佔領立法院、3月23日學生轉攻行政院、

4月11日包圍警察局等行動,

學運團體雖主張是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

台北地檢署認為,

學運涉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等,

日前已起訴119人次。

 

也被起訴的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批評,

現行《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仍有濃厚的威權主義色彩,

但他對目前的國會完全不抱任何期待,

希望新的國會能實現集遊法、人團法保障的修正。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則表示,

行政院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官署安全,目前不會撤告。

 

據了解,

未來行政院將對相關被告提出附帶民事求償,

索賠公務修繕費台幣三百萬元(約9萬歐元),

但有意建議法官對年輕學子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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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

阻撓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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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離集會的國家暴行—以法律之名?

2014-05-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6270 

 

林鈺雄/

驅離集會的國家暴行—以法律之名?

 

林鈺雄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從三二四、四一一到四二八,

不斷有人來問我:

老師,德國警方可以像這樣驅離嗎?

 

我說,

差太遠了,要比就比個歐洲法治的「末段生」,

恐怕較切實際。

 

二○○五年婦女節前夕,

土耳其婦團在伊斯坦堡Beyazit廣場

(位於交通繁忙的鬧區)和平集會,

原先只是唸唸平權宣言、喊喊抗議口號。

 

但警方以集會「未經許可」為由,

先命令解散後強勢驅離,

造成流血衝突,

還逮捕數十名「滋事份子」。

 

隔日,

鎮壓事件上了國際及歐洲媒體

土國警方可不敢驅離或施暴記者!),

但土國的親政府媒體卻不斷放送「暴民觀」,

警方也聲稱集會已違法、失序,

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並避免妨害交通(白話版:還路於市民),

才動用公權力排除。

 

此外,政府指控示威者向警方丟擲石塊

(請注意:不是丟紙板或紙杯)

且砸毀數輛警車,

造成七名警員受傷(數目可沒亂灌水)。

 

看看台灣甚囂塵上的「以法律之名」,

大家猜猜,

這故事的「續集」會是什麼?

 

國家全面召喚戒嚴幽靈(一九八二年土國才結束軍事統治)?

「暴民」被鋪天蓋地追訴?

NGO路權被恣意取消?

首謀被濫行預防性羈押?

社群網絡被全面監控蒐證?

連捷運族、逛街族也要被無端盤查?

 

大錯特錯!

 

因為

法律是什麼,不是政府或警察說了算數

─至少在歐洲不是,

連在土耳其都不是!

 

一位驅離受傷的婦女Izci,

向歐洲人權法院控訴土國暴行,

該院於二○一三年的Izci v. Turkey裁判,

一致宣告土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第三、十一條並應負賠償責任,

判決理由殊值我國借鑑及警惕。

 

尤其是,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二十一條同此保障,

且其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見解亦同;

依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二、三、四條規定,

此具我國內國法效力並拘束我國所有的國家機關。

 
武力驅離就是施以酷刑

首先,

人權法院重申其向來見解:

和平集會縱使「違法」,

也應給予相當的包容,

公約不容許政府以刑罰來威脅示威者,

更絕不允許警方動輒以武力驅離,

因為這會壓制人民參與集會的意志,形成寒蟬效應。

 

一旦人民因此害怕集會,

民主國家的重要基石也就隨之淪喪。

 

土國已明顯違反公約第十一條的集會自由保障。

 

其次,

以警棍、催淚瓦斯來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者,

不但違反公約第十一條,

同時還違反公約第三條的「酷刑絕對禁止條款」,

也就是說,

鎮暴警察毆打和平示威者就是國家對人民施以酷刑,

這和刑求被告取供的違犯情節,沒有兩樣。

 

人權法院再三告誡,

武力僅能適用在重大動盪騷亂情況且絕對不允許過度反應;

土國政府無法舉證警方強勢驅離的必要性,

正好相反,

就是因為警方動輒訴諸過當武力,

甚至於還辱言挑釁或追打離去的民眾,

所以才會造成群眾失控與場面騷動。

 

一言以蔽之,

集會是「因鎮而暴」,

政府的不當鎮暴,

才是集會從和平轉成混亂的始作俑者。

 
縱容暴警違反調查義務

更重要的是,

人權法院還指摘土國違反「有效調查」國家暴力的積極義務

 

對台灣人而言,這猶如「天方夜譚」:

土國政府已出面道歉、內政部長被降職、高階警官被記過;

還有,

土國檢察官也不太像是政府的鷹犬或警察的附庸,

檢方不但對警方發動偵查,

還一舉起訴了五十四名施暴警員,

其中數名後來也被土國法院判刑。

 

儘管如此,

人權法院還是無異議認定土國違反公約,

因為:

一來土國鎮暴警察竟然「隱匿身分標識」且戴上頭盔面罩,

造成被害人指認困難及偵審程序拖延,

這種作法阻礙了公約要求的有效(含迅速)調查義務之實踐。

二來於偵查與審判進行中被控非法施暴的警員本應停職或解聘,

三來司法機關亦應積極調查高階警官或公務員下令驅離的犯行,

但本案顯然都沒有。

 

由於先前幾個案件,

如二○一二年的Pekaslan and Others v. Turkey,

案情與敗訴理由皆雷同,

人權法院最後誡命土國政府應記取教訓,

從警察勤教、警械使用到集遊法制,

都應全面檢討,以免重演悲劇。

 

回到台灣,

法治已經沉淪到連土國都不敢比、沒得比。

 

當權者毫無忌憚喚醒利維坦(Leviathan)的國家巨靈─以法律之名

 

作為法律人,行文至此不知為何忘了憤怒,只是難掩悲哀,臨表涕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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