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不是簽好玩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8/today-o7.htm

人權公約不是簽好玩的

◎ 曹欽榮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馬總統批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這幾天國際委員正在台灣進行第一次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

民進黨執政期間,扁政府準備簽署兩公約,

在立法院國民黨立委占多數的情況下,屢次被擋下。

然而從來沒有認真進行轉型正義的國民黨,

期待它能夠自己面對過去侵害人權的黑暗歷史甚至罪行,

無疑是請鬼拿藥單,

這正是國民黨現在執行人權政策之決心備受民間質疑的歷史脈絡。

舉兩項德國與台灣人權教育、紀念地的明顯對比,

第一、德國柏林的「處理前東德獨裁遺產基金會」,

是運用沒收自東德共產黨黨產的每年孳息約二到三億,

進行德國各級學校的人權教育,認識獨裁政權的歷史,拒絕邪惡再來;

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一年黨產孳息二十九億,

用來運作黨機器和選舉,高下立判、善惡分明。

另一項是,

二○○五年五月十日,謀殺歐洲猶太人紀念碑在柏林市中心誕生,

連接國會、布蘭登堡、美國大使館,全球知名,

紀念碑以二千七百一十一塊混凝土塊組成,

每塊寬○.九五米、長二.三八米,高度從零到四.七米,

混凝土塊構成的傾斜通道,令每位來訪者穿梭其間,

永難忘記國家罪行的沉重,地下展示室的受害者故事,令人動容;

相對於每年到桃園慈湖參拜蔣介石,重新更名中正紀念堂的國民黨領導人,

兩個市中心龐大紀念物,不只高下立判,也天差地遠。

值此紀念二二八之際,

寫過轉型正義文章的行政院長、簽署兩公約的總統,

面對上述對比、人權政策,無可逃避,

得先面對歷史上侵害無數人權的罪行。

(作者為公司負責人,曾規劃二二八紀念館、綠島人權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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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法想像這樣的政黨竟然還能夠繼續執政,

這是國民黨幸運,還是人民無知懦弱

在我眼中,

台灣還不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你們的政府沒有還原歷史真相正式向人民道歉前,

怎麼還能大聲說台灣是一個民主的國家?」

一位德國女士的直言 [   潘惠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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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二二八大屠殺六十六周年

每年到桃園慈湖參拜蔣介石,重新更名中正紀念堂的國民黨領導人

———>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簽署批准了聯合國人權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外來政權統治台灣的虛構合法性

寫過轉型正義文章的行政院長、簽署兩公約總統,

面對上述對比、人權政策,無可逃避,

得先面對歷史上侵害無數人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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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運動希望的是—>台灣國共爭奪中國主權的戰爭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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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1/today-o9.htm

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

◎ 洪英花

一、強行灌水?

構成刑法對人犯施以凌虐之嫌:

我國刑法

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者,處有期徒刑;

致重傷或死者,處更重之徒刑。

媒體引述立委賴士葆稱:

陳前總統無法排尿,法務部長下令灌水

再監視有無偷上廁所,等發現確無法排尿再送醫。

郭正典醫師言

「總統有攝護腺肥大且剛取樣要做細菌培養,大量灌水將使水分堆積,

造成水腎、攝護腺更腫脹;又大量灌水可能使已有腦梗塞的病情迅速惡化。」

此為部長等應知,卻用灌水查排尿,乃匪夷所思的非人道對待!

北監典獄長有凌虐人犯罪嫌,法務部長亦涉嫌草菅人命,

應依刑法重傷罪、傷害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加重處罰。

二、法務部長下令及相關人等對陳前總統灌水監視其如廁情形?

法務部雖澄清,從未下令灌水或監視如廁,

北監是遵照醫囑,讓他多喝水增加排尿。

總統是否被動配合喝水不知,

惟按聯合國四三一七三號決議〈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即使被監禁人同意,也不得對其做任何有損健康的醫學或科學實驗」,

三七一九四號〈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

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醫療道德原則〉

第二條三九四六號

〈保護人人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處罰宣言〉

第七條規定

「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如積極或消極的從事構成參與、共謀或企圖施行酷刑

或不人道的待遇行為也一概以違犯刑法論。」

旨在防杜監獄濫權踐踏被監禁人之生命健康權,即便是配合喝水,

已造成健康重大危害。

法務部長等均為涉嫌人,其片面澄清堪予置信?

應速釐清。

三、國家主管當局應立即進行刑事、懲戒之公正調查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

我國已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

明定「對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

聯合國三九四六號決議第九、十條

「國家主管當局有相當理由相信已發生施行酷刑之行為時,

儘管沒有正式申訴提出,也應立即進行刑事、懲戒之公正調查。」

本案已有相當理由應公正調查。

四、法務部不應濫權裁量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

「監獄行刑人之保釋,法有明文規定其條件及程序者,

自應恪遵法律辦理,監獄或其監督機關不得捨法定程序條件,另為裁量處分。」

行政法院實務參照)監獄醫療資源不足迭遭詬病,

法務部及監獄若恣意限制陳前總統及一般受刑人保外就醫之法定條件致傷亡,

應依刑法凌虐人犯、重傷、傷害等罪究責。

(作者現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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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