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1/today-o9.htm

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

◎ 洪英花

一、強行灌水?

構成刑法對人犯施以凌虐之嫌:

我國刑法

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者,處有期徒刑;

致重傷或死者,處更重之徒刑。

媒體引述立委賴士葆稱:

陳前總統無法排尿,法務部長下令灌水

再監視有無偷上廁所,等發現確無法排尿再送醫。

郭正典醫師言

「總統有攝護腺肥大且剛取樣要做細菌培養,大量灌水將使水分堆積,

造成水腎、攝護腺更腫脹;又大量灌水可能使已有腦梗塞的病情迅速惡化。」

此為部長等應知,卻用灌水查排尿,乃匪夷所思的非人道對待!

北監典獄長有凌虐人犯罪嫌,法務部長亦涉嫌草菅人命,

應依刑法重傷罪、傷害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加重處罰。

二、法務部長下令及相關人等對陳前總統灌水監視其如廁情形?

法務部雖澄清,從未下令灌水或監視如廁,

北監是遵照醫囑,讓他多喝水增加排尿。

總統是否被動配合喝水不知,

惟按聯合國四三一七三號決議〈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即使被監禁人同意,也不得對其做任何有損健康的醫學或科學實驗」,

三七一九四號〈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

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醫療道德原則〉

第二條三九四六號

〈保護人人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處罰宣言〉

第七條規定

「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如積極或消極的從事構成參與、共謀或企圖施行酷刑

或不人道的待遇行為也一概以違犯刑法論。」

旨在防杜監獄濫權踐踏被監禁人之生命健康權,即便是配合喝水,

已造成健康重大危害。

法務部長等均為涉嫌人,其片面澄清堪予置信?

應速釐清。

三、國家主管當局應立即進行刑事、懲戒之公正調查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

我國已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

明定「對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

聯合國三九四六號決議第九、十條

「國家主管當局有相當理由相信已發生施行酷刑之行為時,

儘管沒有正式申訴提出,也應立即進行刑事、懲戒之公正調查。」

本案已有相當理由應公正調查。

四、法務部不應濫權裁量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

「監獄行刑人之保釋,法有明文規定其條件及程序者,

自應恪遵法律辦理,監獄或其監督機關不得捨法定程序條件,另為裁量處分。」

行政法院實務參照)監獄醫療資源不足迭遭詬病,

法務部及監獄若恣意限制陳前總統及一般受刑人保外就醫之法定條件致傷亡,

應依刑法凌虐人犯、重傷、傷害等罪究責。

(作者現任法官)

————————————————————————————————————-

人權兩公約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