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了! 2成購屋族竟是免稅戶

2016-11-28  07:01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900008

財政部調查發現,房價上漲,

但是購屋者的年齡和收入卻未增加。

圖為大台北地區。(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怪了!

2成購屋族竟是免稅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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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最近幾年房屋價格上漲,

但是購屋者的年齡和收入卻未增加。

 

從2008年到2014年財政部的資料發現,

6年來房價指數漲了近1倍,

但購屋的年齡卻未增加,

大部分買房者的綜合所得稅率僅5%,

而且有2成的購屋者家庭收入未達徵稅標準,

顯現不需繳納綜合所得稅者也有買房的能力。

 

根據《聯合報》報導,

2008年購買住家用房屋的平均年齡是40.5歲,

2014年購屋者平均年齡為41.2歲,6年間房價增加1倍,

購屋者平均年齡卻僅多0.7歲,並未因房價上漲而顯著提高。

財政部統計處分析,買房者年齡和房價漲幅沒有連動關係,

原因可能與購屋人所得和家庭需求有關。

而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卻有能力買房的原因,

可能是購屋者有其他資金來源,或是土地交易所得、

證券交易所得等未納入綜合所得稅,

才有這樣奇怪的現象。

 

報導也提到,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說明,

應該是有許多人靠父母親贈與,

而且房價上漲但是利率、持有稅卻低,

讓許多人即使自備款不夠也要咬牙購買來自住或投資賺錢。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

沒有繳稅不代表沒有購屋能力,

許多人靠房地產、股票和現金收入,這些人雖然納稅不多,

但是都有能力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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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貧富差距無法有效改善?

不諱言地說,現行稅制,包藏著「劫貧濟富」的病源。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

公司發放股利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全額抵繳股東的綜合所得稅,

這就是所得稅「兩稅合一制」。

 

[ 相關 ]   兩稅合一 劫貧濟富[  黃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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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04-20 17: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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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

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

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

涉嫌圖利罪。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

截至2004年9月1日前,

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

 

惟查2004年9月23 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

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

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

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

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

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

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

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

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

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

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

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簡言之,

「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

 

再按台北市政府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

(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

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

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

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

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

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

係「明知違背法令」,

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黃帝穎(見圖)表示,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

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

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

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

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

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

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

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

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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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大巨蛋案

 

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

台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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