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當然收賄 林益世當然不收賄

2013-12-7

 

郭瑤琪當然收賄

林益世當然不收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7/today-o3.htm

◎ 黃帝穎

 

高院更二審認定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向廠商收賄兩萬美元,

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郭被判刑八年定讞,

將入監服刑。

 

本案拿來與馬英九親信林益世案比較,

剛好可以凸顯司法的「辦綠不辦藍」問題。

 

高院更審認定民進黨官員郭瑤琪收賄廠商兩萬美元,

因此逆轉原一、二審的無罪判決,

改依「收賄罪」判刑八年,

但郭究竟有沒有收錢,

並無證物,

因此檢察官對廠商的「行賄」,

早已為不起訴處分。

 

林益世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收賄六三○○萬元,

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索賄八三○○萬元,

以上除了有「一刀斃命」錄音等證據外,

還有林家池塘裡和金爐裡的贓款證物,

但法院一審判林益世貪污部分無罪「不構成收賄罪」,

但轉作污點證人的廠商,

則被依「行賄罪」處罰。

 

簡單的說,

司法遇到民進黨官員,

就算沒證物,仍可依「收賄罪」判刑,

但「行賄」的廠商則不予追究,

形成「沒人行賄,有人收賄」現象;

但司法遇到國民黨官員,

標準剛好顛倒,就算有錄音、贓款等證物,

仍可認定林益世不構成「收賄罪」,

但轉作污點證人的廠商要依「行賄罪」處罰,

形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現象,

司法到底有沒有「雙重標準」?

社會應有公斷。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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