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7
郭瑤琪當然收賄
林益世當然不收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7/today-o3.htm
◎ 黃帝穎
高院更二審認定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向廠商收賄兩萬美元,
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郭被判刑八年定讞,
將入監服刑。
本案拿來與馬英九親信林益世案比較,
剛好可以凸顯司法的「辦綠不辦藍」問題。
高院更審認定民進黨官員郭瑤琪收賄廠商兩萬美元,
因此逆轉原一、二審的無罪判決,
改依「收賄罪」判刑八年,
但郭究竟有沒有收錢,
並無證物,
因此檢察官對廠商的「行賄」,
早已為不起訴處分。
林益世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收賄六三○○萬元,
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索賄八三○○萬元,
以上除了有「一刀斃命」錄音等證據外,
還有林家池塘裡和金爐裡的贓款證物,
但法院一審判林益世貪污部分無罪「不構成收賄罪」,
但轉作污點證人的廠商,
則被依「行賄罪」處罰。
簡單的說,
司法遇到民進黨官員,
就算沒證物,仍可依「收賄罪」判刑,
但「行賄」的廠商則不予追究,
形成「沒人行賄,有人收賄」現象;
但司法遇到國民黨官員,
標準剛好顛倒,就算有錄音、贓款等證物,
仍可認定林益世不構成「收賄罪」,
但轉作污點證人的廠商要依「行賄罪」處罰,
形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現象,
司法到底有沒有「雙重標準」?
社會應有公斷。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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