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04-20 17: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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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

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

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

涉嫌圖利罪。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

截至2004年9月1日前,

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

 

惟查2004年9月23 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

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

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

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

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

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

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

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

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

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

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

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簡言之,

「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

 

再按台北市政府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

(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

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

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

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

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

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

係「明知違背法令」,

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黃帝穎(見圖)表示,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

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

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

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

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

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

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

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

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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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大巨蛋案

 

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

台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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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節?檢察官未蒞庭 幸福人壽前董座交保

2015-04-01  11:04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74146

 

愚人節?

檢察官未蒞庭

幸福人壽前董座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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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吳昇儒/台北報導〕

特偵組偵辦幸福人壽遭掏空百億元案,

今天凌晨3點聲押前董事長鄧文聰

台北地院值日法官上午7點開庭,

特偵組檢察官竟未蒞庭,

由被告一造答辯,

法官審理後認定鄧雖嫌疑重大,

但無串證之虞,

裁定10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中)涉掏空案,北院裁定1000萬交保。(記者陳志曲攝)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中)涉掏空案,

北院裁定1000萬交保。

(記者陳志曲攝)

 

特偵組自嘲︰愚人節搞烏龍嗎?

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自嘲地說:

「今天是愚人節所以搞這個烏龍嗎?」

 

他強調公文上有特別註明要檢察官蒞庭,

且留下聯絡的手機及方式,

台北地方法院怎麼沒有聯絡檢察官,

是不是聯繫到北檢去了?

 

搞錯單位?

 

鄧文聰約於上午10時20分辦保完畢,

一語不發離開法院,他的辯護律師杜英達說,

律師在法庭外徹夜守候直到天亮,

也有接到法院通知開庭,

他上午6點20分至 28分也親眼看到

女法警在法警室打多通電話通知檢察官,

但都聯絡不上,

法院已經善盡通知、告知的義務,

檢察官未能蒞庭,不應責怪法院。

 

檢調懷疑鄧文聰從前董座黃正一手中接下幸福人壽經營權,

涉將海外資產抵押給渣打、瑞士盈豐等外商銀行,

將上百億申貸資金存放於海外私人帳戶。

 

金管會移送特偵組,

特偵組昨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搜索約談。

 

特偵組複訊後,

昨深夜諭令黃正一100萬元交保,

凌晨令幸福人壽員工陳秀芳、廖家興請回,

凌晨3時許依背信、洗錢、違反證交法等罪嫌,

聲押鄧文聰,

清晨卻鬧出羈押庭開庭時,

檢察官未蒞庭的大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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