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偵查 以正視聽或還部長清白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today-o11.htm
◎ 洪英花
筆者「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發表後,蒙法務部矯正署投書回應。
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檢察官因告發或其他原因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時迅速」偵查,採取有效之偵查與證據保全措施。
凡達到「簡單開始懷疑」門檻,如因報章、電視、廣播報導等,
而知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應發動偵查,尤於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重大案件,
更應主動。
偵查本係針對嫌疑者之發動,與訴訟中證據能力之講究原不能倫比,
法務部矯正署澄清文援引「以訛傳訛或毒樹果實」,顯誤解偵查之門檻!
陳總統是否遭灌水,業據立委指訴,法務部長等皆關係人,
理應接受調查,僅做澄清,無法釐清是否瀆職。
所謂凌虐,對人犯疾病消極不予治療亦屬之。
醫師指出「十一日署桃以未排尿須留院,北監逕予送還。」
法務部昨稱「醫師建議在監觀察」,真相為何?
又立委賴士葆在媒體稱「法務部長下令灌水」,
法務部長涉嫌草菅人命,攸關國家法益,且涉及刑法重傷、傷害等罪,
應偵辦查明,以正視聽或還其清白。
且今年三月報載
「總統患冠心症,口頭或書面申請就醫已一個多月,
屢遭監獄拒絕,經呂副總統關切及立委質詢乃同意戒護就醫,
而接受緊急心導管手術。」
傑克希利華府人權行動中心九月二十八日聲明
「總統數月前已突然出現口吃及言詞不連貫的症狀,
也要經過數週或數月積極交涉才能獲得診斷。
由於沒有獲得獨立監督的醫療保健,病情已經惡化。」
以上是否涉責凌虐?
唯賴偵查機關查明。
矯正署長先前既已坦言
「監所常找不到醫師…醫師高齡連阿扁都不敢讓他們看」,
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以「受刑人現罹疾病,
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為保外就醫之法定條件,
其裁量亦須符合受刑人醫療人權保障標準,當下監所醫療資源不足,
法務部所稱須「達到癌末或病危」方予許可,已涉濫權裁量,
若致傷亡,將構成凌虐人犯、重傷等罪責。
(作者現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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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歧視和虐待,不會使台灣社會更好」
六十五年來外來殖民者並未使台灣社會更好,維持殖民統治是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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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st 65 years of Taiwanese after World War Two.
Has Anyone Asked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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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卻以安全為由, 整天關在一點三坪的空間。
這是醫學上的「知覺剝奪」虐待,變成「次等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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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施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
其中第八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
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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